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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漯政[2011]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切实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全国老龄办等10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投资的意见》(豫政〔2011〕2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豫政〔2011〕80号)等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体现“以人为本”为宗旨,以实现 “老有所养”为目标,以满足中低收入老年群体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以养老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和标准化为方向,在“十二五”期间,基本建立起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体现城乡不同特点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城乡一体化的原则,统筹城乡养老事业共同发展。

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目标任务

到“十二五”末,全市基本建立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服务为依托、以机构养老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提供相匹配,无偿、低偿、有偿服务相结合,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互助、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运营良好、服务优良、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新格局。

(一)建立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按照“有统一名称、服务场地、服务制度、服务队伍、人员职责”的要求,在城市街道、社区建设集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养老服务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站、点),普遍建立养老服务热线电话、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网络平台,为居家老人提供家政服务、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和精神慰藉等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要覆盖全市所有的城镇社区和60%以上的农村建制村。

(二)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一是加强供养型和护养型养老机构建设,市、县要至少建成1所政府主办的,以养老服务为主的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市、县区要至少建成1所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专业性护养机构,建成一所可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爱心护理院。二是推进示范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市要建成一所集生活照料、医疗康复、老年大学、认证培训、文体娱乐等多种功能于一体,床位规模300张以上,具有示范作用的大型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建设1所床位规模150张以上的示范性综合养老服务机构。三是要通过税费优惠、资金补贴、政府采购等扶持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到“十二五”末,全市养老机构床位数要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0张。

(三)加强少数民族群众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要坚持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采取政府投资兴办或在资金、政策上扶持民间兴办的办法,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建设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当、服务优质的能够接收少数民族群众的养老服务机构。

(四)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综合平台建设,建立全市养老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建成市、县区、乡(街道办事处)三级“12349”养老服务呼叫网络服务中心。

(五)积极探索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和城镇“三无”老人供养制度。

(六)培育养老服务业从业人员专业化队伍。各类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从业人员经职业技能培训后持证上岗。不断丰富服务内容和形式,不断壮大专业化人员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管理体制和监督评估机制。

三、落实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一)落实完善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经有关部门批准,免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免征养老服务收入的营业税以及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费、排污费等(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的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排污等费用,可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免缴排污费);减免其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电、供暖、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照税法规定予以扣除。

优先保障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对非营利性养老福利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予以行政划拨;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建设用地应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供地。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并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免征城市配套费。用地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快审批,加强监督,确保批准用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

支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卫生和老年病护理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可纳入城乡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福利机构内办的医疗、康复机构具备对外开展医疗、康复服务的,可申请纳入当地社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卫生部门按有关医疗机构管理规定予以批准。

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从业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纳入相关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并享受相关培训补贴政策。对在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可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政策扶持补贴范围。鼓励失业人员创办养老院、社区托老站等,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开办养老服务业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依法明确和规范养老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的权利与义务,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养老机构建立意外责任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

(二)政府资金扶持政策。政府财政部门对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实行资金扶持。

1.建设补贴。辖区内社会力量投资新建的养老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含100张),经市、县区民政(老龄)部门验收合格后,按每张床位2000元(分5年每年补贴4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租赁用房(含自有住房)的养老机构,床位在30张以上(含30张),经市、县区民政(老龄)部门验收合格后,按每张床位1000元(分5年每年补贴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市、县区财政按5:5负担。接受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由相关部门收回全部建设补贴。

2.床位运营补贴。对正常经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市、县区民政(老龄)部门每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达标评定,经评定达到标准的,以入住6个月以上的本地户籍老人数,按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种类型,分别给予每月不低于40、60、80元的床位补贴,市、县区财政按5:5负担。

对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承担的服务孤老优抚对象、“三无”(无子女、无自理能力、无生活来源)、“五保”及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独生子女和计生双女父母困难老人的,同级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补贴,其中对于区级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补贴由市、区按5:5负担。

(三)金融、信贷部门扶持政策。金融机构要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

(四)社会捐助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照税法规定予以扣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的组织领导,将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列入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制定实施计划,出台相关政策,积极协调推进。要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履行政府职责,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统筹整合养老服务资源,落实工作责任。

(二)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各级政府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研究制定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城区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必须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规定,将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的,要逐步补建或利用闲置设施改建。

(三)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按老年人口规模安排老龄事业发展专项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市财政按照我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以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拨付老龄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全市老龄问题的调查研究、老年维权和学术交流,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工作,组织全市老年人开展教育、体育、文化娱乐等活动。县区财政按照同等标准拨付老龄工作专项经费。

(四)建立养老服务社会化运作机制。积极探索“公办民营”和“民办公助”路子。社会力量可以合资、入股、购买和租赁等方式参与国有养老服务设施的经营。对各县区以下政府、集体办的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开展经营主体改革试点,逐步实现“管办分离”。可采取养老机构房屋产权和使用性质不变、内部设备公开转让实行经营主体转制,由社会组织或个人负责经营;也可以采取由社会组织或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等形式,实行市场化运作。建立“民办公助”机制,政府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实施资助政策,鼓励、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对采取多种所有制形式创办的养老机构,有关部门要明确其产权关系,防止发生产权纠纷。

(五)改革和完善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制度。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的对外养老服务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应报同级价格部门核定,并建立公示制度。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根据其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自行确定,同时接受民政(老龄)、物价部门的监督指导。

(六)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依据民政部下发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制定出台星级评定、资格认证、年度检验等各项标准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有办法,检查监督有标准依据。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评估、评审制度,构建服务质量监控体系,确保老年人得到满意的服务。对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社会福利机构资格。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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