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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虞政发〔2013〕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提高我市社会养老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绍政发〔2012〕61号)文件精神,结合上虞实际,现就深化完善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工作力度,完善体制机制,全面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相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实现全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基本形成规划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基本建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机构养老服务模式,每百名老人拥有养老服务床位数达到3张以上,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40%,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占比达到50%以上;全面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和补贴制度,老年人中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比例不低于3%;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社会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三级组织管理系统和服务网络不断健全;养老服务管理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二、加快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一)提升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和农村“星光老年之家”要通过设施改造、功能提升,转型升级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或小型养老服务机构,并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到2015年,城乡社区基本实现居家养老照料中心(站)全覆盖。

(二)大力鼓励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积极鼓励投资创办各类养老服务实体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对经市民政局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实体,建立政府以奖代补机制,根据从业人数、服务对象人数、服务质量和服务绩效,经量化考核后给予奖励。

(三)积极改进居家养老服务方式。以城乡社区为单位对经济困难、孤寡、高龄、失能等特殊老人提供帮扶援助服务。对政府补助居家养老服务对象,政府免费为其安装“一键通”电话机,依托96345社区服务平台,整合各类社会服务主体,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三、推进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一)实行养老机构分类管理。明确各类养老机构的功能定位,实行分类管理。具有医护功能,以接收失能、失智老人为主,提供长期照护的为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以接收半自理老人、自理老人为主,提供适当照护,集中居住式的为助养型养老服务机构;以接收自理老人为主,采取家庭式居住方式,具有配套的护理和生活照护场所的为居养型养老服务机构。政府要重点支持发展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在政策上给予一定的倾斜。营利性养老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二)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建设。按照“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控制”原则,各级政府主导建设的养老机构,应以发展中、低端为主,为工薪阶层、困难家庭、低收入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满足高端养老需求的服务机构。

公办福利机构要通过改造设施、增强功能、提升质量等方法,加快服务功能和服务方式转型,创建示范性养老基地,充分发挥其示范引导作用。到2015年,至少建有1所以上专门为失能、失智老年人,兼顾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示范型公办福利机构。

乡镇(街道)敬老院通过新建、改(扩)建工程,改善、提升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转型成为集供养、寄养、日间托养、居家养老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社会养老服务中心,为农村低收入、高龄和失能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并为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提供示范和支持。到2015年,乡镇(街道)敬老院全部完成转型升级。乡镇(街道)敬老院转型升级三年计划另行制订。

(三)大力发展民办养老机构。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营利性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收费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向第三产业转移,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用地和房产,由市人民政府召集民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消防等部门联合审批,方案通过后按有关规定变更用途;租用非民用房改造用于兴办养老福利机构,应先将方案报民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备案或审批,备案或审批后凡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房屋,5年内其土地和房产用途不变,满5年后继续用于兴办养老福利机构的,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变更用途,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协助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四)注重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医疗康复服务能力。规模较大的护理型养老机构须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规模较小的护理型、助养型养老机构可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也可与周边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合作,促进医养结合。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应加强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养老机构内独立设置的卫生所(医务室),可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医保定点机构。卫生、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医护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监督,将其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纳入统一管理,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康复服务能力。继续实施“福彩助我行”活动,逐步为困难老人、高龄老人和养老机构的失能、失智老人免费提供各类康复辅助器具。

四、加强和创新养老服务运行管理

(一)健全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城乡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和重性精神病患者,经评估后政府给予养老服务补贴,根据老年人或其家庭意愿,到养老机构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由民政部门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由民政部门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二)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对本市内老年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和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建立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养老机构服务对象评估、服务质量评估和监督检查制度,切实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所有政府资助的养老项目和补助对象均须进行服务质量和养老需求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和帮助。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三)完善养老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健全养老机构风险分担机制,扩大养老机构参加政策性商业保险的范围,凡各类依法登记的公办、民办养老机构,须按照规定参加全省统一的政策性商业保险,切实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公办养老机构保费由市财政全额负担,民办养老机构按保费的30%给予补助。

(四)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民政、卫生、工商、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养老服务场所的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严格养老机构登记审批和年检年审制度,新建机构申领《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应当依法提交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书及其他必备材料。对已经建成运行和新建的城乡社区小型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兴办建设的养老机构,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发现消防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抄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效的应及时予以取缔。

