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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鹤政〔2012〕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积极应对我市老年人口快速增长的形势,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切实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豫政〔2011〕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为出发点,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积极调动引入社会力量,创新养老服务业发展体制机制和运营模式,培养老年服务消费市场,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满足老年群体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增进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积极促进我市养老事业发展。1.服务对象公众化,以面向全社会老年人为发展宗旨,不断满足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2.服务方式多样化,以居家养老为主、机构养老为辅,大力发展生活照料、护理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多种服务项目,实行有偿、低偿及无偿服务,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老年人的需求。3.服务队伍专业化,推进规范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服务意识和业务技术水平。4.投资主体多元化,在保证政府投入的同时,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老年福利事业,拓展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的投资渠道。5.运作机制市场化,鼓励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参与养老福利机构的运营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6.城乡发展一体化,统筹城乡养老服务业发展,促进社会公平。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老年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加大政府财政投入,通过新建、扩建、改造和购置等多种方式,扩大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规模。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形式将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交由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运营,借助专业化社会组织的力量,优先解决城乡“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老人、“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老人和特殊困难失能、半失能老人以及孤老优抚对象的照料和护理问题,进而为广大中、低收入老年人提供社会化养老服务。积极探索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的路子,逐步建立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业的整体发展水平。

(二)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在充分利用现有各类社区服务设施的基础上,建设一批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结合社区卫生服务、文化活动资源,逐步形成完善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通过政策引导、税费优惠和提供低偿或无偿社区服务场所等措施,鼓励社会化服务机构和企业在社区设置养老服务网点,广泛开展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康复护理、精神慰藉、送餐代购、咨询指导、法律维权、安全巡视等社区养老服务。推动农村敬老院拓展服务内容,面向农村家庭特别是“空巢”老年家庭开展社会化服务,逐步推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到“十二五”末,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要覆盖全市所有城镇社区和60%以上的农村建制村。

(三)积极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对非公办和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政策扶持等方面一视同仁,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格局。促进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推动形成一批设施条件完善、拥有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养老服务机构。加强供养型和护养型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到2015年,市财政投资建成一所具有一定规模、起示范作用的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并具有为失能老人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功能,同时力争发展一所可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爱心护理院;各县区要建成一所政府主办、以养老为主的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到“十二五”末,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规模要达到每千名老人拥有30张养老床位的目标。

(四)加强城乡老年居民的医疗保障服务。政府兴办的医学高校和综合性医院,应开展老年病科研项目,有条件的应积极设立老年门诊、老年病病房。鼓励、引导社会和企业举办的医院转型为老年护理院、临终关怀等养老服务机构。鼓励规模较大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设立门诊部或卫生所,符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条件的,纳入定点范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入住社区内老年公寓、托老所等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要积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五)大力发展老年文化体育教育服务场所。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文体设施,统筹规划,科学配置,保证老年人文体活动的需要。社会各类文化体育设施,应优先向老年人开放。积极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老年教育,满足老年人再学习的需求。完善老年教育机制,采取福利制度和市场化相结合的运行模式,更好地发挥老年教育资源的作用,使更多的有学习需求的老年人入校学习。

(六)促进老年用品和服务市场开发。积极引导企业根据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开发、生产和经营老年食品、护理用品、康复辅具和自助设备等老年用品,满足老年人及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特殊需求。大力发展老年旅游、老年文化和老年保健市场,鼓励相关领域的企业开发适合老年消费特点的旅游产品、书刊杂志、音像制品、健康保健等产品和服务,丰富老年人的文化生活。

(七)加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开辟养老服务培训基地,加快培养老年护理、营养和心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逐步实现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和具有医护专业知识的人才从事养老服务,增设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逐步建立养老服务岗位政府补贴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在养老服务中的积极作用,加快培育从事养老服务的志愿者队伍,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形成专业人员引领志愿者的联动工作机制。

三、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扶持

(一)投融资及金融、信贷、保险部门扶持政策。一是进一步开放养老服务市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年福利事业发展。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跨行业对闲置医院、学校、企业以及各类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等设施资源进行整合改造,使之用于公益性养老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和企业深入社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二是鼓励金融部门充分发挥信贷支持作用。鼓励金融机构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三是积极吸引外商投资养老服务业。鼓励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养老服务机构、开发老年产品等项目,促进我市养老事业的发展。四是鼓励社会力量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捐赠。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前按税法规定予以扣除。捐赠的款物使用要尊重捐赠人意向,捐赠人没有明确意向的,应主要用于改善养老服务机构设施条件和服务对象的生活。五是鼓励商业保险企业对养老服务机构设立意外责任险,依法明确规范养老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的权利与义务,建立风险分担机制,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

