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福利机构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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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1-28 13:4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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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民字〔2005〕63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省厅决定,每年都要对全省社会福利机构进行一次年度检查。现就年度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
1、各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院、光荣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及其他名称的公办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我省境内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
二、年度检查的方式
社会福利机构的年度检查,原则上由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含)以上民政局负责。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由批准其设立的民政局负责。设区市民政局负责对其所属福利机构及县级福利机构(县级福利院、光荣院)进行全面检查,对乡镇福利机构进行抽查。
三、年度检查的程序
年度检查的分为三个阶段进行,数据以每年10月31日的为准。
1、机构自查自纠阶段:社会福利机构按本通知的规定要求和计算方法逐项进行自查,如实填写《江西省社会福利机构年度检查审批表》(附后)的各项内容,及时纠正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自查自纠结束后,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江西省社会福利机构年度检查审批表》由各设区市民政局按照省厅统一的格式印发。
2、民政部门核查阶段:民政部门在机构自查自纠结束后,对所管理和指导的社会福利机构进行核查。核查时,要对机构填写的《江西省社会福利机构年度检查审批表》的各项内容按本通知的规定要求和计算方法,逐项进行核对检查,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未按本通知的规定要求和计算方法如实填写的机构,要提出批评,并责令其重新填报。核查结束后,要按要求对每个福利机构作出年度检查结果,并在《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副本的记录栏内签注“经年检合格”、“限期整改”或“注销批准证书”的年检结果。设区市民政局要将年度检查的综合情况通报所属各地。省厅也将对各地的年检情况进行抽查。
3、综合上报阶段:各设区市民政局根据上报的《江西省社会福利机构年度检查审批表》,填写《社会福利机构年度检查情况综合表》,撰写年度检查总结报告,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省厅社会福利处。年度检查总结报告还应同时报省厅救灾救济处和优抚处。《江西省社会福利机构年度检查审批表》由设区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科留存三年以上。
年度检查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社会福利机构的现状和年度发展情况(含没有设置福利院的县、市,目前福利院建设的进展情况,没有设置敬老院的乡镇名单);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建议和意见。
四、年度检查合格的基本条件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2、服务场所、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整洁、卫生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4、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5、遵守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无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现象;
6、接受民政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五、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1、公办社会福利机构与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区分
各级地方政府和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我省境内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为公办社会福利机构。公办社会福利机构包括各级的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和光荣院等其他福利机构。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国家机关除外)和公民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我省境内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
2、公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分类。公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分为福利院、敬老院、光荣院、其他福利机构。
(1)福利院:由民政局直接管理、主要供养城镇“三无人员”且生活费用由国家财政性经费支付的称为福利院。由民政局直接管理、主要收养对象为社会老人的为老年公寓。
(2)敬老院:由乡、镇政府或村直接管理、主要供养农村“五保”对象的为敬老院。由乡、镇政府或村直接管理、主要收养对象为社会老人的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
(3)光荣院:由民政局或乡、镇政府直接管理、主要供养孤老优抚对象的为光荣院。
(4)其他公办福利机构:除以上称为福利院、敬老院、光荣院的公办社会福利机构都为其他公办福利机构。
3、占地面积的计算。公办福利机构以国家土地证的面积为准。
4、床位数设置的计算。居室内使用面积在10㎡以下只能计算设置1个床位;居室内使用面积在10㎡-18㎡之间的只能计算设置2个床位;居室内使用面积在18㎡以上,按人均5㎡计算设置床位数。公共使用场所和办公场所不能作为居室设置床位计算。
5、对“限期整改”公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处理问题。
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办社会福利机构应作出“限期整改”的处理:
(1)服务场所、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条件不达标的;
(2)服务场所、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消防、卫生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经费保障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不相适应的;
(4)护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
(5)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6)没有办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
年度检查的民政局对“限期整改”的公办社会福利机构,应作出书面通知,明确提出限期整改的时间和内容。乡镇敬老院的限期整改书面通知抄送给相关的乡镇政府。限期整改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6、对“注销批准证书”社会福利机构的处理问题。
对公办社会福利机构一般不作“注销批准证书”处理。确有必要作“注销批准证书”处理的,应报上一级民政部门批准,并提前发出“注销批准证书”的书面通知。同时,要妥善处理相关事宜,保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国有资产不流失。“注销批准证书”的书面通知应报省厅社会福利处备案。
数院全一的福利机构,要重新核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原批准证书应予以注销。
7、对乡镇敬老院的年度检查处理问题。
对乡镇敬老院的年度检查,重在全面掌握情况,促进改善条件,加强内部管理。
8、对“三院”合一的福利机构年度检查问题。
对“三院”合一或“两院”合一的福利机构的年度检查,只作为一个福利机构处理,但要在相应的《年度检查审批表》内加以说明。
社会福利机构年度检查是对各地社会福利状况的一种综合性的考察和评估,对促进福利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维护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民政部门和社会福利机构务必予以高度重视,扎实有序的开展年度检查,合理规范的处理有关问题,真实准确的上报统计数据,确保按时完成每年的年度检查任务。
附件:1、《江西省社会福利机构年度检查审批表》
2、《社会福利机构年度检查情况综合表》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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