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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镇村敬老院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威海市镇村敬老院管理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敬老院坚持独立门院、独立法人、独立财务的运作机制和统一名称、统一制度、统一设施的管理原则。

敬老院名称应统一为“××镇(村)敬老院”。

敬老院应统一遵循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威海市镇村敬老院管理规范》及实施细则、《威海市敬老院院长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威海市敬老院工作人员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应建立健全敬老院组织机构职责说明、工作人员工作细则和目标考核等相关管理制度;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应制版上墙,接受群众监督。

敬老院设施按照本细则相关条款统一配备。

第三条 敬老院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关心、爱护供养的各类人员(统称供养人员,下同),严禁虐待、歧视供养人员人格及损害供养人员身心健康的行为,切实保障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市(区)民政部门是辖区内敬老院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敬老院和集中供养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市(区)民政部门批准。

敬老院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所在市(区)民政部门审批。更换院长,应当按照《威海市敬老院院长资格认定暂行办法》进行。

敬老院的分立、合并或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所在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市及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敬老院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民政部门对敬老院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威海市镇村敬老院管理规范》及实施细则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五条 敬老院以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为主,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对外代养业务。

第六条 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原则上愿进全进。敬老院床位不足时,应向五保对象讲明情况,必要时应由市(区)民政部门协调入住其它敬老院。

第七条 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须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或由村民小组向村民委员会提名。

申请时应填写《威海市五保供养对象入住敬老院审批表》(简称《审批表》,下同),一式三份,由申请者本人签字,同时提交申请者的《五保供养证》复印件一份。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法定工作日内,对申请者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做出书面初审意见,报送镇政府审批。镇政府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审批决定。对符合入住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相关入院手续,其《审批表》分别由市(区)民政部门、镇政府和敬老院存入档案;对不符合入住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者或村民小组,并说明理由,其《审批表》中应注明不予审批的理由,报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审批过程中,申请人、有关组织或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接受村民委员会或镇政府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 敬老院对供养人员实行入院自愿、出院自由原则。供养人员入院前须由本人或其亲属、所在村委会与敬老院签订入院协议书;出院时须由本人或其亲属、所在村委会与敬老院办理出院手续,入院协议书同时废止。敬老院不得借故推托和拖延办理相关手续。  

入院协议书应当条款清楚,格式统一,权利义务关系明晰,且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章  五保供养资金及经费

第九条 敬老院五保供养资金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2100元,具体标准由敬老院根据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自行确定。

敬老院工作人员按与供养对象1:5的比例配备,经费按每人每年1万元标准核拨。

第十条 经费的来源

(一)敬老院集中供养经费来源包括:

1、上年度市、市区两级 “慈心一日捐”捐款的30%;

2、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其中市财政负担20%,市区、

镇两级财政负担80%(具体比例由各市区自行确定);

3、敬老院所在村集体经济等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敬老院工作人员经费来源为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

金,其中市财政负担20%,市区、镇两级财政负担80%(具体比例由各市区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经费的管理

敬老院集中供养经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各级财力的增长,原则上每三年增长一次,保证五保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增长。

集中供养经费应当专门用于敬老院内五保对象的生活,如有任何组织或个人贪污、挪用、截留或私分,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责令全部退还,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敬老院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应当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进行,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等附加条件的捐赠。


第四章  院务管理

第十二条 敬老院严格执行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准入机制。按照《威海市敬老院院长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威海市敬老院工作人员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的规定,敬老院院长和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相关培训,通过资格认证,分别获得《威海市敬老院院长资格证书》、《威海市敬老院工作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敬老院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定期考核工作人员,考核与工资、奖金挂钩。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供养人员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应当辞退;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真处理或报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敬老院设立的院务管理委员会由院领导、工作人员和供养人员组成,其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院务管理委员会实行老人评议工作人员制度和定期评议院长制度。

第十五条 敬老院应建立完整的入院老人档案资料,包括入院协议书、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老人照片及联系人等与老人有关的资料并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衣着要统一整洁。

第十七条 敬老院应逐级签订预防事故责任书,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 敬老院服务项目收费按照当地物价部门和民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费标准全部公开。


第五章  设施设备

第十九条 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要求:

