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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农村敬老院规范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龙岩市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敬老院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办并负责管理;乡镇联办敬老院,可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成立敬老院管理委员会,由联办乡镇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敬老院建设、管理、发展等重大事项,平时由敬老院所在乡镇负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兴办的服务全县或部分乡镇(街道)的中心敬老院,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条  敬老院应建立健全内部民主管理和服务管理制度。规章制度、人员职责、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应制版上墙,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四条  对在敬老院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院务管理

第五条 供养对象入院管理:

1.五保对象入院供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2.自费代养入院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体检证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批准入院代养的,由敬老院和代养对象或代养对象监护人签订自费代养协议。

3.供养对象申请进入乡镇联办敬老院的,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报敬老院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供养对象申请进入县级中心敬老院的,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5.审核审批时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六条  五保对象入院后,村民委员会应配合敬老院继续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第七条 供养对象的出院管理:

1.本人要求出院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敬老院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报批。敬老院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接到敬老院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接到乡镇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因故而被院方动员出院者,由敬老院提出书面申请,按管理权限报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审批时限按上款规定执行。

3.经批准出院的五保对象,由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办理出院手续,并带回原居住地,妥善安排生活。

第八条 敬老院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做到管人管事制度化。

2.建立供养人员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互为服务的组织机制,实现供养人员的自我服务、自我管理。

第九条 敬老院建立院务管理委员会,由全体院民和工作人员民主选举产生,其成员为5-7人,其中供养对象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院务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院务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讨论、通过敬老院的重大事项、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院长、工作人员和供养对象执行;讨论审核并监督院内财务、重大维修和基建项目开支;对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调解供养对象内部矛盾和纠纷;对敬老院的建设与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条 建立供养人员档案,内容包括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照片及后事处理联系人等与供养人员有关的资料,并长期保存。

第十一条 敬老院收养自费人员,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收费标准应当公开和便于查阅。


第三章  供养内容和标准

  第十二条  五保集中供养包括以下内容:

   1.供给粮油、副食品等,满足供养对象的一般生活需要。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供养对象应有四季适用得体的服装,夏季保证勤洗勤换,冬季应有保暖的衣被等。一般情况下每年应给五保供养对象添置冬夏装各一套,每三年添置一床被褥。每月发给10—20元零用钱。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当及时给予维修。

4.提供疾病治疗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应给予照料。

5.办理丧葬事宜。供养对象去世后,乡(镇)人民政府、敬老院应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一律实行火化,从简料理后事。村民委员会应协助敬老院做好有关工作。火化费用由县级民政部门统筹解决。

供养对象中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按规定享受“两免一补”政策,依法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四章  膳食管理

第十三条  敬老院应高度重视膳食管理,注意饮食卫生,严格按照食品卫生要求操作,坚决杜绝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讲究饮食营养,每周制订食谱并上墙公布,要求营养合理,荤素搭配,荤类食品每周至少一次以上。食谱应根据供养对象的意见和要求进行调整,并尽量满足特殊供养对象的饮食要求。    

第十五条  逢年过节和老人过生日,可举行节俭、有益的慰问和祝寿活动。

第十六条  吸收供养对象代表参与膳食物资的采购和验收,逐日登记伙食情况,伙食账目每月向供养对象公布一次,接受供养对象的监督。

  第十七条  供养对象和工作人员不得在院内自设炉灶生火做饭。工作人员在院内就餐的,应与供养对象同灶开餐,并按标准交纳伙食费。

第十八条 每年对炊事人员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发现传染病和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岗位。


第五章  护理康复管理

第十九条 敬老院要强调亲情服务,根据供养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等级规范要求,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护理。对生活能自理对象,护理人员应督促其完成日常护理内容;对生活不能自理对象,护理人员应在帮助其完成日常护理内容的基础上提供必要的特殊护理。

第二十条 日常护理:

1.每天清扫房间1次,室内应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2.定期换洗服装,冬、春、秋季每周1次,夏季每周3次以上。

3.睡觉起床后整理床铺。

4.定期换洗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5.夏季每周洗澡3次以上,其它季节每周1次。

6.定期洗头、刮胡子、修剪指甲,每月理发1次。

7.毛巾、洗脸盆应经常清洗,便器每周消毒1次。

第二十一条 特殊护理:

1.送饭到居室,喂水喂饭。

2.搀扶上厕所排便。

3.对卧床不起的供养人员,按时为其洗头、洗脚,按时翻身,经常擦背洗身,做到长期卧床供养人员不生褥疮,室内无异味。

4.为行走不便的老人配备临时使用的拐仗、轮椅车和其它辅助器具。

5.视天气情况,每天带老人到户外活动1小时。

第二十二条  对入院后患有传染病的供养人员要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对其隔离、治疗,不准放弃管理和护理,严禁歧视、虐待。

