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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饶市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10]24号)文件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弘扬尊老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搞好居家养老,大力发展社区养老,引导示范性公益养老,支持鼓励民办养老,不断健全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和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当前形势,增强发展理念


目前,养老服务业面临着新的挑战,老年人口基数大、高龄老人比例高、空巢老人逐年增多、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等特征日益显现。我市也不例外,到2010年底,全市共有60岁以上老年人79.81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1.14%。虽然低于全省(老年人口数560万)12.84%的人口老龄化水平,但过了10%的比例,就意味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这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因此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十分紧迫。经过多年努力,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取得了较大进步,但社会化养老程度不高,资金投入不足,政策法规不够完善,服务和管理体系尚不健全,难以满足快速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老有所养”目标和强化“老龄工作”的新举措,特别是十七届五中全会就“十二五”规划问题,把“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细化要求进一步提了出来,那就是让60周岁以上的老人生活更幸福、更有尊严。如何实现这一目标,这是各级政府、老龄委成员单位和全社会都必须共同谋划、共同努力的重要课题。我们必须充分认清我市人口老龄化甚至是高龄化、空巢化形势及其带来的深刻影响,进一步吃透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前瞻思想,进一步增强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理念,切实把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认真抓好落实,抓出成效。


二、明确指导思想,确立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维护好、发展好老年人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进程,不断提升全省城乡养老服务水平。


(二)总体目


按照“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的要求,到2020年,基本构建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实现每百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5张,高于全省乃至全国平均水平(4张)的目标。并积极探索服务质量优良、监督管理到位、可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使基本养老服务水平与我市人口老龄化形势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


(三)主要任务


1、提升公办养老机构服务水平。加快对公办养老机构的改造和建设,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建有1所以上政府主办的福利型、保障型、示范型养老机构。目前,全市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拥有床位数15864张,到2015年,总数力争达到23464张。其中计划新增床位7600张,平均每年增加1520张。加快农村“五保老人” ( 60周岁以上享受五保,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政策的老人)集中供养进程,全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稳定在80%以上。建立农村“五保老人”和城镇“三无老人”(60周岁以上无法定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人)供养标准随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相适应的调整机制。按照“稳定、转型、提升”的要求,在承担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养老职责的同时,加大“公办民营”改革力度,加快向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转型,面向社会提供符合市场需求的服务。


2、加快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积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目前,全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拥有床位数1047张,到2015年,总数力争达到22547张。其中计划新增床位21500张,平均每年新增4300张。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规范服务标准、加强行业监管等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兴办老年康复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养老服务机构,促进其健康发展。


3、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结合城乡社区建设,通过政策扶持和引导,采取专业化服务与志愿者服务相结合,有偿、低偿、无偿服务与政府补贴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在政府、市场、社区和家庭之间搭建起功能互动的养老服务平台,逐步使居家老年人获得就近、便捷、周到的服务。今、明两年,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1-2个具有一定规模,具备配餐送餐、保洁清扫、医疗陪护、日间照料、紧急救助等服务功能的示范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到2015年,新建示范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36个(原则上每个县新建2—4个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通过以点带面,到2020年,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在全市的城市社区普遍推行,30%以上的村依托乡镇敬老院、村级老年活动室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网点,逐步实现老年人群居家养老服务的全覆盖。


4、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通过提高从业人员工资水平、落实社会保障待遇、加强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规范技能资格评价鉴定等手段,鼓励和支持更多的社会就业人员从事养老服务。积极倡导志愿服务,加快建立以专业服务人员为主体、社会工作人才和志愿者积极参与的养老服务队伍,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5、壮大养老服务产业。把培育发展养老服务产业作为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和促进全民创业的途径之一,积极引导和扶持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外来资本投资老年生活服务、医疗康复、娱乐教育、老年用品、休闲旅游等养老服务产业,鼓励和支持金融保险为养老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三、明确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


