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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陆城街道办事处,松宜矿区、宜都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形势,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养老服务的需求,根据《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鄂发[2011]21号)和《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宜府规[2010]1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深刻认识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的重要意义。我市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高龄化、空巢化趋势明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比例高。随着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的发展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社会化养的需求迅速增长,需要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既需要加强城镇养老服务工作,又需要关爱农村留守老年人,做到养老服务城乡统筹、公平均等、供给均衡。各地各部门要提高对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将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作为一项事关全局和长远的系统工程,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步伐。

  (二)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应人口老龄化新形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为落脚点,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服务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让全市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为打造祥和安定、殷实富足的幸福宜都积极创造条件。

  (三) 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兴办相结合的原则。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把养老机构建设作为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同时,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上的基础性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机构建设。二是坚持统筹规划与分类建设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抓好保障城市“三无”、农村“五保”等特殊困难老人基本生活权益的养老机构建设,鼓励和支持不同所有制的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养老机构建设,促进社会化养老机构发展。三是坚持机构养老与居家养老相结合的原则。在加快社会养老机构建设、不断提升机构养老服务功能的同时,积极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业发展,满足老年群体不同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四是坚持政策扶持与资金扶助相结合的原则。在落实对养老机构建设和发展的用地、税收、规费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通过发放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的形式对养老机构给予补助。

  (四)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的目标任务。坚持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的发展路子, 2015 年,到在全市基本建立起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模适度、运营良好、服务优良、监管到位、可持续发展,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公办福利机构在确保对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自愿条件下 100%集中供养的基础上,发挥好社会化养老服务的示范作用。发展一批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全市养老服务机构总床位数达到 2610 张,使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 30 张。城镇社区普遍建立起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社区普遍建立起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

  二、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完善养老服务设施

  (五)统筹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市、乡(镇、办事处)将养老服务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国家、省行业标准和规范,加强养老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强市社会福利院建设,落实好工作人员编制及费,不断满足集中供养城镇“三无”人员及代养社会老人的需求,充分发挥公办城市福利机构的示范作用。贯彻落实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宜都市农村福利院服务、购买实施办法(试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农村建设“星光工程”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强农村福利院建设,在确保满足集中供养“五保”对象需求的前提下,探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发展,为当地老年人提供代养服务和开展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院、托老所、老年人服务中心等养老服务机构,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的服务需求。

  (六)积极推行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充分整合利用社区现有阵地资源,建立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设立文娱活动室、图书阅览室、日间照料室、心理咨询室、经济快餐厅和室外活动场,为社区老人提供健身娱乐、学习交流、日间照料、精神慰藉、经济餐饮等服务。整合社区家政服务公司、卫生服务站等公共资源,联合医疗机构、餐饮业主、物资配送等社会服务实体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上门为社区老人提供物资代购、费用代缴、理餐保洁、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实行市场化运作,不断开发和完善服务项目。

  (七)积极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按照村级主导、政府支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自助互助、社会参与的原则,依托农村中心户或村集体闲置资产,建立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设立文娱活动室、图书阅览室、交心谈心室、日间照料室、饮食服务区和室外活动场,组建养老服务互助协会,实行自我管理、互助服务,满足农村老年人文体娱乐、学习交流、精神慰藉等需求。

  (八)提高养老服务设施设计建设水平。养老服务设施要按照《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规划时要优先安排在靠近社区、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区域,设计时要充分考虑老年人居住、生活的特点,建设时要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真正做到规划科学化、设计人性化、建设标准化。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九)鼓励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经市民政、住建和国土等部门审核批准,对新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业建设项目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对新建营利性养老服务业建设项目用地,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应收缴的土地价款予以适当降低。对养老福利机构建设项目用地,在土地登记时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其他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农村公益性的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对经批准新建的养老服务项目,发改、住建等部门优先立项和办理规划手续;住建和交运等部门优先完善周边道路、排水、绿化等基础设施,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减半收取人防费、白蚁防治服务费、城建档案综合服务费;地籍测绘服务机构按最低标准收取服务费。

