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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居家养老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民发〔2010〕19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


居家养老服务是发展养老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全国老龄办等10部委局《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民政厅和省老龄办制定了《江西省居家养老服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江西省居家养老服务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老龄办等10部委局《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助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


第三条 居家养老服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高质量、人性化的服务;


(二)依托社区。在社区层面普遍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和服务队伍,整合社会资源,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营造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环境;


(三)因地制宜。紧密结合当地实际,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社区人文环境和老年人的需求相适应,循序渐进,稳步推进;


(四)社会化方向。采取多种形式,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和支持居家养老服务。


第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应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一)规范名称。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须挂“××县(市、区)或××街道(乡、镇)××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牌匾。


(二)建立场所。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场所室内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服务需求,单独或综合设置日托室、配餐室、医务室、阅览室、娱乐室、工作室等。户外须有健身场所和活动器材。


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呼叫信息平台,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家政服务、医疗服务和紧急救助。


(三)完善制度。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须建立和完善管理、服务承诺、值班、监督考评等制度。相关制度及工作流程应上墙。


(四)健全队伍。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包括:专业服务队伍(由社区具备家政服务、水电维修、医疗陪护等专业特长的人员组成);志愿者服务队伍(由青年志愿者和低龄老年人组成)。


(五)明确职责。主要包括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职责和养老护理员等工作人员职责。


第五条 居家养老基本服务对象为居住在本社区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


第六条 居家养老重点服务对象为居住在本社区“三无”、“五保”、高龄、独居中的生活难以自理的老年人;75周岁以上的重点优抚对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低保对象、持有特困残疾证和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老年人。


第七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为需要服务的老年人提供以下服务:


(一)配餐送餐服务。为老年人提供膳食加工、送餐上门、集中用餐等服务。


(二)保洁清扫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清洗衣物、打扫卫生等服务。


(三)医疗陪护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医疗陪护就诊和康复护理等服务。


(四)日间照料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保健康复、休闲娱乐、心理慰藉等日间服务。


(五)紧急救助服务。老年人遇到意外情况时,提供及时、快捷、有效的救助服务。


第八条 居家养老服务方式主要包括:


(一)无偿服务。对重点服务对象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由当地政府发放一定数额的居家养老服务券。


(二)低偿服务。对有一定经济来源,但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低于市场价格、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服务。


对无偿服务和低偿服务的补助标准,由当地政府视情确定。


(三)有偿服务。对有经济能力,需要提供服务的老年人,以自费的形式购买服务。


(四)义工服务。组织志愿者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的服务。


(五)认购服务。动员社会组织和个人为重点服务对象实行认购服务。


(六)其它服务。倡导邻里之间开展互帮互助服务、低龄老人为高龄老人提供养老储备服务等。


第九条 组建评估考核小组。社区居(村)委会选择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评估员,并进行业务培训;严格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申报、评估、审批程序,以评估结果为依据,符合无偿和低偿服务条件的服务对象名单须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评估档案(包括服务对象申请书、评估报告、评估审批表等)。


第十条 评估考核内容:


(一)对服务对象评估。需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应向社区居(村)委会提出申请,经街道(乡、镇)审定后,由评估员对其家庭人员情况、身体和经济状况等方面进行评估,明确其身份类别(区分无偿、低偿、有偿服务对象)。对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认知能力、疾病状况、精神状态等进行评估,明确其护理等级。需政府购买服务的无偿、低偿服务对象,由街道(乡、镇)报县(市、区)老龄办审批。


(二)对服务需求评估。根据服务对象的身体和经济状况,由评估员写出评估报告,提出服务需求建议(包括生活照料和护理照料等),明确服务项目、政府补贴标准,作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审批的重要依据。


(三)对服务绩效考核。采取察看护理记录、询访服务对象、跟踪抽查等形式,对工作人员服务项目落实情况、服务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社会认可度等方面进行评估考核,确定是否胜任服务工作,作为奖励、再培训或者辞退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级老龄机构和民政部门负责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会同老龄委成员单位研究制定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负责确定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审定服务对象、接收社会捐助、招聘为老服务人员和志愿者,组织实施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三条 居家养老服务站负责掌握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情况和各种服务需求,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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