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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铜陵市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


发布文号:铜民政民生〔2013〕13号 发文日期:2013-03-28


县区民政局,开发区公共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3〕1号)精神,认真做好我市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铜陵市完善五保供养制度实施方案》(随文附后),请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我市省级民生工程任务圆满完成。


2013年3月28日


安徽省铜陵市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方案


2013年省政府继续将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作为民生工程,现结合我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城乡、以人为本的理念,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提高五保供养标准,逐步建立农村五保供养与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自然增长机制。


二、基本原则


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确保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动态管理,确保全市五保对象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三、保障范围


持有农村户口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待遇。


四、目标任务


2013年4月1日起,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提高到395元/人?月,散居五保供养对象提高到270元/人?月。确保全市五保对象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五保对象领取的“新农保”养老金、物价上涨临时补贴等不计算在上述标准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的土地收益不能冲抵政府给予的供养费用。


五、承办单位


铜陵县、郊区、狮子山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资金筹集


铜陵县五保供养所需资金在扣除上级补助后,由市财政与县财政按5:5承担;市辖区及开发区五保供养所需资金在扣除上级补助后,由各区和开发区管委会自行承担。


七、五保对象的申请审批和管理


(一)规范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五保供养对象审核审批由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乡镇(办事处)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四个程序组成。


1.个人申请。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由本人或户主填写《五保供养对象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以及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通过村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在5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的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五保供养对象申请审批表》。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居务)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五保供养对象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办事处)审核。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乡镇(办事处)审核。乡镇(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调查、核实,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由乡镇(办事处)民政干部和分管负责人在《五保供养对象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乡镇(办事处)审核后,应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区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重点调查和审批工作,并委托乡镇、村委会在公开栏公示5天。对无异议的,在《五保供养对象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二)五保对象管理和资金发放。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五保对象应保尽保。对新增的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对象,要采取一切措施应保尽保。对现有五保供养对象严格审核,对其中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及时核销,对其中自然减员的及时核减。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年都要进行随机抽样审核、审批,健全档案,按审批程序对五保供养对象实行随机复核、适时调整。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县(区)、乡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村一档;市、县(区)民政部门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完善资金管理。市、县(区)、乡镇(办)要建立五保资金管理专户,实行专存专管,专人负责,账目清楚,并通过“一卡式”按月发放到个人,便于审查和监督。


八、实施步骤


(一)2013年3月底前完成上报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实施目的和意义,确定承办单位,项目承办内容,测算项目所需资金。2013年4月起全市按提标后新标准发放,属于散居的直接打卡发放,属于集中供养的及时拨付到农村养老服务机构。


(二)县(区)组织开展五保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工作,并对现有五保对象进行抽查,不符合条件及时取消,自然死亡的及时核减。


(三)加强民生工程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五保资金拨付情况,农村五保动态管理情况。


九、保障措施


(一)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应安排专职人员加强管理,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二)加大财政投入,实施分级负责,发动社会力量等措施,按照本方案要求落实配套资金,实行“一卡式”发放到户。


(三)加强监督检查,五保供养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五保资金正确使用和及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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