(五)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机构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等相关标准,实施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通过等级评定、标准引导和信息化管理等,提高养老服务行业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要加强养老机构运营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实施养老机构认证、评级、年检制度,监督养老机构落实设置标准、服务规范、技术规范等行业标准,强化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实现有序发展。建立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对养老机构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六)探索养老服务新机制。实行居家养老服务招标制度,通过政府招标采购方式,引导具备资质的各类社会机构进入养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积极探索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新机制,鼓励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连锁运营模式,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水平。通过资金、信息引导和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在居家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之间形成贯通机制,确保老年人自主选择养老服务方式和服务场所,满足不同养老服务需求。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强养老机构用地保障。按照到2015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5%以上的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养老机构,确保满足养老机构建设用地需求。要根据当地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状况和养老机构空间布点规划,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安排相应的用地指标。公办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项目建设用地,采取政府行政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机构项目建设用地,可根据土地用途,依据养老机构具体类型,按现势评估价,公开出让。鼓励用地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学校、办公楼等存量房产和土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协助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加强批后监管,对养老机构建设未按有关规定编制设计方案的,规划、建设、建管等部门不得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违规建设的,依法严肃查处。养老机构因注销登记、终止、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或因债务纠纷须处置养老机构土地资产的,无论行政划拨或公开出让均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按土地取得成本予以补偿,收回的土地优先用于养老服务事业发展。

(二)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配套用房建设。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列入城市社区配套用房作为居住地块出让的强制性条件,按每百户15—20平方米建筑面积落实。新建小区在交付时须配套相应面积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老小区要通过腾退、置换相应房产予以配置。已经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用房要确定产权,切实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的开展。鼓励城乡社区利用布局调整后的学校、办公服务设施等公共资源改造或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三)加大资金支持。市财政设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鼓励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等。从2013年起,在省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符合建设标准的乡镇(街道)综合性社会养老服务中心,经济强镇按投资额的30%、发展型乡镇按投资额的40%、生态型乡镇按投资额的80%给予补助;对市区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且依法取得设置批准书和民非登记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投入使用后,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自建用房按核定床位数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不低于4000元补助;租用用房且租期3年以上按每张床位每年不低于8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凡符合床位补助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按入住6个月以上且为本市户籍的老人实有数,根据自理、半失能、失能等三种情况,市财政分别给予养老机构每月每张床位20元、40元、80元的运营补贴。对依法登记的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按前述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补助标准的60%进行补助,同等享受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项目规费优惠政策。对经验收合格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一次性城市社区给予2—5万元、农村社区给予1-3万元以奖代补建设经费;对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实行年度考核,运行正常、效果明显的给予1-3万元经济奖励。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公办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符合条件并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公办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国家机关向公办、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公办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等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照顾。

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机构、依法登记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免收养老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养老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标准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主终端基本维护费标准的50%收取。

六、加强机构队伍建设

(一)健全养老服务组织机构。健全三级养老服务指导机构,切实做到有机构、有职责、有编制、有人员、有场地、有经费。乡镇(街道)要增强社会养老服务中心的服务功能,配备专职的工作人员;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要配备必要的养老服务工作人员,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和专门工作场所。乡镇、街道各设1个指导岗位,养老服务指导岗位人员经费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经考评后给予一定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解决。

(二)加强养老服务专业队伍建设。推行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和居家养老服务员持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定期培训制度,提高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在养老服务业中设置社会工作岗位,纳入民政部门统一管理。鼓励大中专院校护理专业、社会服务与管理、公共事务管理和家政学等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就业,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建立大中专学生养老服务见习培训基地,为大中专学生提供见习岗位,并享受现行规定的大中专学生见习补贴政策。到2015年90%以上的养老护理员实现持证上岗。要建立家庭服务支持政策,安排具有较高养老护理素养的专业人员,上门对有失能、失智老人的家庭中从事照护的人员进行培训。

(三)实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评定制度。民政和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养老护理员专业技术培训,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考评工作。设立养老护理员培训鉴定专项经费,民政、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从事养老服务人员的系统培训,经培训鉴定合格后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四)大力发展“义工”志愿者队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要建立“义工”制度,采取邻里结对、亲属结对、党员结对等形式,按照就近、自愿原则,建立相对固定的结对服务关系,明确职责,做好注册登记工作。积极开展“银龄互助”行动,采用“时间储蓄银行”等形式,提倡“低龄老人”为“高龄老人”服务。重视发展和壮大各类志愿者服务组织,建立健全志愿者服务活动长效机制。

七、加强养老服务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今后一个时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点任务。各级务必高度重视,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列入政府和相关部门年度重点目标任务考核范围,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健全市、乡镇(街道)、村三级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组织协调机制。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协调职责,做好整体谋划、管理指导、标准制订、监督检查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共同推动这项工作。

(二)搞好规划。市民政、发改、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依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深入分析研究我市老年人口数量、结构及发展趋势和养老服务需求,着眼统筹城乡、统筹居家和机构养老服务,科学制订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养老服务建设项目应及时纳入年度用地计划。

(三)加大投入。要加大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财政投入力度,统筹安排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经费。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要建立财政保障机制,多渠道筹集养老服务资金,在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保障金、慈善资金中每年列支一定数额资金,用于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四)营造氛围。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支持。要认真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大力开展养老服务示范活动。要加强照护文化建设,切实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要广泛开展为老志愿服务,在全社会大力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风尚。

本意见由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及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虞政办发〔2010〕71号文件自行废止。


上虞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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