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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8〕72号)精神,结合绍兴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逐步建立健全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服务方式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样化、居家养老普及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总体目标。以发展老年福利事业为重点,全面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增强社区照料功能,加强机构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完善社会化服务机制。到2012年,实现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覆盖,机构养老服务床位数保持年均增长10%以上,享受机构养老服务人数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3%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依托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或构建相应养老服务平台,建立具有组织、指导、服务、培训等功能的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强化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的行业管理和指导。按照社会化示范要求,建立健全低收入老人、高龄老人、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入院评审制度和行业自律守则、行业管理制度等制度规范。到2012年,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均建有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二)全面建设城乡社区“星光老年之家”,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结合城乡社区建设,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建设,完善居家养老服务配套措施,提高为老服务水平。依托城市社区“星光老年之家”,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统筹社区各类养老服务网点,组织实施居家养老服务的具体工作,承接政府为困难老人购买的服务,负责居家养老服务队伍管理,建设辖区内义工队伍,组织实施义工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要求进行登记。到2012年,全市城市社区基本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社区普遍建立具备生活服务、文化活动、老年教育等基本养老服务功能的“星光老年之家”。


(三)改善、提升乡镇(街道)敬老院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实现敬老院向区域性社会养老服务中心转型。拓展服务对象,通过改建、扩建和建立入院评审制度等方式,在确保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的基础上,重点向最低生活保障老人、生活困难老人、高龄老人以及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提供养老和护理服务。拓展服务范围,依托乡镇(街道)敬老院向居家老人提供日间托养、短期寄养、配送餐等服务,开放老年文体活动场所。拓展服务功能,建立、完善集供养、寄养、社区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体系。到2012年,全市80%以上乡镇(街道)建立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


(四)大力推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通过建设资金补贴、公建民营、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优惠扶持措施,促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到2012年,全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占全部床位数的比重力争达到50%。积极扶持鼓励社会兴办养老服务企业,培育多种服务方式和不同收费水平的服务行业供给主体,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需求。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三级养老指导网络建设的扶持力度


各级指导中心分别设立1至2个工作岗位。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设立的岗位,由当地政府按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出资购买。其中,市和越城区指导中心各设立岗位2个,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镜湖新区及市区各街道(乡镇)指导中心各设立岗位1个,上述岗位所需购买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二)大力支持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加大城乡养老服务网点的补助力度。新建多种功能配套的城乡社区“星光老年之家”,县(市、区)应按照省财政补助情况给予相应配套补助。市财政在省财政补助基础上给予每个农村“星光老年之家”不少于5000元补助,对市区符合条件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3—1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拨给以奖代补建设经费。县(市、区)、乡镇(街道)财政和村集体经济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星光老年之家”必要的运行经费保障。


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各县(市、区)财政应将居家养老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用于政府购买岗位、困难高龄老人补贴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常运作经费的补助及对各类养老服务组织(机构)的扶持。市区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常运作经费采用以奖代补方式拨付,按平均每个社区每年5万元的标准,根据服务老人数、服务质量和工作绩效,经考核合格后补给。市区范围内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及补贴标准(以服务券或服务卡形式)为两类:第一类,低保或低保边缘困难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老人,一般每人每月补贴100—200元,其中低保孤寡老人入住敬老院或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按现行城镇“三无”对象补贴标准予以补贴。第二类,9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一、二两类对象不重复享受)。考核细则另行制定。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确定。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给予资金补助、提供服务场所等优惠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等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为广大老年人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市财政对市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组织(机构)实行资助,暂按固定服务(连续服务6个月以上)70岁以上老年人每年50元/人给予补贴,补贴经费经考核合格后发放。


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队伍。把居家养老服务纳入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养老服务组织(机构)招用本市户籍“4050”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长期失业人员、低保边缘户、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和农村复退军人及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当地政府再就业优惠政策。公益性岗位按享受政府补贴对象老人数4:1的比例设置,即每服务4个补贴对象老人设置1个岗位,为每个老人上门服务。市区各类养老服务组织招用上述对象,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实行职业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市、县(市、区)民政、劳动保障部门应对上述就业困难人员参与养老服务开展必要的培训,培训费用补贴按规定渠道列支。


(三)加快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加大对符合规划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财政补助力度。市区范围内用房自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取得《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并投入使用后,市财政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个床位4000元补助(含省补助资金);用房租用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市财政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分5年给予每个床位每年700元补助(含省补助资金)。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具体补助办法。


认真落实对养老服务机构优惠扶持政策。各地要按照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10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绍政办发〔2006〕142号)等文件精神,认真落实有关老年服务机构税费扶持政策,对养老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自用房产、土地、车船使用税。下达给各地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符合规划的,要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地。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的,各地应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接收需要生活照料的最低生活保障老人、生活困难老人、高龄老人和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的,各县(市、区)政府要确定相关补助范围、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支持民办养老机构设置内部医务室,为养老对象提供医疗保健服务。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报经批准后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民办养老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一般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完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管理。凡以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投资为主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必须用于养老服务。在满足当地老年人入住机构养老的同时,对闲置、空余和暂时住不满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床位,允许向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短期(最长2年)出租,租金收入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向社会自费寄养老人服务的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通过成本核算后确定收费标准。


四、保障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进一步完善各项养老福利政策,切实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发展。要进一步加强规划引导,根据当地老年人口发展速度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认真制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要建立财政保障机制,多渠道筹集养老服务资金,在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保障金、慈善资金中每年列支一定数额资金,用于社会化养老服务。资金筹措管理办法另行制定。要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整合各类社会资源,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合力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国土局、规划局、文广局、卫生局、工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制定社会化养老服务的扶持政策,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各级民政部门是机构养老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养老行业管理,继续把好养老服务机构的组建关口,主动加强对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并通过老年福利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加强全行业规范与业务指导。要建立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评估、评审制度,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专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组织的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入住公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对象的资格审核以及政府补助的对象等方面开展评估、评审。


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养老服务专业队伍人员培训,逐步提高养老服务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队伍人员素质,确保人员队伍稳定。要积极倡导、发展志愿者服务队伍,建立义工服务时间储备制,积极探索“义工银行”等自助互助服务途径。


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市、县(市、区)各级机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政府职能部门数据库管理,及时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需求和资源供应信息。建立完善居家养老信息服务网络,依托社区服务信息平台,普遍建立为老服务热线、应急呼叫系统等便捷有效的求助和服务信息系统。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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