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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同等补助

      5月26日,山东省出台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今天,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文件内容进行了解读。

  为有效破解养老服务设施落地难,意见中明确提出,今后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国家规定的标准是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

  公办养老机构由于政府补贴价格低廉进不去,民办养老机构价高却不愿去。针对这一现象,意见明确要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放开养老服务市场价格,由养老机构据市场需求自主制定价格。为进一步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我省还放宽了市场准入限制。今后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涉老组织、机构审批及立项、环保等手续办理一律下放到县(市、区),养老机构固定资产项目立项一律实行备案制。将营利性养老服务组织列入工商部门登记范围。连锁经营的养老服务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企业登记手续。这项规定,对外资企业同样适用。不仅如此,意见首次允许今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提取一定比例的年度盈余收益,用于奖励投资者。

  从2014年起,对养老机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项目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和开办(或运营)补助。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运营,享受同等的财政补助政策。省民政厅副厅长周云平介绍,目前,其他省份制定的资助政策大多仅面向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我省将营利性养老机构纳入资助范围,这在全国是少有的,打破了不同所有制养老机构的待遇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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