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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河   南   省   民   政  厅

河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   南   省   教   育  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   南   省   卫   生  厅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 南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河 南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豫 民 文 [2010]  224 号




各省辖市民政局、老龄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解决我省老年人养老问题,认证贯彻落实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2008] 4号),为广大老年人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提高我省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更新,是我国发展社区服务,建立养老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居家养老服务关系到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和生活质量问题。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是应对我省人口老龄化严峻挑战、破解我省日趋尖锐的养老服务难题的有效途径,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形势需要、造福社会和老年人的重要重要举措,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优良传统、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有力措施,是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和谐中原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运作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做好对居家养老服务的统筹规划,加大公共投入,发挥主导作用。坚持社会化方向,采取多种形式,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和支持居家养老服务。

(二)坚持“政府购买”与“个人购买”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对城乡“三无”老人、独生子女和计生双女父母老人,以及其他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居家养老的高龄困难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提供福利性服务。对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居家老年人,通过“个人购买服务”的形式,区别情况提供有偿或抵偿服务,满足不同层次的养老需求。

(三)坚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立足社区,整合资源,结合当地实际,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社区人文环境和老年人的需求相适应,以点带面、循序渐进,稳步推进。

三、目标任务

全省城市社区基本建立起多种形式、广泛覆盖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区、接到(乡镇)和社区要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托老站,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不断充实,服务内容和形式不断丰富,专业化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不断壮大,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管理体制和监督评估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农村社区依托现有的乡镇敬老院、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等现有设施资源,力争80%左右的乡镇拥有一处集住养和社区照料、居家养老等多种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1//左右的村拥有一所老年人文化活动和服务的站(点)。为辖区老年人提供涉老信息、受助资格评估、生活照料、康复理疗、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制定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各级政府应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地研究制定本地城乡社区发展居家养老服务规划,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社区建设总体规划中。切实落实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10部委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 [2008] 4号)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所提出的目标任务。

(二)贯彻落实养老服务业的优惠政策。认证贯彻落实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 [2008] 75)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老龄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豫政办 [2006] 105号)关于兴办养老服务业用地、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老年服务实体。

(三)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合理配置资源。各级政府要切实重视老年人的养老和生活照料问题,随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统筹安排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队伍建设和运营管理等问题,加大投入,合理配置资源,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和支持居家养老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有针对性地设立专项资金,开设资助项目,探索适应当地特点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

(四)建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逐步建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重点对城镇散居“三无”老人、独生子女和计生双女父母老人、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无子女照顾的低保老人、省级以上老劳动模范、重点优抚对象中生活困难的老年人以及生活困难的其他老年人,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一是以发放服务劵的方式,提供无偿和抵偿服务;二是经身体状况鉴定,需入住机构借助借护的,送有资质的养老机构。具体服务对象和购买项目、标准、数量、方式等,由各地根据财力和实际需求情况确定。同时,为其他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优惠的有偿服务。

(五)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一是将居家养老服务列入社会公益性岗位,人员配置和经费落实按现行社会公益性岗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是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根据我省实际,重点招收当地失业下岗的“4050”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颁发职业资格证,从事养老护理服务工作,并享受政府安排的有关专项培训经费,逐步提高服务人员持证上岗率;三是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积极动员、组织、引导各单位、社会团体和广大居民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各种公益性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志愿者作用,倡导低龄健康老年人参与为老志愿服务。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社会志愿者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积极性。

(六)提高全社会的老龄意识和敬老意识。各地要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性的宣传,使社会各界形成共识,同时做好对老年人及其子女的宣传教育,引导老年人树立健康的养老观念和积极的消费理念,引导成年子女自觉履行好赡养和照顾老年人的义务。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居家养老服务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营造良好的尊老敬老社会舆论氛围。

(七)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受政府委托负责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建立老年人信息库,发布老年人服务需求信息和社会服务供给信息,对享受政府补贴的居家老年人进行资格评估;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相关资格进行审查,接受服务对象的服务信息反馈,检查监督服务质量。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从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关注民生、构建和谐中原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新、必要性和紧迫性,把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作为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举措,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文明社区建设的考核指标之一。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各项居家养老工作的落实,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二)加强协调,形成合作合力。发展改革委、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税务、物价、老龄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三)掌握信息,监督检查到位。各县(市、区)要不断掌握老年人的动态信息,建立健全老年人信息库,重视搭建信息沟通和中介服务平台,为老年人服务供求双方牵线搭桥。同时建立健全居家养老工作的准入、回访、抽查、监督、考评等各项工作制度,做好居家养老各项工作的全程监督、检查。

(四)创造条件,确保工作落实。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意见的精神,应结合当地实际,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开拓性地推动居家养老工作的全面开展,尽快出台当地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顺利开展,不断提高居家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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