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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办老年公寓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办发[2006]6号、民政部[2005]170号、鄂政办发[2007]45号等文件精神,民办老年公寓,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对符合规划的养老服务机构和项目,优先审批;

   2、对新建养老服务业项目用地,在地价上适当给予优惠,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取标准适当降低;

   3、经民政部门审批认定的养老服务机构,免交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酌情给予减免;免交水、电、气增容费和供排水设施使用费;

   4、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5、金融机构为养老服务业提供信贷支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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