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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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0-14 13:5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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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6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县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和《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政〔2012〕17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县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享受高龄老年人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待遇。
第三条 年满8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30元高龄津贴;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200元高龄津贴(即原为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上述两项不重复享受。高龄津贴待遇水平根据本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
第四条 符合高龄津贴的农村、城镇居民及企业离退休人员,应在年满80周岁起一年内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含集体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三份,近期两寸免冠照片三张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年满80周岁的离、退休高龄老年人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三份,近期两寸免冠照片三张到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委托近亲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除按前款规定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村(居)民委员会在7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在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核实的材料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及上报工作(同时上报纸质版和电子版材料)。
第六条 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老龄办)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批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有关材料退回乡镇人民政府,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符合高龄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经县老龄办核实,自年满80周岁的当月起计发津贴,由于申请人的自身原因,延误申请超过一年的,从提交申请的当月起计发津贴。
第八条 享受高龄津贴人员死亡后,死亡次月终止享受津贴。
第九条 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每年9月底完成复审工作,到期不参加复审的高龄老人,停发当年津贴,复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纠正。
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的户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迁移的,应当在90日内到县老龄办办理高龄津贴变更手续,户籍迁出当月的津贴由迁出地按规定发放,次月的津贴由迁入地按规定发放。
户籍迁入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应当在90日内到县老龄办办理高龄津贴新增人员手续,户籍迁入次月享受高龄津贴待遇。
迁出本县行政区域外的,应当在20日内到县老龄办办理注销手续,户籍迁出次月停止享受本县高龄津贴待遇。
第十条 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县政府承担,列入财政预算。
县民政局老龄办负责对享受高龄老年人的审核、审批工作。县财政局根据审批确认的名单,分行政、事业、农村、城镇居民、企业离退休职工等类型,于每年重阳节期间将资金拨付到代发银行,一次性发放。
高龄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法监督高龄津贴保障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从事高龄津贴待遇审批和发放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高龄津贴待遇条件的申请拒不签署同意享受高龄津贴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署同意享受高龄津贴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津贴的。
(三)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的。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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