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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优待老年人实施办法


二○○八年五月五日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为老年人做好事、办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县内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必须按照本实施办法,切实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采取措施,逐年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使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四条  凡年满60周岁、户籍在本县的老年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常住本县六个月以上的外地老年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并持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等居住证明,均可向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申请办理《湖北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凭《优待证》享受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优惠待遇。

《优待证》分红、绿两种卡,其中红卡发放对象为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绿卡发放对象为60至69周岁的老年人。《优待证》由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发放,只收取物价部门核定的工本费。《优待证》的发放对象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外地老年人持有当地政府或老龄工作机构发放的《优待证》及其它表明可享受优待的证件,来本县观光旅游、探亲访友,享受本县老年人同等的优惠待遇。

第五条  老年人凭《优待证》可享受以下优待服务:

(一)到县内各医疗机构(含民营和个体诊所)就医,可优先挂号、就诊、检查、化验、交费、取药、住院,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减半收取;县级医疗机构要专设老年人服务窗口,开设老年病门诊,并在挂号室、就诊室、收费处、药房、住院处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对行动不便的就诊老年人,医院免费提供担架、推车和助步器等服务;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对特困老年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一定优惠或减免;农村“五保”老人和贫困老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符合救助条件的,可按规定帮助其交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

百岁以上老年人由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给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金;县卫生部门应当组织定期巡诊,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免费体检。

(二)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本县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各类公园、旅游景点、公共文化场所、体育娱乐场所,门票实行免费,60至69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老年人可凭《优待证》向图书馆免费办理借书证、阅览证。

(三)汽车站应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标志,候车室(厅)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座,老年人凭《优待证》可优先进站、检票和上下车。

(四)工商、广播电视、电信、邮政等单位和社区服务机构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惠、优先的服务和照顾,提倡为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上门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电信部门应适当减免敬老院、光荣院、社会福利院因未能及时交纳话费造成的滞纳金。单独居住的老年人安装有线电视,持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安装费给予30%的优惠照顾。

(五)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当优先免费提供有关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咨询。老年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按照《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者,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公证机构在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年人的协议公证时,对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免交或减交公证费。县人民法院应当优先受理、审理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侵害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缓交或免交。

(六)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性集资及集体公益事业筹劳负担。

(七)老年人进入收费公共厕所,实行免费。

(八)城镇老年人死亡时,由有关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给予丧葬补助;农村老年人死亡时,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所提取的公益金中给予适当的丧葬补助。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老龄工作机构,配置必要的办公设施,配备专兼职老龄工作人员,为辖区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在农历重阳节期间,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济困助老送温暖活动,为老年人做好事、办实事,帮助解决独居、高龄、残疾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和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问题。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开展各种形式的尊老敬老、养老助老活动。

第七条  享受优待的老年人要自尊、自重、自爱,讲究社会公德,遵守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

第八条  优待项目中涉及的县财政、建设、交通、文体、卫生、法院、民政、司法、旅游等部门和公共事业单位,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落实各项优待政策。凡涉及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单位、场所,都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老年人优先、优惠及免费的公示牌和标识,文明服务,兑现承诺。

第九条  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表彰为老年人实行优待优先服务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对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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