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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赣市府发〔201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10〕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现就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是实现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的“老有所养”目标和“加强老龄工作” 部署以及“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战略的重要举措,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我市于2000年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截止2011年底,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15.5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2.58%,是全省唯一老年人口过百万的设区市。老年人口基数大、高龄老人比例高、空巢老人逐年增多、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等特征日益显现,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十分紧迫。经过多年努力,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取得了较大进步,但社会化养老程度不高,资金投入不足,政策法规体系不够完善,服务和管理体系尚不健全,难以满足快速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清我市人口老龄化形势及其带来的深刻影响,进一步增强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抓好落实,抓出成效。


二、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关怀、重点照顾”的理念,以维护好、发展好老年人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项目建设为重点,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调、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推进全市以科学化、法制化、标准化、信息化、专业化、社会化为主要内容的覆盖城乡全体老年人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全市养老服务水平。总体目标是:按照“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的要求,到2020年,基本构建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全国平均水平,逐步实现社会福利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积极探索服务质量优良、监督管理到位、可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使基本养老服务水平与我市人口老龄化形势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


三、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提升公办养老机构服务水平。通过新建、改(扩)建,不断完善公办养老机构基础设施,着力培植一批由政府主办的福利型、保障型、示范型养老机构,为促进民办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发挥引领作用。重点保障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以及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残疾等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稳步推进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推广法人治理、县级垂直管理、“三院合一”、“一院两制”、公办民营、公民联建联营等有效经营管理方式,积极拓展服务功能,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二)加快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把促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作为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重要途径,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规范服务标准、加强行业监管等措施,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兴办老年公寓、养老院、老年人和残疾人康复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促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快速发展。


(三)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坚持把居家养老作为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基础,结合城乡社区建设,将居家养老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的建设内容,构建完善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逐步使居家老年人获得就近、便捷、周到的服务。到2015年,城市街道和社区基本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全覆盖;80%以上的乡镇和5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老龄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全市新建示范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城镇社区175个、农村社区800个。


(四)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通过提高从业人员工资水平、落实社会保障待遇、加强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规范技能资格评价鉴定等手段,鼓励和支持更多的社会就业人员从事养老服务。积极倡导志愿服务,加快建立以专业服务人员为主体、社会工作人才和志愿者积极参与的养老服务队伍,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五)发展壮大养老服务产业。把培育发展养老服务产业作为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和促进全民创业的途径之一,积极引导和扶持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外来资本投资老年生活服务、医疗康复、娱乐教育、老年用品、休闲旅游等养老服务产业,鼓励和支持金融保险为养老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四、加快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体系


(一)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加大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公办养老机构的投入,民政、体育部门要列支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给予相应配套。在满足政府重点保障服务对象入住的前提下,鼓励公办养老机构提供社会化养老服务。积极探索公办养老机构服务对象到民办养老机构养老的新途径。完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制度,面向社会收养自费老人,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设施条件和服务项目,通过成本核算确定指导性收费标准。积极探索公办民营的养老服务路子,加强管理体制和财务体制等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工作运行机制。


(二)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给予扶持。对按标准建设、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实行与公办养老机构同等的待遇,各级政府应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补贴。用房自建且建成投入使用的,由同级财政按建设规模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300张(含)床位以上的按2000元/床位予以补贴,300张床位以下、50张(含)床位以上的按1000元/床位予以补贴;用房属租用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按核定床位数分5年每年给予100元/床位的租赁补贴。对已开业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老人实际占有床位数,由同级财政每年给予600元/床位的运营补贴。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城镇“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的,当地财政按上述对象的供养标准将费用直接转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与自费养老最低标准相比的不足部分,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五保”老人和“三无”老人开展巡诊,巡诊的医疗费、劳务费、交通费等费用由政府补贴。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定点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定点范围。


(三)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补助。各级政府要将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对按规划和标准新建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市里实行“以奖代补”,所在县(市、区)财政一次性给予3-5万元的建设补助。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年正常开放260天以上的,由县(市、区)财政每年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运营补助。各县(市、区)财政要对以下本地居家重点老年人对象:即“三无”、 “五保”、高龄、独居中的生活难以自理的老年人;75周岁以上的重点优抚对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低保对象、持有特困残疾证和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老年人,发给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居家养老服务券,政府给予购买补贴,老年人凭券选择居家养老中心(站)内明码标价的服务项目。对有一定经济来源,但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服务,补助标准由当地政府视情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以连锁经营方式,跨社区开展服务。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公司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四)对高龄老人发放补贴。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龄老人补贴增长机制,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全市高龄老人补贴进行扩面提标,补贴对象由原来的年龄85周岁以上扩大到80周岁以上,10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补贴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扩面提标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对持有本地户口年满80至84周岁、85至89周岁、90至94周岁、95至99周岁、10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50元、100元、200元、300元、500元的补贴。扩面提标部分补贴资金采取县(市、区)、赣州开发区财政负担50%,市财政补助50%;其余部分补贴资金仍按赣市办字〔2010〕38号文件要求,由县(市、区)、赣州开发区财政负担。


