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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高龄老人长寿津贴发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宜春市人民政府《宜春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宜府发[2011]1号)以及市老龄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春市高龄老人长寿津贴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将高龄老人长寿津贴发放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范围

凡持有靖安县城乡居民户口,年满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均属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

从2011年1月1日起,对持有本地户口年满100周岁及以上、90至99周岁、80至89周岁的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给300元、100元、50元的长寿津贴。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发放。

三、申报和审批程序

1、申报。高龄老人申领长寿津贴,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所在村(居)委会申报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申报表(样表附后),同时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无身份证的,应到当地派出所(公安分局)开具户籍证明。

2、初审。村(居)委会收到申报表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对高龄老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审查申报人的年龄是否符合规定及其本人身份是否与户口登记相一致,尤其要对申报的高龄老人是否健在予以确认。同时,将本村(居)所有申报对象在村(居)委会公示栏上至少公示3天。无异议后,村(居)委会提出初审意见,并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确认后,将符合条件对象的申报表、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经村(居)委会盖章确认的高龄老人健在证明等材料上报乡镇民政所(老龄办)。

3、复审。乡镇民政所(老龄办)要对各村(居)委会上报的材料逐一进行复审,对有疑问的申报对象要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同时对各村(居)上报情况进行汇总,将本乡镇所有申报对象在乡镇政务公开栏上至少公示3天。无异议后,乡镇民政所(老龄办)提出复审意见,将符合条件对象的所有申报材料上报县老龄办、财政局审批。

4、审批。县老龄办要对各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及时组织抽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其享受高龄老人长寿津贴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在靖安县本级财政发放离退休金(含条管单位)和县级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养老金的高龄津贴享受对象,由其本人或委托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单位已改制的由其本人或委托主管部门申报、审核;统一报县老龄办、县财政局审批。

四、资金筹措、发放和管理

1、资金筹措。高龄老人长寿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每年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资金实行专项管理。

2、资金发放。高龄老人长寿津贴按季度核发,县老龄办应及时将核定批准的高龄老人长寿津贴发放人数及金额情况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据实拨付高龄老人长寿津贴资金。农村的实行“一卡通”发放,城镇的实行银行社会化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高龄老人长寿津贴资金。

3、监督管理。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将定期、不定期检查,如发现有虚报、冒领现象,扣除村级转移支付,并处于等额罚款。

五、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确保高龄老人长寿津贴发放工作落到实处。高龄老人长寿津贴制度的建立,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全社会高龄老人的关怀,做好高龄老人长寿津贴发放工作对构建和谐平安靖安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把高龄老人长寿津贴发放工作列为当地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精心组织,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负责督促落实,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真正把这一保障和改善高龄老人基本生活、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民生实事办实、办好。

二要认真调查统计,确保高龄老人长寿津贴发放工作准确无误。高龄老人长寿津贴发放工作涉及人员广、补贴资金量大、工作任务重。各乡镇要集中时间,落实专人,认真做好高龄老人的调查统计和登记工作,并及时做好新增人员申报、死亡人员核减等工作,做到调查统计不错不漏,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发放补贴及时到位。各乡镇要安排工作经费,确保高龄老人长寿津贴发放工作顺利开展。




靖安县民政局

靖安县财政局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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