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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区养老服务机构收费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第一条 为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养老服务机构收费行为,促进绍兴市老龄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8〕72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浙价法〔2010〕239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绍政发〔2009〕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区(包括越城区、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镜湖新区、滨海新城,下同)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敬老院等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 养老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入院的社会自费寄养老人提供生活照料、护理、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服务,可以向服务对象收取合理费用。养老服务机构普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制定。

  第四条 制定或调整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需实施成本监审,遵循补偿服务成本、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既要促进养老机构可持续发展,又要保持价格总水平稳定。

  第五条 养老服务机构的普通服务收费项目为床位费、护理费、膳食费。

  (一)床位费。根据设施条件、管理要求、服务质量设定床位条件评估标准,按评估所得分值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具体床位条件评估标准和床位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一。

  (二)护理费。根据护理对象、服务内容实行分级管理,对自理、介助、介护老人的护理费,按服务内容确定各等级收费标准。自理、介助等级护理的具体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二。介护等级护理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由养老服务机构拟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膳食费。由养老服务机构按实际成本核算确定膳食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养老服务机构应定期征求寄养老人对膳食安排的意见和建议,公布膳食费结算帐目。

  第六条 养老服务机构如具有行医资格,提供的医药服务按省、市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执行。

  第七条 养老服务机构为满足老人不同层次的服务需求,开展个性化特需服务、上门居家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应事先报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同意,收费标准由养老服务机构根据服务成本等因素确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服务项目收费外,养老服务机构应老人或其委托人要求,提供委托代理、代办服务,所需费用应据实结算,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第九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规定,自评床位条件和对照护理服务内容,在规定幅度内拟定床位费、护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批。

  第十条 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制定、调整或备案收费标准,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制定、调整或备案收费标准的书面报告;

  (二)机构设立及职能批复文件、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制定、调整或备案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四)申请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理由及对寄养老人负担和机构收支的影响;

  (五)财政拨款及其它资金来源情况;

  (六)市价格主管部门、市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养老服务机构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 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和收费前,应当与老人或其委托人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明确设施条件、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并按月出具费用明细清单。未按协议提供服务的,不得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为保持收费标准的基本稳定,养老服务机构调整收费标准后,两年内不得再提高。

  第十三条 床位费、护理费按月收取。不足半月按半月计收,超过半月不足一月按一月计收。试住(半个月)期间按天计收,一个月按30天计算。

  第十四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发放公示手册、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做到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规范、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事项全面公开,确保入住老人或其委托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接受政府价格、民政部门和社会各方监督。

  第十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市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乱收费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

绍兴市区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条件评估标准及收费标准表

一、床位条件评估标准

评估内容 序号 项  目 评 估 标 准 分值

一、

设施条件

50分 1 执业许可 法人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缺1项不得分。 2

2 消防安全 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且通过消防安全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2

3 建筑设施 房屋坚固、安全、适用,四层及以上设有电梯得3分;出入口、过厅和走道、楼梯、坡道和电梯、卫生间、室内装修等无障碍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施规范》要求得3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5

4 环境绿化 环境整洁,室外绿化面积达到50%以上。不符合要求的酌情扣分。 4

5 居室条件 每床使用面积(含阳台,不含卫生间):单人间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不小于7平方米, 三人间不小于6平方米,合居型居室不小于5平方米得10分;居室配设单人床、床垫、床头柜、桌椅、衣柜、毛巾架、空调、彩电、电话、电风扇、呼叫铃、时钟、梳妆镜、暖水瓶、废纸桶、床头牌得5分;居室内配备卫生间、热水器得10分。不符合要求的酌情扣分。 25

6 餐    厅 餐厅应配设餐桌、坐椅、时钟、公告栏、废纸桶、消毒柜、洗漱池、防蝇设备,不符合要求酌情扣分。 4

7 文化休闲娱乐 有供阅读、写字、绘画、休闲娱乐的室内场所,使用面积80平方米以上,提供图书、报刊 、电视机和棋牌等。不符合要求的酌情扣分。 4

8 康复设施 有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室内康复活动室,并配置适合老人的康复器械和设备;有室外活动场地150平方米以上,配置适合老人的健身器材。不符合要求酌情扣分。 4

