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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政府办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民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鄂民政发〔2006〕8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责任感

五保对象是农村特殊的困难群体,全面落实五保供养政策,解决好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问题,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全县各级各部门务必从高度重视五保供养工作,维护五保对象合法权益,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全面落实五保供养政策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作为为民解困、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从解决农村五保对象最需要、最迫切的问题入手,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二、依法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

   (一)严格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及时将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对象,纳入五保供养范围。要严格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后,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二)明确供养责任,落实供养内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内容包括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等五个方面。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各乡镇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明确供养责任,落实供养内容。五保供养实行集中供养为主,分散供养为辅的方式,由五保对象自行选择。对自愿入住福利院的五保对象,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入住福利院集中供养。对自愿分散供养的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受委托的抚养人和五保对象签订供养协议书,明确监护人的责任,发放五保供养证,实行分散供养。各乡镇要加强对五保供养的动态管理,需要调整供养形式的,由乡镇填报《五保供养形式变更登记表》,经县民政局审批后变更;五保对象死亡或有新的生活来源应取消五保待遇的,应及时填报《农村五保注销登记表》,报县民政局登记注销,收回五保供养证。五保对象死亡的,一次性增发两年供养资金作为丧葬费补助。

   (三)提高供养标准,改善生活质量。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分散供养每人每年1300元,集中供养每人每年1800元执行,县财政每年按五保供养人数足额纳入预算。五保供养经费由民政局、财政局按季度实行社会化发放,集中供养的发放到农村福利院统筹安排使用,分散供养的发给五保对象个人掌握使用。同时,建立五保供养经费自然增长机制,县政府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全县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五保供养标准。

   (四)加强医疗保障,促进身心健康。要多渠道解决好农村五保对象的看病就医问题。一是全额资助五保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其享受到相应的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和大额门诊费用补偿。二是对集中供养按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的标准给予门诊医疗费补助,发放到农村福利院统筹安排使用。三是将五保对象全部纳入城乡大病医疗救助范围,对住院医药费给予救助。四是各农村福利院在办好医务室的同时,与所在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建立协作关系,为农村五保对象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医疗服务。

   三、提升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生活质量

   (一)加强农村福利院基础设施建设,巩固“福星工程”建设成果。按照《湖北省农村合格福利院标准》、《湖北省农村模范福利院标准》和乡镇福利院集中供养率不低于80%的要求,通过新建和内部挖潜,增加供养床位,提高配套服务设施,确保每个福利院均达到省合格标准以上。县政府安排公益服务经费预算,保障农村福利院供养工作的实际需要。各乡镇要对农村福利院的维修改造经费提供保障,为集中供养对象创造安全、舒适的环境。

   (二)加强农村福利院生活配套设施建设。各乡镇要按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人均不低于0.2亩耕地或人平1亩山林的标准落实生产基地,支持农村福利院因地制宜发展院办经济,实现蔬菜、猪肉基本自给,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的土地由村集体或受委托的抚养人代为耕种的,村集体或受委托的抚养人要根据五保供养协议,对五保对象的生活给予必要补助或帮扶。各农村福利院要搞好院内的绿化、美化工作,不断改善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环境。

   (三)加强农村福利院管理服务队伍建设。各乡镇福利院要探索建立“以钱养事”购买服务的新机制,合理设定服务岗位,理顺用人关系,提高服务水平。县财政按集中供养对象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统筹安排福利院公益服务经费,不足部分由各乡镇财政安排解决。要按规定解决好福利院管理服务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问题。要通过公开招聘、择优录取的办法选配好农村福利院院长,把年富力强、有爱心、责任心强、有管理能力的同志选拔到福利院院长岗位上来。院长聘用由乡镇政府协商县民政局同意后确定。农村福利院专职工作人员与供养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15,服务人员服务费按不低于600元/月、管理人员(院长)按高于服务人员20%的标准落实。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技能,做到农村福利院管理服务人员能进能出。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安全意识,认真做好防火、防毒、防盗等安全工作,严格五保人员外出登记和请、销假制度,确保五保对象的饮食和人身安全。

   四、确保各项五保供养政策落实到位

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全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水平。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主体责任,扎实做好农村五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要负责对分散供养对象提供生活照料,并做好去世后的安葬工作。县民政部门具体主管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负责审批五保供养对象,检查五保供养政策落实情况,对农村福利院定期组织考核,完善管理办法,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县财政部门要足额预算并按时拨付五保供养资金、基础设施维修资金和公益服务经费,加强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县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将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稳步推进。县供水、供电、通信等单位要为五保供养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并减免收费。县水务部门要解决农村福利院饮水问题。县交通运输部门要将农村福利院道路硬化列入通村水泥路建设。县农业部门要将福利院沼气建设纳入规划给予补助。县林业部门要负责福利院四旁植树和绿化工作。县扶贫部门要将福利院列入扶贫项目予以扶持。县卫生医疗部门负责福利院医务室建设和五保对象医疗保障。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政策宣传等相关工作。县广电部门负责免费开通有线电视。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五保供养政策的落实和资金的管理使用,建立定期检查通报制度,确保五保供养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帮扶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良好氛围。要将农村福利院建设纳入文明乡镇、文明单位考核范围,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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