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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余市关于切实落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保障特殊困难收养群体的基本生活,现就进一步落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老年人、孤儿、弃婴、残疾人和精神病患者(简称“三无”人员)生活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级财政和民政部门要切实落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城镇“三无”人员的生活费标准。要切实落实“三无”人员伙食费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还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群众生活水平和财力情况及时提高“三无”人员医疗费、福利费、公杂费和房屋维修费的标准。


  城镇“三无”人员是社会特殊困难群体,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和关心他们的生活。因此,各级财政和民政部门一定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增强保障特殊困难收养群体生活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落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的生活、医疗、福利等费用,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要于今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将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二○○五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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