二、管理要求25分










管理要求


管理要求

30分 9 制度建设 机构法人、职能部门、管理人员职责明确、岗位责任制上墙,有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适合实际工作需要的规章制度及考核办法。达不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2

10 专业人员 厨师和食堂工作人员须持健康证上岗、配备营养师1人、配备康复工作人员1人、配备心理工作人员1人、配备社会工作类专业毕业的专职社会工作人员1人、配备1名以上医生、配备相应数量的护士。每缺一项扣1分。 6

11 护理人员 护理员有职业资格证书得2分;与介护老人比例1/3-4,与介助/自理老人比例1/10-12得4分,比例每低于5个百分点扣1分。 6

12 技能培训 主要领导参加养老护理员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各专业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无专业技术职务的护理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经有关主管机关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达不到要求的酌情和分。 3

13 佩证上岗 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须佩证上岗。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分。 1

14 入院协议 有与入院老人或委托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入院协议书。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分。 1

15 老人档案 建立入院老人档案,包括入院协议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老人照片及记录后事处理联系人等与老人有关的资料并长期保存,保护老人隐私。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分。 1

16 收费公示 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上墙公示,并按市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达不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5

三、

服务质量

25分 17 医疗保健 有急救药箱和轮椅车等,设有经卫生部门批准的内设医务室或与专业医院签订合同,具备提供医疗保健服务能力。达不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6

18 安全防护 定期检查安全工作,评估老人不安全因素,采取安全预防措施;严防智残和患有精神病的老人走失;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达不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6

19 应急措施 对患有精神疾病且病情不稳定的老人有约束保护措施和处理突发事件的措施。达不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2

20 自治管理 有老人参与机构管理的管理委员会,开展老人与老人、老人与工作人员之间谈心交流活动,设有投诉意见箱,接受老人及家属的意见和建议。达不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3

21 膳食卫生 根据老人营养要求和生活、民族、宗教习惯,制定菜谱,合理膳食;提供适宜的就餐环境,确保膳食及食品的卫生安全。达不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3

22 物业维修 及时解决消防、照明、供水、报警、取暖、通讯、降温、排污等设施和生活设备出现的问题,保证其随时处于正常状态。达不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5

合计  100

二、床位收费标准

评估分值 床位费标准   (元/床.月)

单人间 双人间 三人及以上

86-100分 800-1350 450-750 350-550

60-85分 700-1100 400-600 300-500

说    明 1、以上床位的居室均带卫生间,若居室不带卫生间,则床位费按上述同类床位费标准核减20%。

2、套房按上述单人间收费标准加收不超过50%。

3、床位费内含免费定额用水10吨/床.月,电30度/床.月,并可年度累计结算。超出部分按国家规定水、电价格结算。



















附件二:

绍兴市区养老服务机构护理等级及收费标准表


护理等级 护理对象 护理项目 服   务   内   容 收费标准    元/人.月

理一

般 自理老人 饮食起居 1、每天清扫房间、卫生间1次,包括擦拭桌椅、床架、床头柜、电话机、窗台;清洗洗脸台面;刷洗马桶;倒垃圾、拖地;定时通风。保持室内清洁,空气新鲜、无异味。

2、每半月擦拭电视机、灯罩、镜子1次,每月擦拭门窗、开关线,每季清洗蚊帐,每半年清洗纱窗,每年清洗窗帘、空调过滤网、电风扇1次,保持室内环境卫生。

3、督促老人整理床铺、桌柜、衣物,保持室内陈设整齐。

4、工作人员每天上、下午各送开水一次到房间,送餐到楼层、大厅或餐厅。 200-350

 个人卫生 1、 督促老人洗头、理发(剃须)、洗澡、修剪指(趾)甲。

2、保持老人服装整洁、得体并定期换洗,冬、春、秋季每周清洗衣物二次,夏季每天清洗(洗衣机清洗)。

3、每月清洗床单、被套、枕套1次,必要时随脏随洗;夏季督促老人擦草席。

 康复保健 1、医务人员每日查房,定期量血压,观察老人的思想情绪、精神状态等,遇身体不适给予测量T、P、R、BP,做好保健指导和相应的生活照料,发现疾病征象及时告知家属;建立老人健康档案,定期评估老人身体总体情况并记录。