(一)完善政府对养老事业的支持政策。


1.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加大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公办养老机构的投入,列支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给予相应配套。完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制度,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设施条件和服务项目,通过成本核算确定指导性收费标准。面向社会收养自费老人,积极探索公办民营的养老服务路子,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工作运行机制。


2.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实行补贴。对按标准建设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各级政府要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补贴。用房自建且建成投入使用的,由同级财政按建设规模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每张床位按1500元予以补贴。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安置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的,财政按实际安置人数和国家规定的相应供养标准将经费直接拨付给民办养老机构。


3.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给予补助。对按规划和标准新建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经验收合格,各级政府要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由同级财政一次性给予4万元的建设补助;年正常开放260天以上的,由同级财政每年给予1万元的运营补助。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以连锁经营等方式,跨社区开展服务。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公司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4.对老龄专项事业经费给予保障。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坚持公共财政投入方向,把老龄事业经费、养老服务建设和运营补贴、高龄老人生活补助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加大对老龄事业资金的投入。从2012年起,市和县(市、区)财政分别按老年人口数每人每年0.5元和1元的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老龄工作专项事业经费。要统筹安排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老龄事业的发展,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每年分别按留成总额的10%和4%安排老龄事业专项经费,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特困老年人救助、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老年文体活动等项目,资助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老年人公益事业。要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鼓励和倡导各类慈善机构和社会资金投入老龄事业,形成多元化的财力投入机制。


(二)对养老服务机构相关税费按政策规定予以优惠。


经民政、财税部门审批认定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凡政策规定可以减免的税费全部减免;暂免征收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免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白蚁防治费、房屋产权登记费、卫生质量检验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建筑施工超标噪音排污费、各类行政性执照费、城市煤气和供水的增容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新型墙体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资金、价格调节基金等规费。用电、用水、用气按民用价格缴费,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生活垃圾费,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有线电视初装费减半,收视维护费按居民收费标准收取。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所得税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三)保障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土地供应。


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属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用地。在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下,对非盈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优先保障,并可予以行政划拨;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的,当地政府应予以适当补助。规划部门应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将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新城建设和老城改造规划。对纳入建设规划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优先审批。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土地。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鼓励社会力量将闲置厂房、民用设施改(扩)建成民办养老机构。新建住宅小区要配备养老服务用房。加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严禁改作宾馆、饭店、写字楼和其他商业用房。对现有养老服务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者改变用途性质,确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的给予重建。


(四)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把建设养老服务队伍与促进社会就业结合起来,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在各养老机构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安排1-2个由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从事养老服务工作;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人员工资水平,落实养老、医疗保障待遇,促进养老服务队伍稳定。鼓励办理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并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扶持有关院校开设涉老服务专业,引导和鼓励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老年服务,不断提高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四、明确工作责任,促进工作到位


(一)加强领导,制定规划。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列入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整合和利用各种资源,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的倾斜。各县(市、区)政府要从本区域人口老龄化及为老服务的需求出发,制定区域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养老服务机构布局规划,明确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规模和进度安排。


(二)完善标准,规范管理。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建筑设施、卫生条件、质量标准、服务规模等与养老服务有关的行业标准,对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服务实体(护理院等有医疗行为的需经卫生部门行政审批)实行服务行为的准入与监督和服务质量评估,探索建立老年服务志愿者、照料储蓄、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制度,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的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业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要加快培育发展养老服务行业中介组织,发挥其在行业自律、评估监督、沟通养老服务机构与政府联系等方面的作用。


(三)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发改、物价、财政、人保、规划、建设、民政、老龄、文化、体育、卫生、税务、工商、国资、国土、环保、城管、人防、广电、电信、金融、国家电网、新闻出版等部门和慈善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中的问题,努力形成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整体合力。


(四)跟踪督查,严格考核。各级政府要对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严格检查考核。从今年开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列入各级政府民生工程,由相关部门明确量化具体指标,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目标如期实现。


本文至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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