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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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2-05 13: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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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市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淄政发〔2013〕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镇、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新修订的《淄博市优待老年人规定》,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老年人合法权益。区电视台、《张店通讯》、张店新闻网要开辟老龄工作专栏,对我区老龄事业发展情况及所面临的老龄化问题进行全面宣传,对全区敬老、爱老、助老典型人物及先进事迹进行报道,弘扬传统美德,营造全社会尊老、爱老、敬老的良好氛围。同时,要以每年农历九月初九“老人节”为契机,在全区广泛开展“敬老月”活动,广泛发动社会各界为老年人办实事。
二、实行高龄老人津贴。凡张店区常驻户口居民,年满90周岁以上的享受长寿补贴。其中,90-99周岁的每人每月补贴提高到100元;10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补贴提高到160元;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可将高龄津贴范围扩大到80周岁以上老年人。
三、实施集中供养。对城镇居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或扶养能力的 60周岁以上老年人;农村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人和60周岁以上孤寡优抚对象由政府集中供养。
四、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具有张店区常驻户口且居住在张店城区年满60周岁老年人中的半自理或不能自理低保特困老年人;半自理或不能自理优抚老年人;半自理或不能自理且子女残疾(三级以上)无人照顾的老年人;80周岁以上省内无子女照顾的空巢老年人,根据本人申请,经认定后,给予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或机构养老服务补贴,其补贴由养老服务机构与政府结算。政府购买服务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1.对入住老年公寓半自理的低保特困、优抚对象、子女残疾(三级以上)无人照顾的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不能入住老年公寓的,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根据需要购买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聊等服务。
2.对入住老年公寓不能自理的低保特困、优抚对象、子女残疾(三级以上)无人照顾和80周岁以上省内无子女照顾的空巢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不能入住老年公寓的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根据需要购买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聊等服务。
五、实施“银龄安康工程”。对具有张店区常住户口、年龄70-7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购买一份“银龄安康”意外伤害保险。
六、实施救助帮扶制度。对60周岁以上无经济来源或者未纳入养老保险的特殊贫困老年人,区政府设立20万元救助专项储备金,由民政局设立专户管理,民政局老龄办负责对被救助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急需救助的老年人及时救助。有条件的镇、街道办事处要设立救助贫困老人基金,及时救助辖区贫困老人。
七、本通知由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2013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19日,享受待遇的人员,按市里规定统一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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