第二十三条 康复:

1.敬老院应做好防病保健和卫生知识宣传,因地制宜地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

2.定期或不定期地做好供养区和公共场所的消毒灭菌工作。

第二十四条 心理教育:

1.为有劳动能力的供养人员提供劳动的机会,供养人员应当积极参加敬老院组织的劳动。

2.根据供养人员身体状况、兴趣爱好,定期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丰富供养对象的精神文化生活。

3.定期与供养人员交谈,及时掌握每个供养人员的情绪变化;不定期开展为供养人员送温暖、送欢乐活动,消除供养人员的心理障碍,保持供养人员的自信状态。

4.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根据供养对象的特长、身体健康状况、社会参与意愿,不定期地组织他们参与社会活动。


第六章  医疗保健

第二十五条  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医疗救助妥善解决五保对象的大病医疗问题。农村医疗救助政策应向五保对象倾斜,不设起付线,提高救助比例和救助标准。实行门诊救助与住院救助相结合,县级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一定经费,每年发给五保对象一定数额的门诊费,以保证他们一般疾病的门诊费用开支。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六条  敬老院应与就近的乡镇级以上卫生医疗机构签订定向医疗服务协议,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定期到敬老院巡诊,遇有五保对象患病时,保证随叫随到,妥善及时诊治;每两年为供养对象体检一次,并建立供养对象健康档案。

第二十七条  有条件的敬老院应当设立医务室,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医护人员,备有常用药品和基本的诊疗设备。


第七章  配套设施

第二十八条  敬老院建设标准要严格按照《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107号)、《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敬老院应合理分区布局。生活区、文化娱乐区、生产经营区的划分应科学合理,符合功能需要。

  第三十条  敬老院要设立公共文娱、健身等活动场所。有条件的敬老院应配置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器材。

   第三十一条  敬老院房间、过道、卫生间以及其他老人经常活动的区域,地面要防滑,建有无障碍坡道。过道、房间和卫生间应安装扶手。

第三十二条  新(改、扩)建的敬老院原则上占地面积要有5—10亩,建筑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具有开展日常工作所必需的居住用房和辅助用房。床位数不少于40张,单人间建筑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双人间建筑面积不小于17平方米。

第三十三条  敬老院居室以双人间为主,统一配置床铺、储物柜、椅子(每人一张)等。有条件的敬老院为每间寝室配置一台电视机。

第三十四条  有条件的敬老院或需进行特护的供养老人的床头和卫生间,应装有应急呼叫铃。

第三十五条  敬老院应合理设置卫生间、浴室和公用洗衣间等设施。新(改、扩)建敬老院的每间居室要有卫生间,配备坐便器、洗漱盆等。

第三十六条  敬老院餐厅应与厨房分隔。厨房应能满足供养对象供餐需要,配置煤气炉、消毒用具和橱柜。餐厅应有专用的餐桌椅,有供每位供养对象存放碗筷的橱柜,能满足所有供养对象同时就餐。厨房和餐厅的橱柜要装有防蝇纱窗,保持卫生整洁。

第三十七条  应定期对敬老院房屋和设施进行维护保养。陈旧破损设施应及时更新,添置必要的设备器具。

第三十八条  敬老院要配备必要的农副业生产场地。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敬老院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做好安全工作。

第四十条 预防火灾事故:

1.配齐消防器材,经常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

2.加强易燃、易爆物资的管理。

3.使用取暖设备和燃气灶具等,应符合安全要求。

4.电源线路、用电设备应经常检修。不得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第四十一条 预防触电和雷击事故:

1.按规定安装避雷设施,有专人管理,经常检修。

2.严禁私接电线和擅自使用电炉。

3.遇雷雨天气,不得站在室外突出的高处,不得在大树、电杆和高压线下避雨或者逗留。

第四十二条 预防食物中毒事故:

1.严禁采购和食用变质、污染的食物,不得食用未经化验鉴定许可的野生植物和病死的家禽、家畜。

2.制作油荤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制作凉拌食品应当严格消毒,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切生熟食物的刀、板应当分开,剩菜剩饭应当妥善保管,食用前细致检查,充分加热。

3.食品储藏处应当保持干燥、阴凉、通风,防止霉烂变质,严禁将有毒物品与食品存放在一起。

第四十三条 预防煤气中毒事故:使用煤炉、燃气灶前应当认真检查和试烧;使用过程中应当经常检查,发现漏烟漏气,及时修理。

第四十四条 预防中暑事故:

1.炎热季节,应当适当控制人员的活动量,尽量缩短在烈日下的活动时间。

2.应当有饮水供应,并适量饮用淡盐水。

3.室内注意通风,夏季为每个居室安装一台电风扇。

第四十五条 预防冻伤事故:

1.在严寒季节来临之前,应当准备御寒的被装,为每位供养人员备好电褥子或热水袋和防冻药品,

2.注意保持衣、帽、鞋、袜、手套的干燥和清洁。

第四十六条 严防智残和患有老年痴呆的供养人员走失。为智残的供养人员佩戴写有照片、姓名和联系方式的卡片,以便供养人员走失后的查找工作。

敬老院要根据本院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的其它事故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章 工作人员职责

第四十七条  敬老院院长的基本职责是:贯彻执行各级政府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制定院内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组织发展院办经济,不断提高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维护供养对象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护理人员的基本职责是:负责敬老院和供养对象的卫生工作;负责供养对象的护理;负责供养对象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文体活动;负责供养对象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十九条  财务人员的基本职责是:负责敬老院现金收支和银行结算业务;负责往来账款的清理和收付工作;负责资产的清理和登记工作;按时报账;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搞好会计基础工作。

第五十条  炊事人员的基本职责是:负责膳食管理;按时供餐,保证饭菜数量和质量;做好餐具、厨具、加工工具和食品制作、贮存场所的消毒;严防食物中毒。

  

第十章  规章制度

第五十一条  供养人员守则:    

  1.自觉遵守纪律,不违反制度。

  2.搞好院内团结,不互相争吵。

  3.提倡互相友爱,不无事生非。

  4.服从院内管理,不擅自外出。

  5.爱护院内财产,不损坏公物。

  6.确保院内清洁,不乱丢杂物。

  7.保持室内整洁,不乱放物品。

  8.注意文明卫生,不随地吐痰。

第五十二条 会议制度:

1.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院长主持,院务管理委员会成员参加。主要传达上级文件或会议精神,解决生产、生活、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检查评比岗位责任制、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研究财务开支、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宜。听取供养人员对院务工作的批评和建议,分析护理、生活、生产、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讲评,研究布置工作。

2.供养人员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院长主持,全体供养人员和工作人员参加,主要传达上级文件或会议精神;对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比,表彰先进,提出改进意见;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总结、布置工作。

第五十三条 财务管理制度:

1.统筹安排各项费用支出,实行民主理财,做到账目公开,每月公布一次收支情况。

2.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做到专款专用,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

3.院内一切收支,必须手续健全,账据相符。

4.实行院长一支笔审批制度,大额开支应经院务管理委员会讨论,必要时报乡镇(街道)民政办或乡镇分管领导审定。

5.院内生产的蔬菜、肉、蛋、禽、粮食等,应合理作价,收支入账。

6.做好对敬老院经济实体的财务监督工作,定期检查账目,加强经营管理。

7.管好用好社会捐助的款物。

第五十四条 卫生管理制度:

1.督促供养人员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执行个人卫生标准。

2.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划分卫生区,每天清扫一次;统一室内物品放置,达到整齐美观;搞好绿化、美化、净化。

3.认真搞好院内卫生,坚持定期消毒。

4.定期检查身体,建立健康档案,对患病供养人员要妥善及时地诊治。

5.坚持定期卫生检查制度,发现问题,限时整改。

第五十五条 食堂管理制度:

1.实行民主管理,经常征求供养人员对伙食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不断改进食堂工作。

2.认真执行伙食标准,做到收支平衡。

3.每周制定一次食谱,讲究营养,科学配餐。

4.购买的食品须经厨房值班员验收。

5.厨具、餐具定期消毒,碗筷专人使用,分别存放。

6.不食用腐烂变质和未经检验的食品。

第五十六条 请假销假制度:

1.敬老院的工作人员、供养人员外出,必须请假,未经批准不得外出。

2.供养人员、工作人员请假外出的由院长批准,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批准。

3.供养人员经批准外出前,由工作人员交代注意事项,发给有关证件。归院后,必须向院长销假,并交回发给的有关证件。

4.外出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延假的,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的,应予以追究。

第五十七条 查铺制度:

1.敬老院应组织查铺,每夜查铺次数不少于一次,特殊情况下应增加查铺的次数。

2.查铺的内容:

(1)供养人员在位和睡眠情况。

(2)安全情况。

3.对查铺的情况进行登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五十八条 留院住宿制度:

敬老院平时和节假日都必须安排好工作人员留院住宿,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镇(街道)办敬老院,村办敬老院可参照执行。社会力量办敬老院,按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龙岩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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