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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拨付暂行办法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8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鲁政发〔2011〕24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323号)有关规定,为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资金的来源和用途


   补助资金是指由省财政负责筹集(含中央补助),专项用于国家和省新农保、城居保试点县(市、区)(以下简称“试点县”)为参保居民发放基础养老金的资金。


   二、补助标准和核定办法


   根据有关规定,对纳入新农保国家试点范围的地区和所有开展城居保试点的地区(不含青岛),省财政按照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给予40%、60%、80%的补助。对纳入新农保省级试点范围的地区,省财政按照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给予20%、30%、40%的补助。在国家和省试点没有全面铺开之前,对试点县根据人均财力状况等单独确定省级补助比例。


   对各地的具体补助数额,根据国家和省对试点县审核确定的60周岁及以上实际参保户籍人数、地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核定。


   三、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联合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补助资金申请,经两厅审核同意后,拨付和结算补助资金。


   (一)申报材料


   各市上报的申报材料应全面反映当地(含省直管县,下同)开展国家和省级试点的情况,确保报表数据真实、内容完整,不得瞒报、虚报、漏报。申报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包括:本地开展试点的总体情况(上年末60周岁以下参保户籍人数、实际缴费人数,上年期初和期末实际参保60周岁及以上户籍人数,上年新农保和城居保基础养老金全年发放人次数等),试点县启动实施国家和省试点的情况,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情况(对基础养老金领取人员身份、年龄审核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安排和到位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政策建议等。


   2、有关附件(附表1-3)。表1、表2是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实施情况表,包括:试点县基础养老金发放情况、参保缴费情况等;表3是新农保和城居保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包括:参保人数、经同级人大批准的当年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情况、申请当年省级补助资金情况等。


   3、其他资料。包括:证明地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的财政指标文件、预算拨款单、财政专户银行对账单以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等;证明领取基础养老金人员身份及达到领取基础养老金规定年龄的电子档案等。


   (二)报送与审核程序


   1、各市审核上报。以前年度已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纳入试点范围的试点县(含省直管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规定于每年1月底前联合向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申报材料。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试点县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汇总,同级财政部门委托财政内部监督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对试点县申报材料及汇总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后的材料于每年3月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驻有关市财政检查办事处(以下简称“检查办事处”)。对于未按时限规定上报申请材料的,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予以通报。因延误上报导致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不能按时下达的,由市、县承担基础养老金确保发放责任。


   各市要结合省级财政补助政策,切实加大市级财政补助力度,按规定及时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市级对省直管县有明确补助政策的,应及时下达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文件。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位,省财政结算之前的缺额部分,各县(市、区)财政要先垫付到位,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新纳入试点范围的试点县(以下简称“新增试点县”),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按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2、省级审核。检查办事处收到各市申报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于每年3月31日前出具审核报告,签署审核意见,向省财政厅提交检查报告一式两份(监督检查局、社会保障处)和有关申报材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全省情况进行汇总,省财政厅对汇总情况进行复审后,依据审核结果核定省级补助资金。市、县财政对参保居民的补助资金没有按时足额到位的,将根据到位情况扣减省级补助资金。


   检查办事处在对各市上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的基础上,选择部分县(市、区)进行实地核查验证。审核检查应重点关注:领取基础养老金人员信息(身份、年龄等)、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和到位情况、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确保上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规性。


   检查办事处出具的审核报告主要包括:⑴参保情况。确认各地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人(次)数。⑵资金到位及预算安排情况。确认上年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当年地方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安排情况。⑶实地检查情况。实地检查试点县的数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⑷审核意见。确认各市申请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标准、数额等情况。


   (三)资金拨付办法


   为确保参保居民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省财政按照“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差额多退少补”的办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运行年度,按年与市(省直管县)结算补助资金。


   1、资金预拨。在每年11月底前,省财政按当年补助资金的90%(含中央补助)提前通知下年度预算,此项资金列入下年度对各市和省直管县的财政资金留用比例。对新增试点县实施试点当年,按其申报的当年参保60周岁及以上户籍人口统计数和省级财政补助标准,预拨当年补助资金。


   2、资金结算。每年4月份,省财政根据各市经检查办事处审核确认并盖章的申请材料,对各市(省直管县)按照上年度基础养老金实际发放人次数、地方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上年省级已预拨资金情况等,结算上年补助资金。同时,省财政按照上年度平均实际参保60周岁及以上户籍人数和当年省级财政补助标准,核定当年省级财政应补助资金,扣除上年提前通知、当年年初预拨资金,并弥补(抵减)上年不足(结余)后下达。对青岛市,执行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办法。


   结算公式:


   申请当年省级补助资金

   


   =

   


   上年度平均实际参保60周岁及以上户籍人数

   


   ×

   


   当年省级财政补助标准

   


   -

   


   当年预拨省级补助资金

   


   ±

   


   上年不足(结余)


   其中:


   结算上年不足(结余)

   


   =

   


   上年度基础养老金实际发放人次数

   


   ×

   


   上年省级财政补助标准

   


   -

   


   上年预拨省级补助资金

   


   


   

   


   上年度平均实际参保60周岁及以上户籍人数

   


   =

   


   (期初60周岁及以上参保人数+期末60周岁及以上参保人数)


   2

   


   在上述结算程序基础上,省财政根据对新农保和城居保财政补助资金实施专项检查的结果,相应扣减检查年度期间的违规资金。


   四、中央补助资金的申报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上述办法审核结算各市(省直管县)省级补助资金后,于每年4月底前将申请中央补助资金的申报材料报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五、补助资金的使用


   补助资金下达后,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进度,及时下拨。为准确反映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各级财政对新农保的补助列入“2080306财政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科目,各级财政对城居保的补助列入“2080307财政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各试点县收到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后,要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16号)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鲁财社〔2011〕32号)等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资金拨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设账、专账管理。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不断推进信息化建设,通过优化经办管理流程、完善管理信息系统等方式,切实强化基础管理,从源头上防止重复参保、虚报冒领、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问题的发生。


   六、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新农保、城居保财政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根据需要,适时组织新农保、城居保基金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据实减拨省级补助资金,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七、有关事项


   本办法实施后,《山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省级补助资金申请拨付暂行办法》(鲁财社〔2010〕13号)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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