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州来凤县来凤县农村福利院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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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4-10 13: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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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修定稿)
第一条 为做好税费改革后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权益,全面落实五保供养政策,管好用好五保供养资金,规范福利院财务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五保供养标准:集中或分散供养标准年人平不得低于当年政策规定的补助水平,其中集中供养人员月零用钱不得低于10元。
第三条 五保供养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转移支付一部分;接受社会援助捐赠一部分;发展院办经济创收一部分。
第四条 严格农村五保供养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拨付使用程序,对五保供养经费实行动态管理,民政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供分类供养实有人数,财政部门根据乡(镇)福利院分类供养的实有人数,将集中供养转移支付资金一次性直接拨付到乡(镇)福利院;分散供养转移支付资金直接拨付到乡(镇)财经所,然后通过民政办登记造册打卡发放到个人。
第五条 乡(镇)福利院所有财务帐目由乡(镇)民政办统管,民政办要选配好福利院财务管理人员。
(一) 福利院必须配备会计、出纳各一人,做到会计、出纳分设,帐目、资金分开管,会计管帐,出纳管钱,后勤人员采购,严禁“夫妻院”式的管理;
(二) 福利院的各项支出帐目,由各福利院的会计统一装订成册,按月按要求到民政办分类报帐、记帐。
第六条 福利院的帐目管理应根据财务状况统一设置财务帐目、科目,实行收、支两条线,分类记帐、报帐。
(一) 福利院财务收入帐目分类:
①、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费收入(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②、社会援助捐赠收入;
③、发展院办经济收入;
④、上级拨入基建收入;
⑤、福利院其他合法收入(如在收养福利院老人的协议中明确村级组织或其亲属为五保老人提供的部分供养经费等)。
(二) 福利院财务支出科目分类:
①、福利院的行政管理支出;
②、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费支出;
③、医疗卫生支出;
④、基本建设支出;
⑤、福利院老人及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奖金支出;
⑥、发展院办经济,扩大再生产的生产经营支出;
⑦、与福利院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福利院的各项经费支出应当出具合法的、符合财经纪律要求的票据与凭证。
(一) 福利院部分经费支出一律使用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与凭证;
(二) 福利院部分(基本生活、医疗卫生、福利奖金等小额)经费支出的票据与凭证(即白条)手续齐全,财务人员方可报帐,记帐。
①、要有经办人签字盖章;
②、要有复核人签字盖章;
③、要有院长签批的“同意报销”。
(三) 福利院的基建、采购等大额经费支出,必须要用财税部门出具的原始正规发票。
第八条 福利院的行政管理(即日常公用)与福利院老人及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奖金支出,其资金来源或纳入乡镇财政预算或从院办经济收入中列支。
第九条 福利院经费的审批。
(一) 福利院经费支出,实行院长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度;
(二) 福利院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①、1000元以内的开支,由经办人、复核人签字盖章后院长签字列支;
②、1000元—5000元的开支,报乡(镇)民政办负责人审批同意后院长签字列支;
③、5000元以上的开支,报乡(镇)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院长签字列支。
第十条 福利院的财务监督。
(一) 福利院财务收支情况应定期向院民公布;
(二) 福利院每月应向院民公布基本生活费开支情况;
(三) 福利院购置大额或大件物品应邀请院民代表到场或亲自参与购置。
第十一条 各乡(镇)福利院要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搞好固定资产的清理登记,做到一年一清理,一年一登记,保证福利院国有资产的完整。
条十二条 民政部门要不断完善福利院财务的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五保供养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禁挤占、挪用、贪污、截留、或降低补助标准等现象发生,否则,将按有关法纪从严处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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