(二)项目规划审批政策。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上述目标任务,科学研究制定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城市公共设施统一规划,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发展规划。城区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必须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规定,将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的已建小区,要逐步补建或利用闲置设施改建。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新办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应优先审批。

(三)土地使用政策。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要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供地。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取得划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并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处置。经有关部门批准,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应缴的城市配套费可以免征。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要优先予以保证,对不具备划拨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快审批,严格审批后的监管,确保批准用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

(四)税费减免政策。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税费政策扶持力度。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免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免征养老服务收入的营业税以及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和水利建设专项费等;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免缴排污费;减免其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要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电、供暖、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

(五)政府补贴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扶持力度,大力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对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定的建设补贴和床位运营补贴,补贴期限暂定至2020年。

1.建设补贴。从2013年起,城区(淇滨区、山城区、鹤山区、开发区)内新建(自建房和租用房)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含100张),经民政部门考核验收达标后,由市财政按照民政部门核定的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自建用房的每张床位补贴1500元(分3年按每年每张床位500元),租用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补贴1000元(分5年按每年每张200元)。两县新建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补贴参照以上标准执行,所需费用由县级财政负担。接受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由相关部门收回一次性开办补助款。

2.床位运营补贴。从2013年起,每年年底由县区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对辖区内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达标评定,经评定达到标准的,按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入住的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必须入住3个月以上)数量,由县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每月50元的床位运营补贴。

3.鼓励扶持居家养老服务。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市财政每年安排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资金,用于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托老站建设的补助和扶持农村居家养老工作的开展。各县区财政也要安排居家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综合平台建设,建立全市养老服务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建成市、县区“12349”养老服务呼叫网络服务中心。

对于管理规范、老人满意度高、并获得市级以上政府或部门表彰的社会资本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市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六)培训和用工政策。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从业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纳入相关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并享受相关培训补贴政策。培训后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可申请享受市社会公益性岗位政策。对在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可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政策扶持范围。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政策。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内部设置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和为老年人提供专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如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在符合同等条件情况下给予优先审批。

(八)禁止向养老服务机构乱收费、乱摊派。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养老服务机构强制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各种赞助或接受有偿服务。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增强应对社会老龄化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和考核范围,加快养老服务业的发展。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制定实施计划,出台相关政策,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协调推进。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规划全市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老龄工作机构,落实人员编制,确保老龄工作有专人负责。

(二)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各县区政府要按老年人口规模安排老龄事业发展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市财政按照本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以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拨付老龄工作经费,用于全市老龄化问题的调查研究、老年维权和老龄工作干部的培训,老年优待证印制,敬老宣传,敬老楷模的评选表彰,老人节、春节走访慰问老年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救助贫困老年人,组织开展全市性老年教育、体育、文化娱乐等活动。

(三)密切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办理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组织开展重大养老服务项目的论证、筛选和推进工作。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推动公办示范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完善养老服务体系设施建设以及分类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加强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导,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示范活动。财政部门要将养老服务经费纳入预算,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落实公益性岗位有关政策,做好有关养老保障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服务的支持和指导,积极探索医养结合的新路子,不断拓展社区养老卫生服务范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设施建设规划,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险机构要积极开展养老服务保险业务,支持养老服务业的发展。金融机构要支持社会资本投入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简化手续,并提供优惠利率。教育部门要重视养老护理人才培养、培训工作,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要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产业化的综合研究和开发。税务部门要落实养老服务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消防安全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四)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准入、监管和退出机制。一是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行业准入管理,研究制定养老服务机构行业准入标准,完善相关准入条件。民政部门对辖区内申请认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验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及时审批,准予登记。二是依据国家关于养老服务机构的有关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老年护理服务标准、机构运营管理制度等,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逐步构建服务质量监控体系,建立社会化养老服务评估制度。三是对辖区内已开业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要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处理。养老服务机构退出或解散时,应优先安置收养的老人,切实保障好老人的合法权益。

(五)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培养和发展养老服务业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建立健全行业内自我管理、自我协调、自我发展机制,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鹤壁军分区,省属有关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开发区管委,浚县农场。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4日印发

校对:马 超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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