城市列表
当前位置:首页>养老动态>湖北省武汉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标准(试行)

湖北省武汉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建设质量和服务功能,结合实际,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


第三条  本标准所列各种条款均为基本要求。


第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应充分利用社区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


第六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原则上每个街道设置一家,社区根据需求和规模大小,因地制宜设置居家养老服务站。


第七条  以社会力量兴办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必须经营5年以上,5年内不得转向。


第二章 功能配置


第八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为本辖区的空巢老人、高龄老人、单亲老人和其它有托老需求的老年人群提供休闲娱乐、个人照顾、午间膳食供应、保健康复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


第九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应提供但不限于以下具体服务项目。


日间托老服务:以白天看护、照料为主的短期接待老年人的托管服务。


上门服务:按居家养老的老人需求,选派专业服务人员和社工到老年人家中提供日间照料、家政、精神等方面的服务。


中介服务:针对老年人特殊养老服务需求,联系专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应急救助服务:针对突发的危及老年人人身安全情况,直接或间接提供的快速救援服务。


健身康复服务:针对老年人群身体状况和特点,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配备健身康复器械,组织指导老年人进行健身康复训练。


精神慰藉服务:通过聊天、谈心、组织社会活动及专家咨询等方式,和老年人进行思想沟通,排解其情感孤独和心理障碍。


文化生活服务:制定计划,组织老年人参与和开展适合老年人身心特点的、丰富老年人精神生活的学习、交往、文体及娱乐活动。


第十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应设置“六室一场一厨”,即:服务咨询室、日间休息室、多功能活动室、图书阅览室、医务室、健身康复室、室外活动场和厨房(配餐间),部分资源可以共用。


第十一条  服务咨询室要有专人负责,按辖区内老人的养老需求,组织联系各专业服务团队和志愿者团队,驻中心(站)或者上门,为居家老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  日间休息室要选择相对安静的区域,以5~10人间为宜,单间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室内要配备必要日间休息设施和生活用品。


第十三条  多功能活动室要合理配备音响、影视器材、棋牌等娱乐设施。


第十四条  图书阅览室要配备书架、阅览桌、坐椅,有一定数量的藏书和报刊,有条件的可配备开通网络功能的电脑。可设立书画专区,并提供书法、绘画所需的书案、字帖等用具。


第十五条  医务室应配备专(兼)职医生和必备的药品、器械,提供应急医疗服务。


第十六条  健身康复室要配备适合老年人的健身康复器械,同时还要配备健康咨询指导员,并建立健全老年人健康档案资料。


第十七条  室外活动场要充分利用社区公共场所,结合辖区内的老人特点,开展各具特色的文娱活动。


第十八条  厨房(配餐间)除要配备基本炊具及餐具外,还要有必要的卫生防疫和消防防火装置,可利用就近餐饮服务资源,开展配餐、送餐服务。


第十九条  要保证水、电、媒气、固定电话、饮水、冷暖调节等设施设备齐全;日间休息室和卫生间应安装应急呼叫铃。


第三章  建筑规范


第二十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选址设计,应充分考虑老年人的特点,除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居住人口集中,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


二、宜临近或依托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站)等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设施;


三、环境安静,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规定。


第二十一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宜设在3层以下(含3楼),4楼以上应设电梯,并有独立的出入口和消防通道。


第二十二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人用房门净宽不应小于90cm,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50cm。室内通道应满足轮椅进出及日常照料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各功能用房应保证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充分利用天然采光,窗地比不应低于1:8。


第二十五条  装修装饰要针对老年人群身体和居住特点,突出“无障碍”要求。不得设门槛,以方便轮椅出入;楼梯要尽量平缓,平整防滑,楼梯间和走廊墙壁要安装扶手;室内家具和设备要无明显尖角和凸出部分;各类房间都要安装纱窗,保证炎热季节通风降温和防蚊蝇进入。


第二十六条  室内装修应采用环保节能装修材料。房间和走廊地面要铺设木质地板或塑胶地板;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必须铺设防滑地砖;扶手宜选用优质木料或手感较好的其他材料制作;卫生间要设坐便器,男卫生间应设立式小便器;与坐便器相邻的墙面要安 “ L”形安全扶手或“Ⅱ”形落地式安全扶手,门要留有观察窗口,并安装双向开启的插销。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在建成后,须按规范要素、规范程序和规范要求,到所在区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符合要求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名称统一定为“××区××街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


   第二十九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应有规范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第三十条  各项管理制度上墙,包括内部日常管理制度、各类工作人员职责分工、公示服务中心开放时间、服务项目内容及收费标准、安全防事故应急预案等。


第三十一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必须要有一批稳定的居家养老服务团队,包括专业服务团队、志愿者服务团队和社区义工团队。


第三十二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必须建立针对各类团队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为居家养老的老人提供及时、周到、安全的服务。


第三十三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坚持无偿、低偿服务的原则,为居家养老老年人提供各类上门服务;建立相对固定的志愿者队伍,定期组织开展各类为老服务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区可按本标准制定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管理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标准由武汉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开始实施。

文章评论(0条)

我要参与评论
    暂无评论

发表评论

在线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