(一)房屋坚固,外观美观,有醒目的标志。

(二)实现四通:通电、通水、通电话、通硬化路。

(三)配有五室:医务室、活动室(包括阅览室、棋牌室、

健身室、台球室等)、接待室、浴室、储藏室。

(四)生活区和生产区分设。搞好环境绿化,室外绿化地要达到占地面积的15%以上。

(五)厨房和餐厅分设。设施配套齐全,保持卫生清洁的烹饪和用餐环境。

(六)居室、洗手间、浴室、走廊、楼梯等符合无障碍设施规范要求。

第二十条 敬老院供养人员居住设施统一要求:

(一)房屋适用、宽敞、明亮、清洁、安静、通风良好。

(二)每室居住1-2人或每人居住使用面积7平方米以上。

(三)居室地面铺设防滑磁砖或木地板,涂料墙壁,装饰顶

棚,玻璃门窗,配有纱门(帘)纱窗和卫生间,卫生间配有坐便器和冲洗设备。

(四)室内配设衣橱、沙发、床头柜、暖水瓶、被褥、床垫、蚊帐、痰盂、废纸桶等各类生活用品、用具,达到日常用品、被褥式样、床单颜色、物品摆放“四统一”。

(五)居室内取消火炕。冬季统一供给暖气,为每位老人备好电褥子或热水袋;夏季为每个居室至少安装一台电风扇。


第六章  日常服务

第二十一条 饮食照料

(一)建有老人食堂,有卫生部门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并配备厨师和炊事员。

(二)厨师和炊事员须持证上岗,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严防食物中毒。

(三)注意营养,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谱,一周食谱不重样,荤素、干稀搭配合理;注意饭菜的保温;一日三餐适时开饭。

