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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善政发〔2012〕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县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老年人口比重不断提高。2012年底,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89584人,占全县户籍人口的23.21%,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12968人,占老年人总数的14.48%,老龄化、高龄化趋势已十分明显,养老服务问题日趋严峻。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努力满足全社会不断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三区一园”战略部署,按照建设“科学发展示范点”的要求,积极完善体制机制,努力创新发展模式,全面构建与我县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相结合,适度均等化、普惠型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确保广大老年人老有所养、安享晚年。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强化政府在统筹规划、政策扶持、市场培育、典型示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和发展养老服务,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模式、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统筹规划与分级负责相结合。要制定全县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确定建设目标、主要任务、重点项目。各镇(街道)要按照规划要求,负责本区域内的主要建设任务和工作开展,确保养老事业可持续发展。

  (三)社会责任和家庭义务相结合。依托政府和社会力量,加大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不断完善社会养老服务内容,提升养老服务水平。大力弘扬“善文化”,弘扬家庭尊老、爱老和赡养理念,切实承担家庭的责任和义务。

  (四)突出重点和适度普惠相结合。重点保障“三无”、“五保”对象和高龄、独居、失能失智老年人的照料护理。以长期照料、护理康复和社区日间照料为重点,积极拓展服务范围,完善服务功能,逐步向全体老年人提供多样化、专业化养老服务。

  三、工作目标

  到2015年,全县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基本形成;基本建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机构养老服务模式,每百名老年人拥有养老服务床位数达到4张以上,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40%,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占比达到50%以上;县、镇(街道)、社区(村)养老服务三级组织管理系统和服务网络不断健全,养老服务管理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四、主要任务

  1、加快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着力提升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城乡社区已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要通过设施改造、功能提升,转型升级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或小型养老服务机构。未建的要加大力度,整合资源,加快建设。到2015年,城市社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三分之一以上的农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基本完成城乡社区20分钟左右养老服务设施布局。鼓励发展民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采取购买服务、项目委托、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重点扶持发展一批专业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大力发展以护理型为主的养老服务机构。现有社会福利机构和镇(街道)养老服务机构要完善设施、增强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加快发展为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尚未建有敬老院的镇(街道)原则上都要建设1所以上以护理为主的养老服务机构。继续推进敬老院转型升级,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同时,积极为有需求的其他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3、鼓励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创办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护和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实行集团化管理模式、办理法人登记,也可通过社区服务组织备案进行登记管理。

  五、加强养老服务运行管理

  1、实行养老服务机构的分类管理。具有医护功能,以接收失能、失智老人为主,提供长期照护的为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以接收半自理老人、自理老人为主,提供适当照护,集中居住式的为助养型养老服务机构;以接收自理老人为主,采取家庭式居住方式,设有配套的护理和生活照护场所的为居养型养老服务机构。重点支持发展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康复服务能力。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与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合作。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单独设置医疗卫生机构;没条件单独设置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促进养医结合。养老服务机构内独立设置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向当地卫生、人力社保部门申请,纳入当地医保定点机构。卫生、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医护人员的管理、监督、培训和业务指导,将其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纳入统一管理。

  3、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民政、卫生、工商、住建、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切实履行业务主管和行政监管部门职责,依法加强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养老服务场所的安全检查。严格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审批和年检年审制度,新建机构申领《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应当依法提交住建、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书及其他必备材料。对已经建成运行的养老机构和新建的城乡社区小型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兴办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抄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属地管理原则,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其尽快落实整改措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对整改无效的应及时依法予以取缔。实施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对养老机构投保费用,县级财政给予50%补助。

  4、探索养老服务新方式和新机制。居家养老要依托各种为老服务组织和实体、社区服务信息中心、社工组织等,对接老年人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以满足老年人的生活照料为重点,逐步充实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助、社会参与等多类型服务。逐步实行居家养老服务招投标制度,通过政府招投标采购方式,引导具备资质的各类社会机构进入养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养老机构要努力推进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并按照有关行业标准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地方性标准。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机构收费管理新机制,鼓励实行养老服务机构公办民营模式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连锁运营模式,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水平,逐步实现养老服务机构“投资多元化、运行市场化、服务人性化、管理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和养老服务需求进行综合评估,建立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对象入住评估制度和养老服务机构质量评估及监督检查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政策保障

