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列表
当前位置:首页>养老动态>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养老机构设立相关规定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养老机构设立相关规定


1.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3)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4)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5)床位数在10张以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哪些文件、资料?


(1)设立申请书;


(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4)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7)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8)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 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有哪些优惠扶持政策?


优惠政策集中体现在《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决定》(鄂政发〔2000〕55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45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鄂发〔2011〕21号)、《中共黄石市委、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黄发[2012]16号)等文件中。主要有:


(1)土地。土地部门要优先安排项目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优先划拨供地;采用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要适当给予优惠;属出让土地的,应适当降低土地出让金收费标准;对征用或者使用集体所有的非耕地建设社会福利设施工程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有关规费给予优惠或减免。


(2)规划。规划部门要优先予以规划定点,并减收综合开发费。


(3)税收。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对修建老年公寓和敬老院占用耕地,利用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或单位、个人捐赠资金建设城市社区老年福利服务设施、活动场所和农村乡镇敬老院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4)规费。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批认定的养老服务机构,可免交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除外),免交煤气、水、电增容费和供排水设施使用费;电价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执行,自来水、管道煤气价格按民用水、民用气价格标准执行;申请安装水、电、气管线、管道工程的,有关单位应予优惠或减免相关费用;电话的安装和使用等电信业务给予优先优惠照顾;要求地籍测绘服务的,服务机构应按我省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


(5)对社会力量兴办的老年福利机构进行床位补贴。经营正常的社会力量兴办的老年福利机构,按照《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湖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和标准达到合格等级,经过民政部门严格审查并颁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证书》,按照连续入住6个月以上的托养人员实际使用床位数,每床每月60元标准给予补贴。

文章评论(0条)

我要参与评论
    暂无评论

发表评论

在线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