  (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一是给予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经民政部门审核达到《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湖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和标准合格等级的,》给予适当的财政补助。其中,对养老服务机构新建 50 张以上床位的,按每张床位 1000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养老服务机构利用现有房屋和设施改建 30 张以上床位的,按每张床位 500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分期拨付,养老机构投入营运当年拨付 50%,入住率达到 60%后付清。对建立的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经民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分别按

  2 万元和 1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二是给予养老服务机构营运补贴。对运行良好、服务规范且当年无事故、无投诉或经查证投诉事项养老服务机构无过错的,按实际使用床位数,每床每年给予 600 元补贴;对运行良好、服务规范的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规模大小,每年给予 2000 元至 5000 元补贴;对运行良好的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根据规模大小,每年给予 1000 元至 2000 元补贴。上述补助、补贴,由养老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市民政局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三是给予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对分散供养的 60周岁以上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每月提供 50 元的居家养老服务; 60 周岁以上的城乡低保和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失对能老人每月提供 30 元的居家养老服务。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核拨给服务机构,服务机构覆盖不到的对象,直接发放到个人。符合条件的人员,经个人申请、村(居)委员会初审并公示后,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民政局审批。各乡镇(办事处)要制定相应的补助、补贴政策。

  (十一)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税费优惠政策。所有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免交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除外) 免交水、 燃气增容费;,电、对申请安装直接供养老使用的水、电、燃气管线工程的,有关单位免收相关费用;直接供养老使用的水、电、燃气(燃料)等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有线(数字)电视、电话、宽带互联网及办理其他有关电信业务执行居民住宅类服务收费标准。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依法免缴营业税。养老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依法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自用的房产、土地,按照税收征管权限,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或缓缴。

  (十二)落实捐赠奖励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各界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报经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进行“捐款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按捐赠额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 12%以内据实扣除;对捐赠额达到建设养老服务机构、项目设施投资总额 50%以上的捐资机构(人士),可以捐赠机构的名称(或捐赠人的姓名)为该项目冠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捐赠、支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并颁发证书。

  四、加强养老服务行业管理,推进养老服务规范化

  (十三)强化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各养老服务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标准、流程,做到设置有标准、服务有规范,不断增强服务意识,

  提高服务水平。养老服务管理部门要健全服务督察、评价机制,按照《湖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要求,》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项目、质量、收费定期考核评价。加强养老服务机构文化建设,营造孝字为先、人文关怀、互帮互助、乐在其中的温馨氛围。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人员和服务对象及社会人员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广泛收集相关信息,做到服务项目全面化,服务行为标准化,服务质量优质化,服务收费合理化。

  (十四)加强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积极组织开展老年保健、护理、营养、心理咨询等专业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对培训合格人员由职业技能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一律持证上岗。

  (十五)培育养老服务行业自我管理能力。扶持成立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建立行业内部自我服务、自我约束机制。提供信息传达、权益维护、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协助养老服务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星级创建活动,对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标准化管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健康发展

  (十六)落实领导责任,加强统筹。各地各部门要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社会化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养老服务设施布局纳入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发展目标,认真落实责任,整合社会资源,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扶持力度。要从本区域人口老龄化和为老年人服务的需求出发,科学制定本地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七)强化部门职责,加强协作。市民政部门要指导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完善制度、强化管理、优化服务、防范风险,开展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培训,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健全监督检查和评估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和投入落到实处,促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市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新闻单位要做好养老服务事业的宣传工作,大力营造尊老敬老和为老服务的良好社会风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体系建立、服务产业化发展、服务质量评估和社区服务资源整合等方面的探索与研究,认真解决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中的问题,促进养老服务业健

  康发展民政部门要指导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完善制度、强化管理、优化服务、防范风险,开展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培训,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健全监督检查和评估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和投入落到实处,促进

  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市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新闻单位要做好养老服务事业的宣传工作,大力营造尊老敬老和为老服务的良好社会风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体系建立、服务产业化发展、服务质量评估和社区服务资源整合等方面的探索与研究,认真解决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中的问题,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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