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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冈市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服务规范


一、服务事项

城镇“三无”人员(城镇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其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认定、入住机构审批和集中供养服务。

二、服务对象

有入住机构意愿或需求的城镇“三无”老年人、残疾人,救助管理机构安置2年以上且找不到家庭的流浪老年人、残疾人。

三、服务内容

1.落实国家对城镇“三无”老年人、残疾人的服务保障政策;2.城镇“三无”老年人、残疾人身份认定;3.城镇“三无”老年人、残疾人入住机构审批。

四、服务部门

各级民政部门,市(县、区)社会福利中心、社会福利院。

五、服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

六、服务流程

(一)城镇“三无”老年人、残疾人入住福利机构

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入住的流程办理。

申请人:城镇“三无”老年人、残疾人本人,亲属、邻里知情人或社区居委会。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入住福利机构申请;②城镇“三无”老年人、残疾人身份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①申请人提出申请;②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于5个工作日内到城镇“三无”老年人、残疾人家中进行走访,提出初步安置意见,报街道办事处;③街道办事处自收到安置意见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④县级民政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是否同意入住福利中心的审批决定;⑤审批同意入住的,通知申请人到社会福利中心办理入住手续,填写入院登记表。社会福利中心组织入院“三无”老年人、残疾人到当地医院进行查体,建立病历和入院档案;⑥“三无”老年人、残疾人进入观察室观察一周,确认无传染性疾病后,按年龄段及身体状况转入相应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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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找不到家庭的流浪老年人、残疾人入住同级社会福利院

按照申请→受理→审批→入住的流程办理。

服务对象:在救助管理机构救助2年以上且找不到家庭的流浪老年人、残疾人。

申请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救助管理机构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②入住社会福利院申请。

办理流程:①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提出初步安置建议,并提交有关材料;②同级民政部门福利科(股)室审核有关材料,报请同级民政部门党组(委)作出是否同意入住的审批决定;③审批同意入住的,社会福利院为老年人、残疾人办理入院手续,填写入院登记表,进行全面查体,建立病历和入院档案;④老年人、残疾人进入观察室观察一周,确认无传染性疾病后,按年龄段及身体状况转入相应房间。

七、服务要求

1.坚持公平、公正,切实做好城镇“三无”老年人、残疾人入住福利机构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2.对“三无”老年人、残疾人入住福利机构的,要主动进行公示。

3.开展福利机构规范化、制度化和亲情化服务,为“三无”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优质服务,提升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八、服务考核

1.对符合入住福利机构条件的“三无”老年人、残疾人,100%安置到位,无拒收现象。

2.无违法审批问题,无乱收费等违规行为,无有效投诉,无侵犯“三无”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事件发生。

3.福利机构服务规范,安全运行。

九、服务监督

1.建立政务公开制度,主动向社会公开“三无”老年人、残疾人的保障政策及认定条件、审批流程、办理时限等,接受社会监督。

2.加强监督指导,上级民政业务部门每半年对下级民政部门和福利机构进行检查、督导,查阅审批和入院有关资料,查看福利机构供养情况,并对福利机构服务情况进行满意度调查。市、县民政部门定期对所属福利机构的服务设施、服务规范、服务质量及卫生防疫、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督促福利机构整改落实。

3.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内部审批监督制度,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监督,确保审批规范、公开、公正。

4.强化社会监督,畅通监督渠道,设立群众意见箱,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对“三无”老年人、残疾人认定和审批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可向各级民政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应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及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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