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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

烟发〔2001〕19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0〕13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鲁发〔2000〕2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清形势,增强做好老龄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我市人口老龄化程度较高,早在1987年,人口年龄结构就已进入老龄化阶段,比全省提前7年。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全市65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59万人,占总人口的8.89%,仍高于全国、全省比例。而且今后还将以每年3%以上的速度递增,人口老龄化形势日趋严峻。老年人口的快速增长,使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日益突出,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一系列深刻影响,已经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老龄问题是一个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社会问题。解决老龄问题,满足老年人经济供养、医疗保健、生活照料和精神文化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求,实现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近年来,我市老龄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在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下,经过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取得了明显成绩。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老龄工作方针政策,老年福利、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都有一定的发展;制定实施一系列老年人优待照顾政策,对老年人的社会服务水平逐渐提高;贯彻落实老年法律法规,老年人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大力开展老龄宣传教育,全社会敬老、养老、助老的意识明显增强。但是由于各方面原因,老龄工作仍然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全社会对人口老龄化及老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足;老龄工作机构不健全,关系不顺,影响了工作开展;对老龄事业投入不足,服务设施不能满足老年人的需要;农村养老保障能力薄弱,一些老年人生活贫困;贯彻实施《老年法》工作发展不平衡,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等。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认真学习《决定》和《意见》,深刻认识加强老龄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老龄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下大气力解决老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把老龄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任务,努力实现“六个老有”的工作目标


当前和今年一个时期,各级要围绕落实《烟台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工作目标,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积极推进家庭和社会养老工作。在城镇,深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抓好基金征缴工作。在农村,巩固社会养老保险成果,完善投保机制,探索以自我保障为主、集体补助和村民互助为辅、政府政策扶持的多种养老途径;坚决落实减免农村老年人经济劳务负担的政策规定,切实保障和逐步提高“五保老人”的生活待遇,解决五保供养中应保未保和供养标准偏低的问题;积极倡导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发挥家庭养老的主导作用。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老年人,及时发放保障金,发放率达到100%。要建立特困老人救助专项基金,对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提供经济帮助。


大力开展老年医疗保健服务。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及健康保障,多渠道筹集医疗经费,切实保证老年人的疾病预防与治疗。加强社区的老年卫生工作,以优质、便捷、经济为原则,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护理和康复等各种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定期为老年人查体,市及有条件的县市区每年要为80岁以上老年人进行免费体检,对其他年龄段老年人的医疗保健给予优惠照顾。


积极发展老年文化、体育、教育事业。充分发挥社区党政群团组织在团结、教育、管理老年人中的重要作用,加强老年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群众文体组织网络,支持组建各类老年文体团队,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要结合社区建设,兴办各类老年学校,市和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设立老年大学,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和村居要开办老年学校,努力实现老年教育的多样化、多层次,不断提高老年教育质量。


充分发挥老年人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引导和鼓励老年人在自愿、量力的前提下,从事关心和教育下一代、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开展咨询服务、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等活动。引导农村老年人在发展家庭种植、养殖和加工业的基础上,开发荒山、滩涂,建立养老基地,提高自养能力。县级以上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定期举办老年人才交流会。社区要建立老年人才档案,为老年人参与社会提供信息、牵线搭桥。


三、加大投入,大力推进老年事业的发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十五”期间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各级财政部门要逐步加大对老龄事业的资金支持,对直接用于老年福利与服务设施建设以及老年教育、人才培训、科学研究、文体活动等方面的老龄事业支出,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老年人口规模逐年增加。向社会发放彩票所筹资金,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专项用于对老龄事业的投入。


在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增加对养老设施、老年活动设施建设的投入,通过新建和改、扩建,办好示范性的养老设施和老年活动设施。同时,制定优惠政策,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以社区为基础、不同档次的养老设施和老年活动设施。城市要有老年公寓、社会福利院、老年护理院,街道要有与老年人需求相适应的养老院或托老所。县市区要建立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综合性的老年活动中心,乡镇、街道要设立老年活动站,有条件的村、居要开设老年活动室。要在现有或新建的公益性文化设施中开辟老年活动场所,同时鼓励部门和单位管辖的活动场所向老年人开放。


四、依法行政,维护和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认真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制度完善,责任明确,实现老龄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扩大老年人优待政策的内容、标准和范围,持有效证件来我市工作、旅游、探亲等外地老年人享有我市老年人有关优待待遇。县以上老龄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老年法执法主体的作用,认真抓好相关老年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并对有关部门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涉老部门要根据职能、任务,制定落实老年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司法机关要优先审理涉老案件,制止违法行为,组织开展法律援助服务,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要充分发挥各级人大执法监督作用和政协参政议政作用,确保老年法律法规的有效落实。


要广泛深入地搞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全社会依法发展老龄事业、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识和敬老、养老、助老的观念。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宣传部门要将学习宣传老年法律法规列入全民普法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各级党校要把老年法律法规列入党政干部培训班的教学内容,对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老年法律法规教育、老年大学(学校)要将老年法律法规列为必修课,提高老年人知法守法,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五、加强领导,健全和完善老龄工作机制


各级要建立和完善党政加强领导、老龄工作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努力的老龄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把老龄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老龄工作,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带头参加重要活动。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到认识到位、工作到位、组织协调到位。要把老龄工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一项内容。


要加强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建设,配齐配强老龄工作干部,保证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老龄工作委员会要认真履行对老龄工作综合管理、宏观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的职能。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原则上由民政部门代管。乡镇、街道要有党政领导分管老龄工作,并配备一名专(兼)职工作人员。村居也要建立健全老年人协会,并纳入基层组织配套建设之中。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老龄工作宣传,组织好“老人节”等重大节日和扶老助困活动,积极营造重视、关心、支持老龄事业的浓厚社会氛围。各新闻媒体要重视办好老年栏目、专题,充实宣传内容,提高宣传质量,增强宣传效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老龄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家庭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加强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是党中央、国务院面向新世纪作出的重大决策。各级党委、政府和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和省委、省政府《意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措施,把加强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到实处,努力开创我市老龄工作新局面。


200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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