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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老年人乘车优待的通知


绍政发〔201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进一步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老年人乘坐城市公交车优待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在现行的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优待政策不变(按绍政发〔2006〕54号文件执行)的基础上,市区(含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湖新区)及绍兴县常住户口的年满60周岁至69周岁老年人实行乘坐城市公交车(含民营公交车辆)减半优待。


二、市区及绍兴县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至69周岁的老年人凭省政府颁发的老年《优待证》或身份证,办理优待公交IC卡。乘坐城市公交车(含民营公交车辆)时凭公交IC卡给予优待。


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公交IC卡的制作。首次办理IC卡,制卡费用由市、县财政承担。为便于市区老年人办理IC卡,首次办理市区以街道、乡镇为单位设立办卡受理点(具体事宜另行公告)。


四、市老龄办按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保险办法,为市区60—69周岁老年人统一办理相关保险,保险费由市财政解决。


五、绍兴县60—69周岁老年人IC卡办理、乘车保险由绍兴县政府负责落实。


六、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老龄办及绍兴县政府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于8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七、按绍政发〔2006〕54号文件精神,外地60—69周岁老年人,凭当地老年优待证、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享受同等待遇。


八、其他县(市)参照本通知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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