2、床旁、卫生间按装呼叫铃,遇应急呼叫,工作人员3分钟内到房间。

3、每周组织有益于老人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定期进行保健知识宣讲。

级 介助老人 饮食起居 1、实施自理一般护理服务内容,

2、每天协助老人整理床铺、桌柜;晚上协助老人铺被(放蚊帐),督促上床睡觉;每月协助整理橱柜,清理杂物;夏季隔天擦草(竹)席1次,冬天每天冲灌热水袋2—3次,秋冬季翻晒被褥每月1次。

3、三餐饮食送至房间,并负责洗刷盘碗;及时清洗茶杯,保持清洁。

4、毛巾、脸盆一周清洗二次,便盆每周消毒一次。

5、代为购买日常生活必需品。 400-500

 个人卫生 1、实施自理一般护理服务内容。

2、早上督促老人穿衣、漱口、洗脸、梳头等;帮助做洗脸、洗脚、洗澡前的准备工作;晚上督促老人漱口(清洗假牙)、洗脸等。

3、保持老人仪表端正,督促及时换洗内衣裤、棉毛衫裤。

 康复保健 1、实施自理一般护理服务内容。

2、督促按时服药,

3、床旁、卫生间按装呼叫铃,遇应急呼叫2分钟内到房间。

4、帮助收看电视节目,代为购买常用口服药。  

介助二级 介助老人 饮食起居 1、实施介助三级护理服务内容。

2、每天及时倾倒便器、倒垃圾。

3、每天帮助老人整理床铺、桌柜;每月帮助整理橱柜,清理杂物。

500-600

 个人卫生 1、实施介助三级护理服务内容。

2、每天帮助洗脚、洗臀部,夏季隔天擦背1次;帮助洗头发,夏季每2-4天洗1次,春秋季每周洗1次,冬季每十天洗1次;每半月修剪指(趾)甲1次;理发每月1次。

 康复保健 1、实施介助三级护理内容。

2、督促、指导进行肢体活动。

介助一

级 介助老人 饮食起居 1、实施介助二级护理服务内容。

2、每天晚上协助老人脱衣、上床睡觉;

3、帮助老人倒开水、洗水果、削果皮;

4、代为购买日常生活必需品,代为保管少量现金(100元以下)。

600-750

 个人卫生 1、实施介助二级护理服务内容。

2、帮助老人洗澡,夏季为每天洗,春秋季为每周洗1次,冬季每月洗一次。

3、早上协助老人穿衣裤、袜子、洗脸、梳头、剃须等,保持老人仪表端正;晚上帮助老人漱口(清洗假牙)、洗脸等;每周及时协助换洗内衣裤和棉毛衫裤。

4、每半月清洗床单、被套、枕套一次,尿湿衣裤、被褥及时换洗,保持干净、干燥、无异味。

 康复保健 1、实施介助二级护理服务内容。

2、视天气每周户外散步一次;督促、指导做力所能及的康复活动。

3、督促按时服药,需协助服药的老人有护士按要求代分口服药,做到“服药到口”;糖尿病老人按医嘱早、晚帮助注射胰岛素。

4、痴呆老人及时关注,严防走失或发生意外。


备注:

1、自理老人是指独立活动能力良好,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人;介助老人是指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设施等的帮助,具有部分独立活动能力,需要部分护理的老人;介护老人是指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没有独立活动能力的老人。

2、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自理、介助护理达不到服务内容要求的,护理费标准酌情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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