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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8〕72 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我市是较早进入人口老龄化的城市之一。据统计,到2009 年底,全市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超过97万,占总人口的17% ,高于全省16.18%的平均水平;全市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口14.64 万,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4.5% ,老龄化、高龄化趋势十分明显。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健康、精神文化等需求日益增加,养老服务问题日趋严峻。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以人为本、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也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相关产业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质量。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和谐宁波、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统筹、整体推进”的工作原则,完善政策,加大投入,多方参与,加快建立健全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骨干,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城乡一体化的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全市养老福利、服务水平。


  (二)总体目标。以发展老年福利事业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加强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拓展公办养老机构服务功能,健全社会化服务机制。到2012年,实现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覆盖,机构养老服务床位数保持年均增长10 %以上,享受机构养老服务人数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3%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建设。结合城乡社区建设,进一步加强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建设,完善居家养老服务配套措施,增强生活照料、文化活动、体育健身、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功能,向老年人提供定点服务和上门服务,提高服务功能和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居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到2012年,全市城市社区普遍建立星光老年之家(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1800个农村社区建立星光老年之家(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城乡星光老年之家具备生活服务、文化活动、老年教育等基本养老服务功能。


  (二)拓展乡镇(街道)养老机构服务功能。改善现有乡镇(街道)敬老院基础设施,扩大服务范围,提升服务功能。在做好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的基础上,向居家老人提供日间托养、短期寄养、配送餐等服务,建立集供养、寄养、社区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实现敬老院向区域性社会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到2012年,全市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服务覆盖达80%以上的乡镇(街道)。


  (三)大力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相应增加财政对福利事业的投入比例,大力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要加快中心城区养老机构建设,以缓解城区养老矛盾相对突出的现状;要按老年人口分布情况,联合相关乡镇(街道)合理规划,建设区域性的养老机构,实现资源的有效整合;要合理定位养老机构的功能,新建或扩建的养老机构要以收养失能老人为主;要通过建设资金补贴、公建民营、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优惠扶持措施,促进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到2012年,各县(市)区都建有县(市)区级公办养老机构,全市力争新增养老机构床位6800 张。


  (四)建立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依托现有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或相应的养老服务平台,建立具有组织、指导、服务、培训等功能的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强化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的行业管理和指导。到2012年,市、县(市)区全部建立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按照社会化示范要求,尽快建立健全低收入老人、高龄老人、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入院评审制度和行业自律守则、行业管理制度等制度规范,提高行业管理服务水平。


  四、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养老服务工作要纳入县(市)区社会事业发展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各级民政部门是养老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的业务指导,培育建立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规范与业务指导。要建立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评估、评审制度,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专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组织的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入住公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对象的资格审核以及政府补助的对象等方面开展评估、评审。要建立健全市、县(市)区各级机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政府职能部门数据库管理,及时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需求和资源供给信息。要建立完善居家养老信息服务网络,依托社区服务信息平台,普遍建立为老服务热线、应急呼叫系统等便捷有效的求助和服务信息系统。各级发改、土地、规划部门要根据当地老年人口发展速度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认真组织制定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养老服务机构布局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和建设标准组织实施。


  (二)加大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对新建具备生活服务、文体活动、老年教育等功能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星光老年之家),按原支付渠道,给予每个不少于2 万元补助;农村社区星光老年之家(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个不少于1 万元补助。县(市)区、乡镇(街道)财政和村集体经济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星光老年之家”)必要的运行经费保障。县(市)区建立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的,市财政应给予适当补助。县(市)区财政应对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给予适当补助。市福彩公益金每年安排一定经费,补助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建设。县(市)区民政部门也要相应安排福彩公益金,补助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建设。


  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给予资金补助、提供服务场所等优惠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等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为广大老年人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积极鼓励“4050”、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长期失业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和农村复转军人及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再就业。


  (三)加大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扶持力度。


  1.提高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资金补助。对用房自建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 张(含)以上、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投入使用后,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个床位10000元补助,分三年按比例到位。租用用房且租期5 年(含)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分5年给予每个床位每年2000 元补助。对用房自建的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 张(含)以上、取得经工商登记并投入使用后,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个床位5000 元补助,分三年按比例到位。租用用房且租期5 年(含)以上的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分5年给予每个床位每年1000元补助。


  以上补助经费,海曙、江东、江北三区按市、区财政各50%的比例承担;镇海、北仑、勤州、慈溪、余姚等地按市、县(市)区各30%和70%的比例承担;奉化、宁海、象山等地按市、县(市)区各50%和50%的比例承担;欠发达乡镇按市70%、所在县(市)区30%的比例承担。已建成投入使用或已租用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是否给予补助及具体补助办法、标准,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负担并确定。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的,各地应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接收需要生活照料的最低生活保障老人、生活困难老人、高龄老人和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的,各县(市)区政府要确定相关补助范围、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2.优先安排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符合条件的原工业用地,可改为养老服务用地,兴办养老机构。对老城区暂未列入改造计划的工业企业,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变、土地登记用途不变、建筑物不变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兴办养老服务业。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强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的监管,严禁以办养老服务机构为名搞房地产开发,严禁养老服务机构改变养老服务性质或服务用途。


  3.改革和完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收费管理制度。对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其收费标准按补偿成本原则确定,报同级物价、财政、民政部门核准,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可根据实际成本适当高于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收费标准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等,自主确定,实行明码标价,市场调节。要认真落实非营利性机构的营利用于补充投入非营利性机构设施建设和推动非营利性机构服务范围扩大、质量提升的政策,加强监管和政府调节,确保非营利性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4.减免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有关税费。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暂免征收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要照章纳税,如在确保为老年人服务的前提下,纳税有困难的,按照税法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减免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照顾。


  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并减半收取通信费、听视费。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经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5.优化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在符合市场原则的前提下,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积极提供融资便利,并提供优惠利率。对经论证前景好、规模大、市场急需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


  6.允许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投资者提取合理收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投资者拟提取收益的,可在核算机构运行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从年经营结余中不高于30%且不超过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原始投入的5%提取收益,但应承担亏损的相应责任。


  7.鼓励发展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服务的医疗机构,设置老年康复病房、临终关怀病房,并给予医保定点。


  (四)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要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队伍建设,逐步执行养老机构负责人资格上岗制度,推进养老机构负责人队伍年轻化、专业化、职业化。要加强养老服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逐步提高养老服务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队伍人员素质,确保人员队伍稳定。加大对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逐步执行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由劳动保障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从业人员,免费提供初次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从业人员参加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培训的,按每人800元标准给予补助,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的,给予全额补贴。培训、技能鉴定所需经费由所在市和县(市)区财政承担。有关部门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此类职业技能培训业务。


  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积极动员、组织、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和广大市民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各种公益性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志愿者的作用。开展“以老助老”志愿活动,倡导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要加强对志愿者队伍的组织和管理,在充分尊重志愿者意愿的基础上,对志愿者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各地还应结合实际,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的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社会志愿者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积极性。


   (五)确保各项养老服务政策的落实。各地要按照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10 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84 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8〕 72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7〕67 号)等文件和本文件的精神,切实落实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各地和市级职能部门要根据上述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出台具体的实施意见,做好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加快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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