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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乡镇敬老院管理的实施意见

漳政办〔2012〕3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乡镇敬老院管理,推动农村敬老院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10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管理的意见》(闽政办〔2011〕1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闽政〔2012〕3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理念,进一步加强敬老院管理,提升整体服务功能,切实维护全市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明确敬老院机构性质
  乡镇敬老院由乡镇人民政府兴办,归乡镇政府管理,并接受县级民政部门业务指导,是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完全提供无偿公益性服务的乡镇敬老院,经费渠道确定为财政核拨;有条件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有一定有偿服务收入的乡镇敬老院,经费渠道确定为财政核补或经费自给。已建成的乡镇敬老院须在竣工验收后当年完成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手续。今后兴建的乡镇敬老院也必须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手续。
  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兴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三、落实敬老院工作人员编制
  乡镇敬老院具有一定规模、且工作需要的,应设立机构、核定编制并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岗位设置应当因事设岗、按需设岗,按照精干、高效、专职专用的原则配备工作人员。岗位分管理和护理岗位,敬老院管理岗位核定为事业编制,所需人员数量,由同级编制部门会同民政、财政部门,按床位数、服务对象人数、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确定。护理岗位不核定事业编制,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护理岗位数根据供养对象人数及生活自理程度配备,对已投入运行的敬老院,管理、护理人员要及时配备到位。敬老院管理人员岗位中,拿出一定的比例,按照岗位规定的条件,从乡镇人民政府现有经费自给事业编制在岗在编人员中优先招聘。
  四、加大敬老院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把乡镇敬老院工作运转和管理经费、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资金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根据社会福利、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需要和本级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增加经费投入,提高供养对象的集中供养率和供养水平。
  (一)保障供养经费。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的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供养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集中供养的直接拔付到乡镇敬老院。
  (二)保障供养人员的救助经费。按照《漳州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办法》(漳政综〔2010〕154号)规定,对五保对象进行医疗救助。可适当提高集中供养对象日常救助金额,敬老院可将集中供养对象的日常救助金统筹用于五保对象门诊治疗,做到专款专用,切实提高集中供养对象医疗保障水平。经费按《漳州市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解决。
  (三)保障管理经费。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办公及维修等管理经费由县、乡两级财政承担,分担比例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属于事业编制的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执行;属于其他性质的工作人员,应合理确定工资待遇,享受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待遇。在完成敬老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人员到位后,按核定的敬老院工作人员数及当地单位公用经费预算标准落实办公经费,确保敬老院正常运转。
   五、加强敬老院内部管理
  (一)建立院务管理制度。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赋予院长在乡镇敬老院中的领导权力和主体责任。敬老院通过选举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审议院内重要事宜;审查院内财务收支;监督、检查院长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其中五保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同时,要健全和落实岗位责任制,做到定岗定人定责,要逐步建立健全膳食、生产经营、文体活动、卫生、安全、护理、请销假等各项日常管理制度,做到制度上墙。敬老院应当与入住五保对象签定集中供养协议。
  (二)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敬老院资金运行监管,设立专户,乡镇敬老院的所有资金来源和五保对象的供养金全部纳入专户管理。敬老院供养资金、工作经费、医疗救助资金、代养收入、捐赠收入、庭院经济收入及各项支出必须分类设账、日清月结,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用、挪用、拖延、抵扣、截留或私分敬老院的物资和经费。要维护五保供养人员财产权益,保障其合法使用、处理个人财产的自由。
  (三)加强工作人员培训教育。逐步推行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定期对敬老院院长、护理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技能和管理质量。到2015年,敬老院主要负责人资质培训率力争达100%,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力争达85%以上。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供养对象服务的工作人员应予以奖励,工作不称职的予以辞退,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严肃查处或报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四)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质量。着力改善五保供养人员的饮食营养和起居环境,保持居室内整洁、无异味、物品摆放有序,建立五保供养人员健康档案,生病时院方应及时送医院治疗。适当组织五保供养人员参加一些有益的学习活动及文化娱乐活动,丰富精神文化生活。
  (五)建立敬老院等级达标制度。加强对敬老院运行管理等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建立敬老院星级考核体系,以评促建,鼓励先进,发挥示范导向作用。敬老院等级分一、二、三星级。三星级乡镇敬老院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县(市、区)民政局初评后上报市民政局考核评定;一、二星级乡镇敬老院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县(市、区)民政局考核评定,报市民政局备案。评定标准、细则等由市民政局另行制定。敬老院的星级达标考评结果要与主要负责人的评优、评先挂钩。对敬老院创评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予以奖励。
  六、创新敬老院运营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运行管理新机制、新办法,充分发挥公益作用和社会效益,提高敬老院床位利用率和集中供养率。各县(市、区)要逐年提高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确保到2015年底(即“十二五”末)达到30%。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确保公益性质不改变、国有资产不流失、满足供养对象和确保供养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采用公办民营、委托经营等方式进行管理,提高供养对象的入住率和床位使用率。可在满足五保老人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把多余的乡镇敬老院资产,按照政策法规规定程序承租给社会经营者使用,政府根据合同收取一定的租金用于提高五保老人的生活水平,并监督租赁的财产不受损失;可把乡镇敬老院的经营服务权,按照政策法规规定的程序公开转让给社会经营者,政府根据协议收取一定的承包费,并开展相关服务与运营指导,监督五保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可把乡镇敬老院的经营服务权,按照政策法规规定的程序交由社会经营者部分代行,通过协议确认双方在某些服务管理上的职责范围,形成合作关系,并根据政府与社会经营者双方的投入比例、能力优势等分配经营服务权。
  鼓励五保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生产经营活动,并根据生产经营效益给予适当的报酬。鼓励敬老院利用已有土地、山林、水面等生产资料开展农副业生产,发展庭院经济,“以副补院”。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农业、林业等部门要为敬老院开展种养业、手工制作等副业生产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服务。庭院经济的收益,全部收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统一用于改善供养人员生活条件和扩大生产。
  建设和管理好乡镇敬老院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农村五保对象合法权益,提高农村社会福利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继续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力度,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加强乡镇敬老院建设与管理,完善敬老院功能,推进我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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