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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实施办法



县民政厅  县财政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完成2011年新增400张五保供养床位建设任务,使全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有新发展,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率有新提高,根据《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是指农村敬老院等集中供养五保供养对象的机构(以下简称农村敬老院)建设。


   第三条  推进农村敬老院建设,必须坚持以下指导思想和方针: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积极的民政政策,解放思想,改革创新。


   (二)根据新的《农村五保供养条例》,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条件、完善敬老院养老服务功能,进一步提高五保供养对象服务质量为核心,大力提高全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率为基础,从整体上为提高全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达到新水平提供保障条件。


   (三)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相结合的方针。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要切实加强对敬老院建设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农村敬老院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敬老院整体规划和建设的指导协调工作。各乡镇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集中精力抓的工作机制和合力,确保我县农村敬老院建设工作顺利推进,如期实现目标任务。




第三章  建设原则


第五条  坚持省级为主,地方配套;整合资源,完善功确保需要;统一标准,规范建设。




第四章  建设目标、进度


第六条  在现有农村敬老院床位数基础上,2011年再新增床位400张,按人均14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全县2011年新增农村敬老院建筑面积5600平方米。枞阳县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到2012年底,全县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率达到50%。同时,建成内部设施较齐全、服务功能较完善、管理较规范、五保对象较满意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服务体系。


第七条  有建设任务的乡镇5月底前完成建设规划及工程招投标工作,6月上旬开始施工,11月底前工程完工并投入使用。


第五章  建设形式


   第八条  一是以新建敬老院院民住房为主;二是整合资源,对撤并乡镇后能置换的办公室、学校等适当进行改扩建;三是经济薄弱的乡镇,对原有的敬老院进行改扩建,尽可能地增加床位数;四是添置设备和附属设施建设。




第六章  建设标准


   第九条  乡镇敬老院的住房、菜地、室外活动场所、附属设施和设备添置更新有关规范标准按照《关于做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省民政厅民福函[2007]84号)和《枞阳县农村敬老院规范化建设标准》实施。




第七章  投资规模及经费筹集


   第十条  2010年,全县农村敬老院建设共投资336万元,其中县配套资金约67.2万元。


   第十一条  一是省级财政安排;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加大对上专项资金争取力度,争取更多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建设。二是县、乡两级财政配套。县财政每年按规定的比例配套专项资金用于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建设。各乡镇也要把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建设资金列入乡镇财政预算,预算规模为本乡镇年度总投资规模的30%。同时,各乡镇可充分利用乡镇、村合并和教育布局调整后闲置的公用房和土地进行改建、扩建,新建用地可利用五保供养对象原住宅地或通过土地置换等形式解决,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鼓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筹集资金或动员村民献工献料的方式新建村级五保供养机构;三是福彩公益金安排;四是吸纳筹集社会资金。加大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建设意义宣传力度,积极动员社会力量,通过认捐认建的形式参与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建设;五是按照《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民福字[2001]107号),大力发展以民办公助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




   第八章  项目建设与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以县民政部门为主,实行“六统一”,即:统一规划立项,统一计划下达,统一设计,统一招标监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和预决算审计。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乡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管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九章  敬老院运行体制和管理模式


   第十五条  农村敬老院是公益性非营利民办事业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并开设独立账户。


第十六条  按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乡镇敬老院的管理责任主体是乡镇政府。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新建的乡镇敬老院所有权归乡镇政府,并由乡镇政府招聘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敬老院等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按照院民与工作人员1 0:1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各地应采取公开招聘的形式,聘用有文化、懂管理、对服务对象有爱心的、年龄在55周岁以下同志到农村敬老院任职,不断提高农村敬老院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根据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民福字[2008]11号《关于全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经费列入县乡财政预算的通知》要求,农村敬老院管理工作人员补助标准,按照月人均不低于500元执行;每所敬老院每年的水、电、煤、基础设施维修、办公经费、院民常规病治疗费用等,按照年人均不低于600元列支;上述经费由县、乡两级财政按1:1列支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同时应随着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适时调整提高敬老院管理经费的补助标准。


第二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入住五保老人生活费和常规医疗费。集中供养五保老人生活费用标准为年人均1800元,其中:省补助1010元,县配套390元,剩余资金可通过院办实体收入、社会力量认助认养、乡镇村集体筹集等途径解决。集中供养五保老人常规医疗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原个人帐户的基础上增加到人均150元进行包干;农村敬老院入住五保老人住院治疗,原则上在不出县、且严格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和服务内容的基础上,在乡镇医院住院报销90%,在县医院住院报销80%,缺口医疗费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报销、城乡医疗救助和乡镇、开发区财政兜底等三个途径解决,并逐步提高集中供养五保户的医疗保障水平。


第二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入住五保老人其他待遇。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入住五保老人在原所在村、村民组的土地、收入仍归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入住五保老人生病入院治疗护理由其亲属或原所在村负责。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敬老院的安全和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农村敬老院的院民生活在安乐、舒适、安全的环境中。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白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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