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农村老年人家庭赡养基本生活保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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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3-02 13: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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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结合林州市老年人家庭赡养生活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宪法、法律规定的子女应尽的义务和职责。老年人的生活应高于或不低于赡养人的生活水平。严格禁止歧视、威胁、侮辱、诽谤、打骂、虐待、遗弃老人的行为。
第二条 责任田。赡养人(系指儿子、儿媳、男到女家的女婿、女儿)有义务耕种老人承包的田地。老人有劳动能力、愿意自己耕种的,可以由本人耕种;丧失劳动能力无力耕种的,由赡养人耕种。老年人要求只留点菜地的,可以适当留点菜地进行耕种。
第三条 口粮。赡养人要保证老人口粮。全年每个老人口粮分两季供给,夏季小麦150-200公斤,秋粮50-100公斤。分两次交清。夏季为6月底以前,秋季为10月底以前。老人自己耕种责任田的,赡养人不再交口粮。如果老人耕种的责任田产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赡养人要补够吃粮标准。
第四条 烧煤。对独立生活的老年人,赡养人每年必须供给煤球2000个或原煤1500公斤(包括冬天取暖)。
第五条 住房。赡养人必须保证老年人有住房。老年人与赡养人分家时,要订立分单,做到产权明晰。属老年人所有的住房,任何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房屋需要拆、建或维修的要及时进行拆、建维修,一切开支由赡养人承担;老年人住房有困难的,赡养人无条件保证老年人住房,住房面积要高于赡养人人均住房面积。
第六条 衣、被。赡养人必须保证老年人穿好、盖好。做到冬有棉、夏有单,四季不缺穿。棉衣2-3年供一套,单衣一年一套,被褥每三年更换一套。
第七条 医疗。赡养人必须保证老年人病有所医,有病早治,医疗费用除新农合解决以外均由赡养人承担。
第八条 零花钱。赡养人应当保证老年人手中不缺零花钱。原则上每个老人每年零花钱应不低于600-1500元(具体实施应因村制宜、因户制宜。以村为单位,凡人均纯收入在6000元以上的应为1500元以上;5000元以上的,应为1000元—1200元;5000元以下的应为600元—800元)。
第九条 精神赡养。赡养人应与被赡养人保持思想沟通和感情交流,尽量满足被赡养人的精神需要。每年春节、九九重阳节、八月十五(农历)、老年人生日,提倡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团聚、赠送礼品。被赡养人也要加强自身修养,自尊自爱,勤俭节约,保持家庭和睦,老少共融,生活充实,精神愉快。
第十条 卫生保健。赡养人应当保持老人家庭、个人卫生。每年给老人拆洗被褥1-2次;衣服勤洗勤换,保持整洁。
第十一条 护理。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赡养人必须承担护理义务,必要时要昼夜轮流护理,确保饮食和治疗等需求。赡养人因工作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护理的,必须委托适当的护理人并向护理人支付一定的护理费用。
老人病故,提倡丧事从俭。赡养人必须负责安老送终,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安葬。
第十二条 婚姻自由。老年人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权,其子女和亲属不得干涉和妨碍老年人再婚后的家庭生活。
第十三条 市、乡镇、村老龄委要负责本规定的全面实施,保证落到实处。
1、各级老龄委要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努力做好老龄工作,在贯彻落实本规定过程中遇到问题和困难时,要主动请示同级党委和政府解决,取得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
2、市老龄委要加强对本规定贯彻实施的具体领导,配合有关部门,一年检查一次“一法一条例”及本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
3、各乡镇老龄委要加强对各村老龄工作的具体领导,组织、协调、帮助、指导各村老龄委开展工作。要结合贯彻落实“一法一条例”,对各村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每年检查两次,发现赡养人有拒绝赡养、虐待老人行为的,要采取有力措施,责令其改正。
4、各村老龄委具体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要加强调查研究,倾听群众呼声,采取召开老人座谈会、实行群众评议等方法,对自觉履行赡养义务的好儿子、好儿媳,要大力表彰、奖励,对不赡养老人的坏典型,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公开检讨、进行电视曝光、签订赡养协议书等,保证本规定全面贯彻实施。
5、赡养人要增强尊老、敬老、养老意识,要充分认识赡养好老人是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职责,形成赡养老人光荣,虐待老人可耻、违法的观念和意识,促进本规定的全面执行。对拒绝赡养老人、虐待老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的标准只是最低限度,超者不限。对过去赡养老人达不到本规定标准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如有与法律、法规抵触的,按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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