  1、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保障。按照到2015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5%以上的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养老服务机构,按年度控制预留养老服务机构土地指标,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确保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需求,“十二五”期间共需建设用地指标约150亩。对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用地,采用政府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用地,可根据土地用途,依据养老服务机构具体类型,参照成本逼近法或收益还原法等方法进行地价评估后,采取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学校、医院、办公楼等存量房产和土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协助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2、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配套用房建设。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列入城市社区配套用房,按每百户15—20平方米建筑面积落实。新建小区在交付时须配套相应面积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小区要通过腾退、置换相应房产予以配置。已经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用房要确定产权,切实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的开展。鼓励城乡社区利用布局调整后的学校、医院、办公服务设施等公共资源改造或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3、加大资金扶持。县财政设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鼓励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等。

  (1)加强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扶持。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取得《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床位数达到20张以上,并投入使用的,除落实上级有关补助政策外,县财政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6000元补助;对租用房屋且租用期3年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达到前述条件的,除落实上级有关补助政策外,县财政按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张10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对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护理老人入住率达60%以上的,在上述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按核定的床位数,新建的每张增加1000元补助,租赁的每张增加500元补助。

  (2)加强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行扶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三无”、“五保”对象的,县、镇(街道)两级财政将补助给上述人员的生活、医疗等费用转入该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不足部分,由镇(街道)财政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每人每月150元。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正式运营后三年内,县财政每年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按实际入住的本县户籍老人数,每人每月100元。

  (3)加强镇(街道)敬老院转型升级的扶持。对敬老院转型升级为社会福利养老服务中心,经验收达标后,由县财政给予补助。其中属原址改建扩建后达标的,按新增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属异地新建的,按新增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4)积极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县、镇(街道)两级居家养老服务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对在“星光老年之家”、居家养老服务站基础上转型升级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进行“五A级”评定,验收合格、运转正常的,进行补助,县财政根据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实际投入的建设资金,按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为:五A、四A、三A、二A级分别为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运行经费原则上由各镇(街道)负责,县级对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五A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评一次,经评定合格的,每年予以运行补助,补助标准为:五A、四A、三A、二A级分别为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5)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受惠面。要按照适度普惠原则,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将低收入家庭中养老困难老年人全部纳入政府补贴范围。对符合居家养老服务条件,社会力量举办并为享有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的老年人连续服务6个月以上的民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实体),给予运营补助,按服务的老年人数,每人每年补助120元,连续补助三年。

  4、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智)或半失能(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简称一类补贴对象),低保边缘户家庭和重点优抚对象、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中的失能(智)或半失能(智)的老年人(简称二类补贴对象),高龄、独居的失能(智)或半失能(智)的老年人(简称三类补贴对象),政府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的不再重复享受)。根据其自身意愿和养老服务接收能力,到养老服务机构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由民政部门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由民政部门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养老服务补贴的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5、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并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国家机关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照顾。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免缴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小学代建费、防雷监审费、新型墙体基金、污水入网费;减半收取征地管理费、白蚁防治费、管道液化气建设费等。人防易地建设费根据实际情况可作适当调整。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免收养老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标准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主终端基本维护费标准的50%协商收取。对从事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的税费支持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加强机构队伍建设

  1、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组织机构。加强县社会化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建设,切实发挥指导中心作用;镇(街道)要依托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立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城乡社区要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配备必要的养老服务工作人员,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和专门工作场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县、镇(街道)、社区(村)三级组织管理系统和服务网络。切实增强养老服务组织机构功能,分级承担组织指导、服务培训、服务补贴审批发放、评估评审,监督检查等职责。

  2、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民政、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养老护理员专业技术培训,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职业资格考评工作,对辖区内从事养老服务的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经培训鉴定合格后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养老服务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快管理服务队伍专业化建设,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经费从再就业资金中支出;将居家养老服务列入社会公益性岗位,人员配置和经费按现行社会公益性岗位的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大中院校护理专业、社会服务与管理、公共事务管理和家政学等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就业,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大力倡导义工,积极推广“银龄互助”等行动,动员更多社会力量加入养老服务行列。

  八、加强组织领导

  1、科学统筹规划。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依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深入分析研究老年人口数量、结构及发展趋势和养老服务需求,着眼统筹城乡、统筹居家和机构养老服务,科学制订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养老服务建设项目应纳入年度用地计划。

  2、落实工作责任。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今后一个时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点任务,事关千家万户的安宁和幸福,事关全社会的和谐稳定。各镇(街道)务必高度重视,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列入政府和相关部门年度重点目标任务考核范围,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县民政局要切实履行牵头协调职责,做好整体谋划、管理指导、标准制订、监督检查等工作。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履行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共同推动这项工作。

  3、营造良好氛围。要深入宣传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法规政策,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认真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大力开展养老服务示范活动。要加强照护文化建设,切实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广泛开展为老志愿服务,在全社会大力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风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善政发[2007]191号)、《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善县推进城乡一体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善政发[2008]95号)自行废止。


嘉善县人民政府


201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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