(五)对养老服务机构相关税费予以减免。经民政、财税部门审批认定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国家、省政策规定可以减免的税费全部减免;暂免征收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免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白蚁防治费、房屋产权登记费、卫生质量检验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筑施工超标噪音排污费、各类行政性执照费、城市煤气和供水的增容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新型墙体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资金、价格调节基金等规费。用电、用水、用气按民用价格缴费,减半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有线电视初装费减半,收视维护费按居民收费标准收取。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所得税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六)对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提供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属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用地,应纳入常规的各级政府用地计划。在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下,对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优先保障,并可予以行政划拨或者利用存量用地办理划转手续;采用有偿方式协议出让供地的,协议出让价按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以及按国家规定应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或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30%予以优惠;同一宗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的,应采用招拍挂公开出让的方式供地。对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规划部门应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将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新城建设和老城改造规划。对纳入建设规划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优先审批。街道(乡镇)、居(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土地。鼓励社会力量将闲置厂房、学校、民用等设施改(扩)建成民办养老机构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新建住宅小区要按规定配备养老服务用房,居住小区配建的社区管理用房可作养老服务用房调配使用。对现有养老服务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者改变用途性质,确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的应给予重建。


(七)建设专业化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把建设养老服务队伍与促进社会就业结合起来,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在各养老机构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安排1-2个由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从事养老服务工作。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人员工资水平,全面落实养老、医疗社会保障待遇,促进养老服务队伍稳定。鼓励办理了登记失业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并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下岗失业人员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或养老服务机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倡导、发展志愿者队伍,探索建立义工服务时间储备制等互助服务体制,要为志愿者、义工参与养老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引入社会工作人才培养和使用机制,推进国家职业资格培训考核制度,加强养老服务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业务培训,通过专业培训,力争在5年内全市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养老护理人员做到持证上岗。扶持有关院校开设涉老服务专业,引导和鼓励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老年服务,不断提高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八)规范养老服务行业管理。县以上民政部门对各类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实行社会福利机构认证制度,并会同老龄、税务、工商、人保、卫生、公安、消防、环保、物价等部门制定和完善养老服务业的行业规范和质量标准,建立资质评估、认证、管理体系,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和服务行为监督,逐步推进行业监管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养老服务行业协会作用,通过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依法明确和规范养老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的权利与义务,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入住老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加强对公办养老机构的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入住对象资格审核和对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补助条件等方面的评估评审,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九)推动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市、县(市、区)社会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纳入政府职能部门数据库管理,及时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需求和资源供应信息。社区要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开通为老服务热线。积极探索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公民联建联营等方式尽快建成市县两级居家养老呼叫服务中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便捷有效的求助和服务沟通渠道。2012年建成赣州中心城区居家养老呼叫服务中心,中心项目建设采取市场化运作,市里实行以奖代补。力争到2013年,将南康市和赣县的城区居家老年人纳入赣州中心城区居家养老呼叫服务中心的服务范围。五年内,实现中心城区和县(市)城区居家养老呼叫服务全覆盖。


五、加强对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完善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组织体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养老服务工作,把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摆上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级政府要建立由相关部门、单位组成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养老服务的宏观管理,健全和完善市、县(市、区)、街道(乡镇)、居(村)四级养老服务网络和工作体系。各有关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责,认真制定有关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并切实抓好落实。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努力形成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整体合力。


(二)建立稳定的老龄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坚持公共财政投入方向,把老龄事业经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经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补贴、困难老人居家养老补贴、高龄老人补贴等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加大对老龄事业资金的投入。从2011年起,县(市、区)财政按老年人口数每人每年不低于1元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安排老龄工作经费,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老龄事业经费稳定增长机制。要统筹安排福彩公益金用于支持老龄事业的发展。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对于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财政部门应给予必要的贴息贷款并配合做好担保机构的协调工作。鼓励和倡导各类慈善机构及社会资金投入老龄事业,形成多元化的财力投入机制。


(三)加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目标的管理考评。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人口老龄化进程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认真制定和组织实施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严格检查考核。从2011年开始,将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列入各级政府民生工程,由相关部门明确量化具体指标,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目标如期实现。


(四)营造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尊老、爱老、助老思想道德教育,转变社会养老观念,倡导新型孝道文化。树立典型,积极培养和大力表彰优秀养老服务工作者,努力营造关心支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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