(四)实行分餐,工作人员要主动给老人添饭加菜;对行动不便的老人要送饭到床前;自食有困难者,服务人员要亲自喂食。

(五)主动观察老人的饮食状况,对食欲不佳者要查明原因,及时进行调剂和处理;对患病老人,根据医生和老人要求按时定做病号饭。

(六)根据就餐人数的多少,定量制作,不吃剩饭;并力求做到粗粮细做,细粮巧做,使饭菜达到烂、稀、清、淡的要求。

(七)重大节日按当地风俗习惯改善生活;老人过生日,院长要代表全院职工和院民向老人祝寿,并且全院改善生活一次。

(八)每月召开一次由职工和老人组成的伙委会,听取意见,满意率应达到80%以上。

(九)老人和职工用餐要账目分开,独立核算,按月公布账目,接受群众监督。盈亏数应控制在5%以下。

第二十二条 服装衣被

(一)按季节变化,提前做好老人的换季衣被;换下的衣被、鞋帽要及时晾晒、拆洗和收藏,防止霉烂、虫蛀。

(二)老人服装要干净、得体,其制作或选购要适合老人的特点,做到穿戴合体,款式新颖,使老人满意。

第二十三条 清洁卫生

(一)院内环境卫生每日清扫一次,做到无污物、无垃圾、无杂草。定期、不定期进行院内公共场所的消毒灭菌工作。

(二)按照不同季节,根据气温变化,搞好室内通风,做到室内无异味,地面不潮湿。

(三)每日按统一标准整理被褥,对各种用具要定位摆放,随时清扫床面、地面,做到床面平整、清洁,地面无痰迹和杂物。

(四)经常擦拭用具和门窗,保持用具整洁,玻璃明亮;经常清扫顶棚、墙壁、床下,做到顶棚无蛛网,墙壁、床下无灰尘。

(五)每周整理一次衣柜和抽屉中的物品,并按统一要求叠放。

(六)每天洗刷一次房间内配备的痰盂。

(七)院内配有洗衣机、熨斗等洗衣设备,及时为老人换洗衣被,做到内衣每周换洗一次,外衣每十天换洗一次,被、褥单每半月换洗一次。

(八)浴室配有淋浴器、坐浴盆或浴池、防滑浴池池垫、抽气扇等,使用方便,通风良好,清洁卫生。

(九)老人每月至少洗澡两次、理发一次;指导老人养成洗漱、刮脸、洗头、洗脚、剪指甲(趾)甲、饭前便后洗手,不乱磕烟灰、不乱扔烟头、杂物,不随地吐痰等良好卫生习惯。

(十)厕所每周至少清刷一次,夏秋两季每天冲刷一次,每周撒一次药,力争做到无蛆蝇;猪圈、鸡舍每周清理一次。

(十一)厨房、饭厅分设,餐桌、坐椅、消毒柜、洗漱池、风扇 、换气扇、电冰箱(柜)等配备齐全。炊具、餐具用后应洗刷干净,分类定位摆放,并做到每周至少消毒一次。

(十二)食堂饭桌、地面,饭后擦拭打扫干净;厨房、餐厅地面和餐桌每周冲刷两次。

(十三)厨房、餐厅要配有纱窗、门帘和食品罩,做到室内无蚊蝇、无老鼠,墙壁无灰尘、无油污。

(十四)炊具齐全,生熟食品分柜存放,并分墩、分刀切割;不做、不吃腐烂变质食物,不喝生水,严防食物中毒。

(十五)老人的餐具要专人专用,餐餐消毒,传染病人的餐具要隔离存放。

(十六)服务员、炊事员要搞好个人卫生,做到衣帽整洁,手脚干净。

第二十四条 思想教育

(一)订阅书报在五份以上、杂志在十种以上,并有计划、有安排地组织老人看书读报。

(二)每月对老人和工作人员进行一次时事政策教育,经常组织老人收看电视、收听广播,及时了解国内外大事。

(三)定期召开党员大会和党内民主生活会,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更好地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开展谈心活动,对老人的思想问题要弄清原因,及时解决。

(五)及时调解老人之间的矛盾,增进老人之间的团结。

(六)做好老人的思想工作,做到耐心细致,坚持正面说服、开导,避免矛盾激化。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服务

(一)敬老院应为院内五保对象按现行标准集中办理农村合作医疗,确保五保对象的医疗保障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每位五保对象每年需个人负担的10元,从五保供养资金中支付;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不足部分由五保供养资金给予补助。

(二)医务室配有专(兼)职医务人员和必要的医疗设备。医务人员须持证上岗,确保各项治疗措施的落实,严禁医疗事故。

(三)组织老人每月进行一次健康教育、常见病、多发病自我防治以及老年营养学等的学习。

(四)入院前为每位老人进行体检,入院后每半年对老人进行一次体检,并建立老人病历档案。

(五)老人患病,院方应负责及时治疗。对传染病人应实行隔离;对重病、疑难病人应及时送往医院诊治,并派人守护。

(六)严格保管和发放医药用品,做到每月核对一次库存,严禁滥发滥用;老人和工作人员用药,一律开处方、计价,每次开药不超过当日量;老人药费专人立帐,工作人员按规定结算。

第二十六条 护理保健

(一)根据住养老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等级规范,实行分级护理、分类管理。对自理老人实行常规护理,负责整理房间,打扫卫生;对介助老人实行二级护理,负责整理床铺,送水送饭;对介护老人实行一级护理,负责喂水、喂饭、喂药、洗脸、擦身,每天查房1--2次。

(二)对患病老人要精心护理。重病号和精神失常者,由服务人员医嘱按时喂药;对卧床不起的老人,要按时为其洗头、洗脚,定时翻身,经常擦背洗身,做到长期卧床老人不生褥疮,室内无异味。

(三)院内有供老人进行休闲、娱乐、健身活动的专用场地,室内活动场地不低于50平方米,室外活动场所不低于100平方米。

(四)健身室内备有必要的体育康复器材;经常组织老人进行有关的功能锻炼,并定期组织老人进行散步、做体操、练气功、打太极拳等形式的体育活动。

第二十七条 精神慰藉

(一)建立老人与老人、老人与工作人员之间相互交流的氛围,让每位能开口说话的老人每天开口说话半小时以上,工作人员定期与老人谈心,并做好谈话周记(在个案记录中体现)。及时掌握每个老人的情绪变化,对普遍性问题和极端的个人问题,集体研究解决办法,保持老人最佳的心理状态。

