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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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4-10 13: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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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社会福利机构须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
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建筑设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4、有完善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二)申办手续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市民政局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三)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向市民政局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3、申请人、拟任法宝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4、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5、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6、服务场所的自由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8、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9、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1、国内申办人提出筹办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市民政局审查,做出决定→通知申办人→(如被批准)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提交有关文件→市民政局审查,做出决定→通知申办人→办理登记手续。
(港、澳、台、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提出筹办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省级民政部门审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通知申办人→(如被批准)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提交有关文件→省级民政部门审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通知申办人→办理登记手续。)
办理时限:民政部门自受理“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做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市民政局自受理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审批机关:国内组织和个人举办,由市民政局审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外国人举办,由省民政厅审批,并报省外经贸部门审核)。
(五)依据
(鄂民规发[201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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