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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促进居家养老服务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民政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推进我市居家养老服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06〕17号)精神,现就促进居家养老服务规范运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享受政府服务补助的重点困难对象

  (一)现阶段主要对经济困难、生活不能自理且无子女或子女无法实施有效照顾的居家老年人,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对有一定经济能力的独居、空巢、高龄和特殊对象老年人,可以由政府适当补贴的形式引导其自费购买服务。

  (二)各地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定享受政府购买服务或服务补助的老年人的具体资格条件和补助标准。

  (三)享受政府购买服务或服务补助对象由老年人所在的社区(村)提出,经街道(乡镇)确定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准。

  (四)政府购买服务或服务补助的资金一般委托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发放给按规定完成服务任务的服务人员,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要严格财务制度,做到规范操作。

  二、规范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运作和管理

  (五)各地应逐步建立起县(市)、区一级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以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非营利性运作。其基本职能是受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或指派,承担本地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管理、指导、评估、监督、调研和信息反馈,负责制定服务工作流程和服务操作规范。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可以单独设立,也可设在或挂靠在公益性或福利性的服务机构中。

  (六)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应尽可能设置在老年人居住相对集中的场所,服务范围能辐射邻近社区的老年人,服务功能和服务内容因需而定。对实行收费的服务项目,服务价格确定前应征求老年人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制。老年人对收费的服务项目要求提供收据的,应提供规范的收费票据。

  (七)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应当以制度的形式明确服务对象、服务标准、服务守则和服务人员的职责,建立科学合理的服务工作流程和服务操作规范。

  (八)提倡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进行法人登记(一般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确实有困难的,可作为县(市)、区级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九)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应当建立独立的单位财务帐户,实行独立核算。

  (十)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与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以签订用工劳动合同的形式建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被聘用的服务从业人员有权参加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一)签订用工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十二)各级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应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三、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培训制度

  (十三)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培训工作根据甬政办发〔2006〕17号文件规定,由县(市)、区劳动部门为主实施。各地民政部门应积极主动会商当地劳动部门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项目,落实培训教材,明确培训对象。

  (十四)所有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均须参加上岗前培训,培训经费根据甬政办发〔2006〕17号文件规定,由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上岗培训人员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由县(市)、区劳动部门颁发上岗证。上岗培训时间一般每人不少于30小时。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对在岗服务人员的继续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服务人员的职业技能。

  四、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安全防范机制

  (十五)居家养老服务场所应实行无障碍设计、建设和改造,配置必要的无障碍设施,服务用房应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防疫安全等有关国家规定,并建立安全责任制和意外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责任人。

  (十六)老年食堂开办必须具备必要的餐饮卫生条件和消毒设施,并自觉接受卫生部门的业务检查和指导。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商当地卫生部门,为老年食堂核发许可证创造条件。

  (十七)推行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执健康证上岗制度。从事老年餐饮服务和上门照料服务的人员应当参加健康体检,身体健康条件符合有关国家规定,并领取卫生部门核发的健康合格证后才能上岗。执证上岗制度实施前,已在职但身体健康条件不合格的服务人员,应予以劝退。

  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风险规避机制

  (十八)提倡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参保以服务人员和第三者(被服务人员)为标的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地可以招标或协议形式,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

  (十九)提倡有条件的县(市)、区和街道(乡镇)设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风险基金,用于补贴超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付限额部分的支出,以增强规避服务工作风险的能力。

  六、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监督评估工作

  (二十)各地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监督与评估机制。监督与评估工作可以授权委托县(市)、区一级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具体运作和实施,各街道(乡镇)和社区(村)配合做好工作。

  (二十一)监督与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财政专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服务组织的服务项目设立情况和服务质量、被服务人员的满意度与社会认可度等。

  (二十二)监督与评估工作以实地检查、人员访谈和台帐查看为主,监督与评估情况应定期向政府相关部门汇报和反馈。

  (二十三)为提高公共财政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对政府设立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应逐步建立专项经费绩效评估制度。

  七、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激励机制

  (二十四)各地应当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激励机制,对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定期给予表彰,促进居家养老服务水平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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