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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市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201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8]72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1010]77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进一步提升养老福利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逐步建立健全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服务方式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样化、居家养老普及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全市养老福利、服务水平。

(二)总体目标。以发展老年福利事业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加强机构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健全社会化服务机制。到2015年,实现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覆盖,机构养老床位达到3000张,其中城区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达到1000张以上。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建设。我市已建成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要进一步完善居家养老服务配套措施,增强生活照料、文化活动、体育健身、医疗护理、精神慰籍等服务功能,提高居家养老的服务质量。对未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城乡社区,市里每年按40%比例予以推进,各城乡社区要充分利用社区文化、体育设施、村老年协会活动场地,整合现有各种资源,积极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各养老服务中心在建立实施家庭自助、老年互助、社区扶助、志愿帮助等制度的基础上,经市、镇(街道)老龄部门同意,城镇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有条件的可开展老年人“日托照料”活动,建设使用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床位在30张以下的老年人休息场所;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也可利用集体空闲房子(床位在30张以下),对有“机构式”养老服务需求的本村老年人进行集中居住,由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供服务。在“日托照料”和“机构式”养老服务过程中,80岁以上纳入低保的老年人可享受免费服务。在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市财政对新建具备生活服务、文体活动,老年教育功能的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给予每个不少于3万元的补助,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个不少于1.5万元的补助;对居家养老服务过程中新建的床位给予每张1000元的补助。镇、街道财政每年给予每个居家养老服务中心5000元的运行、经费保障,并承担对80岁以上纳入低保老年人免费享受“日托照料”或“机构式”养老服务的有关费用。村集体经济也应予以补助。

(二)继续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建设。现有的公办养老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扩大服务范围,提升服务功能。在做好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基础上,向居家老人提供日间托养、短期寄养、配送餐等服务,建立集供养、寄养、社区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实现敬老院向区域性社会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市夕阳红怡乐园在2013年前要完成二期工程建设;锦屏街道办事处、岳林街道办事处在2015年前各自兴建300张床位的公办养老机构,在安置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的同时,空余床位和活动设施向城区居家老人开放,提供养老服务。新建公办养老机构的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宁波市级以上资金的补助,同时,市财政给予每个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总投资额10%的补助。

(三)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兴建民办养老机构。市民政部门对已建经市有关部门登记的民营养老机构要进一步予以规范,制订出台《奉化市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市财政对这些养老机构按实际入住的老年人数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的补助(不含公寓式老年住宅,以下同)。

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符合条件的原工业用地,可改为养老服务用地,兴办养老机构。对城区暂未列入改造计划的工业企业,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变、土地登记用途不变、建筑物不变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兴办养老服务业。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强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的监管,严禁以办养老服务机构为名搞房地产开发,严禁养老服务机构改变养老服务性质或服务用途。

对今后兴办的民营养老机构,市财政要加大资金扶助力度。对用房自建新办的非营得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建筑设计符合国家建设部和民政部关于公布行业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131号)要求,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投入使用的,按照实际入住的老年人数给予每个床位10000元补助,分三年按比例到位。租用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新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租用房屋质量安全且达到消防标准,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投入使用的,按照实际入住的老年人数分5年给予每个床位每年2000元补助。对用房自建新办的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建筑设计符合建标[1999]131号文件要求,经工商登记并投入使用的,按照实际入住的老年人数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补助,分三年比例到位。租用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租用房屋质量安全且达到消防标准,经工商部门登记并投入使用的,按照实际入住的老年人数分5年给予每张床位每年1000元补助。

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暂免征收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要照章纳税,如在确保为老年人服务的前提下,纳税有困难的,按照税法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减免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照顾。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 的配套费;免收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并减半收取通信费、听视费。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经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四)全面建立社会养老服务网络。市社会养老指导中心要按照《奉化市2011—2015年加快提升品质五年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指导全市各镇、街道的养老服务中心抓好落实。未建立养老服务中心的锦屏街道、岳林街道要抓紧落实建设公办养老机构计划,并及时向市人事部门进行法人登记和建立养老服务中心机构的申报工作,全面完成我市的社会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工作。

(五)认真落实养老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全市养老机构的安全生产以属地化管理为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领导,市民政部门也要进行及时的业务指导。各养老机构要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新办的养老机构在向民政、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时必须提交房屋结构安全符合使用要求和消防验收合格证等材料。村建立的“机构式”养老场所也必须达到房屋结构和消防安全等要求。

(六)切实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要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队伍建设,逐步执行养老机构负责人资格上岗制度,推进养老机构负责人队伍年轻化、专业化、职业化。要加强养老服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逐步提高养老服务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队伍人员素质,确保人员队伍稳定。加大对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逐步执行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由劳动保障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从业人员,免费提供初次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从业人员参加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培训的,按每人800元标准给予补助,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的,给予全额补贴。培训、技能鉴定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有关部门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此类职业技能培训业务。

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志愿队伍。积极动员、组织、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和广大市民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各种公益性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志愿者的作用。开展“以老助老”志愿活动,倡导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要加强对志愿者队伍的组织和管理,在充分尊重志愿者意愿的基础上,对志愿者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还应结合实际,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的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社会志愿者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积极性。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养老服务工作纳入镇(街道)社会事业发展工作年度目标考核。民政部门是养老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的业务指导,培育建立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规范与业务指导。 发改、土地、规划等部门要根据当地老年人口发展速度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认真组织制定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养老服务机构布局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和建设标准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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