(二)定时组织老人收看电视、收听广播,并根据老人爱好,开展下棋、打扑克、讲故事等文娱活动,丰富老人的文化生活。

(三)每年组织行动方便的老人外出旅游观光一至两次;重大节日举行适合老人特点的文艺晚会和联欢会。

   (四)组建各类兴趣小组,每周组织老人开展一次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娱乐活动,丰富老人精神文化生活。

(五)每年至少组织二次大型的为老人送温暖、送欢乐活动,消除老人的心理障碍。帮助老人建立新的社会关系,努力营造大家庭色彩,基本满足老人社会交往和社会情感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值班服务

(一)院内实行昼夜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值班日志,并认真记录;白班与夜班交接要有交接人员签字;重大事情要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

(二)院长和值班人员每天查房一次,了解和观察老人身体和精神状况,并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值班员和服务员,要坚守岗位,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

(四)服务人员必须做到老人招呼随叫随到,并耐心听取、处理老人提出的要求和问题。严禁打骂老人,凡有打骂现象的,视情节给予处分或辞退。

(五)按时为有病的老人服药,送病号饭;帮助卧床不起的老人翻身,并为其接屎端尿;对突然发病的老人要迅速送医院抢救。

(六)夜间值班要查看房间,注意天气变化,及时关好门窗;冬季要经常检查炉火和电褥子,严防火灾和煤气中毒。

(七)每晚熄灯前要清点人数,安排老人就寝。

第二十九条 安全防护

(一)对老人住房和用具要定期进行检查,消除不安全因素。

(二)备有消防设施,并经常向老人进行防火、防烫、防盗、防触电、防煤气中毒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三)剧毒药品、农药等危险物品设专库(柜)存放,并有专人和安排使用。

(四)能够及时解决消防、照明、报警、取暖、通讯、降温、排污等设施和生活设备出现的问题,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证其随时处于正常状态。

(五)发现老人思想波动、情绪反常,须安排专人负责看护并做好思想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避免事故的发生和非正常死亡的出现。

(六)对久病不愈的老人,要耐心开导,精心护理,并采取相应措施,严防发生意外;对行动不便的老人,在散步、就餐、上厕所时,要有人搀扶。

(七)建立老人外出制度,原则上老人不得单独外出,必须外出的,须由院方安排专人或其亲属陪同。

五保对象的亲属或其所在村委会需接老人临时出院的,必须与院方签订临时出院协议,接送老人必须由其亲属或村委会安排的专人陪同,在院外期间发生与老人相关的费用,必须事先通知敬老院,经院方同意后统一安排。否则,发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其亲属或村委会承担。

(九)设置亲友来访登记簿,对老人亲友来访,要热情接待,安排好食宿,并按院规定收费。

(十)老人去世后,院方应及时通知其亲属或所在村委会,并报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非正常死亡老人,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电话报告市(区)民政部门,并在事后及时向市(区)民政部门写出书面处理专题报告。老人去世后,要在“入院登记表”内注明死亡时间及原因。

(十一)处理好已故老人遗物,并做好记录。


第七章  财产管理

第三十条  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做到民主理财,精打细算,勤俭办院。财务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  建立、使用正规帐簿、表报和收据,按国家财务规定处理帐务。

第三十四条  帐目实行独立核算,并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凭证按月装订成册;帐簿、单据年底加封存档。

第三十五条  购物单据需经采购人员、使用人和院长签字,并由保管人员验收后会计方可给予报销。

第三十六条  院内自产作物,一律过秤、记数、计价、报帐。

第三十七条  建立院内物资帐,配备专职或兼职保管人员,各种物品分类(分库)存放;建立库存物品出入库手续,每半年清点一次库存,做到帐物相符。

第三十八条  五保对象入院,其财产交由村集体代管,并办理有关代管手续,生活用具可带入敬老院使用。五保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入院协议处理。


第八章  院办经济

第三十九条 敬老院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四十条 院内应具有一定面积的庭院经济用地,发展院办经济。

第四十一条 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和优惠。

第四十二条 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因地制宜地开展种植、养殖和加工等项目的“以副补院”活动。

第四十三条 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收入分配要合理,纯收入总额的25%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建设投资,25%用于改善老人生活,25%作为参加生产活动老人的报酬及院方对老人日常管理考核的奖励,25%用于工作人员的福利及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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