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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农村敬老院服务管理规程


新民字[2008]62号



关于印发《农村敬老院服务管理规程》的通知


各乡、镇民政所:

现将《农村敬老院服务管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新建新民政局

二○○八年三月六日


主题词:民政  敬老院  管理规程  通知                        

新建县民政局人秘股 2008年3月6日印发  

共印30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敬老院规范化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 456 号)和《江西省实施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 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 165 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 规程 。


第二条 农村敬老院实行乡镇政府和县民政局双重管理,以乡镇为主,属各乡镇政府所属单位,乡镇政府负责政策执行、日常管理及行政事务,民政部门负责业务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第三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公开聘用,持证上岗。工作人员与供养人员的配置比例原则上为 1 : 10 。


第四条 敬老院坚持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五条 敬老院五保对象的生活标准,执行上级统一制定的生活标准,资金来源以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为主,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敬老院建设,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和民政部门适当补助为辅。


第七条 并设院务管理委员会,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五保对象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 16 周岁的村民应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一)无劳动能力的;


(二)无生活来源的;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第九条 农村五保对象入住农村敬老院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本人和农村敬老院签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但患有精神病和严重传染病的农村五保对象不得接收入院。


第十条 入住农村敬老院的五保对象统称 “ 院民 ” ,按照一人一档建立院民档案。院民应当遵守院内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务,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三章 工作人员管理及待遇


第十一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主要由院长、服务员、炊事员、卫生员、会计、出纳、保管员等组成,实行院长负责制,除院长必须专职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实行兼职。


第十二条 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聘用与管理。


1 、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聘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民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聘任;


2 、敬老院院长应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有奉献精神,善于管理,热爱、安心敬老院工作,身体健康,有一定管理能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50 周岁。


3 、农村敬老院院长实行乡镇政府和县民政局双重管理,每年由民政局乡镇政府共同组织对其进行年度工作考核和院民信任度测评制,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次以上信任测评(一年两次)信任度达不到 50% 以上的,应进行调整或解聘;


4 、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实行测评票决制考核,每半年召开一次院民会议,对工作人员进行信任度测评,连续两次测评信任度达不到 50% 的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敬老院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实行挂牌上岗,接受院民和社会监督。


第四章 院务管理


第十四条 敬老院院务实行自我管理,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本院服务护理工作。


第十五条 农村敬老院服务护理内容:


1 、每日清洁居室卫生,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桌面、门窗、地面及墙壁无积灰,定期消毒。每周大扫除一次;


2 、供应膳食,提供饮用水和洗澡用水;


3 、保持室内外空气流通、无异味;


4 、每月清洗床上用品一次,保持清洁;


5 、组织开展文化娱乐、保健康复等有益活动。


第五章 生活物品及卫生管理


第十六条 住房内人统一配置床、被褥床单、桌椅、大衣柜、鞋架、脸盆、毛巾架、暖水瓶、电风扇、垃圾桶,房门外贴身份牌。


第十七条 敬老院设置公用储存室,集中存放五保对象换季衣被和其它物品。


第十八条 根据实际需要增减五保对象生活必需品,做到以院为单位统一配置。


第十九条 五保对象个人卫生:


1 、衣服勤洗勤换。


2 、定期换洗被罩、床、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3 、定期洗澡、洗头、刮胡子、剪指甲、理发。


4 、睡觉起床后整理床铺。


5 、患病院民由服务人员或经院里指定的其他院民帮忙搞个人卫生。


第二十条 五保对象居室卫生:


1 、室内布局应当简朴大方,统一规范,方便老年人生活,符合卫生要求。


2 、室内应保持空气清新,洁净卫生,配有纱门纱窗,无蜘蛛网、污迹、烟头、积尘和异味。及时消除蚊子、苍蝇、老鼠、蟑螂等有害之物。


3 、床铺、蚊帐、衣被、鞋和其它物品,以院为单位统一格式放置。


4 、严禁室内明火取暖做饭及从事其它烘烤,不得在室内擅自拉线,不得在照明电线上晾挂衣物,不得放置迷信物品,不得在墙上乱钉钉子、乱贴(挂)字画或其它物件。


第二十一条 敬老院院内卫生:


1 、搞好院内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防止疾病发生和蔓延。院内卫生实行划区包干负责,每日一次小清扫,每周一次大扫除。


2 、院内道路平整,沟渠畅通,无积水,无蚊蝇孳生地。垃圾不乱倒、不暴露、定期集中处理。


3 、院内公用厕所、畜圈应符合卫生要求,每日清扫冲洗,保持清洁、无蛆。厕所有防蝇设备,密封贮粪池(或沼气池),粪便处理达到无害化。


4 、院内统一划定衣被晾晒点,统一制作衣被晾晒架,做到衣被集中晾晒。


5 、开展卫生检查评比,原则上每周组织一次居室、楼道及卫生包干区“卫生流动红旗”评比活动,张榜公布评比结果。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敬老院为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农村五保集中供养资金由县民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农村敬老院资金专户。


第二十三条 农村敬老院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敬老院各项支出应有院民参加,凭证由经手人签名,经院长审批,按财务管理制度入账;大额开支须经院务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民政部门审定。


第二十五条 农村敬老院的财务监督


(一)农村敬老院财务收支情况应按月向院民公布;


(二)区市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农村敬老院年度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预防火灾事故


1 、建立消防组织,配备消防器材,经常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


2 、敬老院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3 、提倡集中取暖,使用取暖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


4 、电源线路、用电设备应经常检修,不得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第二十七条 预防淹亡事故


严禁五保对象到江、河、湖泊、水库、水塘、水渠等处游泳及从事其它有危险的水上作业。


第二十八条 预防食物中毒事故


1 、严禁采购和食用发霉变质、污染的食物,不得食用未经化验鉴定许可的野生植物,严禁食用病死牲畜、家畜和其它野生动物。


2 、食品储藏处应保持干燥、阴凉、通风,防止霉烂变质,严禁将有毒物品与食品存放一处。


3 、水井、蓄水池应当加盖上锁,防止污染和不法分子破坏。


第二十九条 外来人员管理制度


1 、对来院的人员,应当验明证件,查清身份,问明来意,进行登记,热情接待,认真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


2 、院民亲属来院,敬老院应当介绍院民在院情况,亲属离院,原则上院民不得离院送行。


3 、未经批准,院内任何人员不得留客人在院住宿,不得私自见国外、境外人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 二 OO 八 年 三 月 一 日起施行。

二 OO 八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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