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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盐政发〔2012〕8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快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嘉政发〔2012〕15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养老服务工作,稳步推进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全面提升社会化养老服务综合能力,现就完善我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全面构建与我县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相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老有所养、安享晚年,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全县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全面建立动态管理的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系统、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制度;基本形成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每百名老年人拥有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3张,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40%,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占比达到50%以上,镇(街道)一般建有不低于100张床位的养老机构1家以上,采用跨镇(街道)合作、分片联建的,原则上养老机构的床位数不低于300张,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均须在40%以上;县养老服务指导中心、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组织管理系统和服务网络不断健全,养老服务管理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二、科学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


  (一)制定系统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总体发展规划和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布点规划。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适度普惠为目标,从养老产业化的高度,制定养老服务事业总体发展规划,纳入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现代服务业和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规划建设部门要将养老服务机构用房与医院、学校、菜场等社区配套设施作为同等重要和优先考虑布局的内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以硬性指标列入城市居住区配套用房,新建小区在交付时配套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筑面积要达到每百户20平方米以上;已建小区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盘活存量资产,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学校、村(居)办公楼、企业以及各类活动中心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编制具有前瞻性、可操作性,体现县域特色的养老服务机构近期、中长期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布局规划,明确规划选址、用地性质、建设时序、考核评价等内容,确保规划、计划、行动“三位一体”,全面推进我县养老服务机构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以护理型为主的养老机构规划。按照到2015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5%以上的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养老服务机构,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确保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需求。建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养老服务机构模式。重点鼓励发展为失能老人、失智老人提供照护服务的养老机构,并给予相应的政策倾斜。现有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等公办养老机构要通过设施改造、功能增强、资源整合、质量提升,加快服务功能和服务方式转型。养老机构内经县卫生局审批同意设置的卫生所(医务室),可逐步纳入当地医保定点机构。根据社会需求、市场推动的原则,积极稳妥、有序发展居养型养老机构。结合“美丽乡村”和“新农村”建设行动计划,鼓励发展农家散居型养老机构和休闲型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三、全面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一)着力提升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已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要通过设施改造、功能提升,转型升级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或小型养老机构。尚未建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城乡社区,要加大力度,整合资源,加快建设。到2015年,城市社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三分之一以上的农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通过整合资源、试点先行、市场运行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力争到2015年城市社区都有为老年人提供就餐、送餐的场所或服务。


  (二)鼓励兴办为老服务组织、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多形式、多渠道兴办各类为老服务实体,采取购买服务、项目委托、以奖代补等,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重点扶持发展一批专业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镇(街道)、社区利用辖区内医疗机构、理发、浴池、餐饮、家电维修、超市等服务资源,构建“助老服务网”,并采取社区社会组织形式登记备案。


  (三)积极改进居家养老服务化方式。依托社区服务信息平台,对接老年人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协调为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专业、个性的居家养老服务。要为低保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和特殊困难老人,免费安装“一键通”话机并免收话机月租费。


  四、积极发展以护理型为主的养老机构


  (一)实行养老服务机构的分类管理。整合资源,加快县爱心护理院建设,开展老年人护理、康复、保健、临终关怀服务。大力发展具有医护功能,以接收失能、失智老人为主,提供长期照护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以接收半自理老人、自理老人为主,提供适当照护,集中居住式的助养型养老服务机构;以接收自理老人为主,采取家庭式居住方式,设有配套的护理和生活照护场所的居养型养老服务机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二)加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现有社会福利机构和镇(街道)养老服务机构,要完善设施,增强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加快发展为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根据我县人口老龄化趋势、五保集中供养人数和现有敬老院状况,科学规划和布局,探索实施敬老院集中整合新路子,达到充分利用养老资源、提升供养服务水平的目标。


  (三)大力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创办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就近就便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护和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实行集团化管理模式办理法人登记,也可通过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进行登记管理。


  (四)注重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医疗康复服务能力。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医疗机构的合作。规模较大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须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规模较小的也可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促进养医结合。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应与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站)加强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养老服务机构内独立设置的卫生所(医务室),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报批,并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纳入医保定点机构。县卫生、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医护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监督,将其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纳入统一管理。


  五、加强和创新养老服务运行管理


  在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老年人优待制度等的基础上,要建立健全以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为重点的各类基本保障制度。


  (一)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和特殊困难老人,政府给予养老服务补贴。根据老年人或其家庭意愿,到养老服务机构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由县民政部门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对8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经调查每月各类固定补助在低保标准200%以上、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经济相对比较困难的独居、空巢老人和特殊贡献老人,经评估采取政府补助和个人出资相结合的方式提供养老服务。


  (二)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以镇(街道)为单位,对当地老年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和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建立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全面建立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对象入住评估制度和养老服务机构质量评估及监督检查制度,切实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


  (三)完善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坚持政府支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的原则,全面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政策性保险,防范和减少入住老人的人身安全风险。通过全省统保、行业互保的办法,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投保费用,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同时进一步完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政策,切实提高老年人晚年的生活质量。


  (四)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镇(街道)和民政、卫生、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切实履行业务主管、行业管理和行政监管职责,依法加强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养老服务场所的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公共卫生和消防安全方面的问题,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严格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审批和年检年审制度,新建机构申领《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应当依法提交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书及其他必备材料。对已经建成运行的养老机构和新建的城乡社区小型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或农村宅基地兴办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抄送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督促其尽快落实整改措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五)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完善机构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等相关标准,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通过等级评定、标准引导和信息化管理等,提高养老服务行业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六)探索养老服务新机制。加强虚拟养老院建设,实行居家养老服务招标制度,通过政府招标采购方式,引导具备资质的各类社会中介机构进入养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机构收费管理新机制。鼓励实行养老服务机构公办民营模式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连锁运营模式,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水平。通过资金、信息引导和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在居家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之间形成贯通机制,确保老年人自主选择养老服务方式和服务场所,满足不同养老服务需求。


  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保障。对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用地,采取政府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用地,可根据土地用途,依据养老服务机构具体类型,参照成本逼近法等方法进行地价评估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鼓励用地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学校、办公楼等存量房产和土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支持在新建居住区、保障房等项目中规划开发老年社区或老年公寓。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协助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加大资金支持。县财政设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鼓励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等。从2013年起,县财政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对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20张以上,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8000元的补助,分四年按比例到位;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达到前述条件的,县财政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10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新建非营利性民办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20%。居家养老服务站或照料中心的装修和日常运作等经费的补助按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盐政办发〔2012〕75号)文件执行,县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制订。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并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国家机关向福利型、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福利型、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照顾。金融机构要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在符合市场原则的前提下,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积极提供融资便利,并提供优惠利率。允许养老机构建造一定比例的三产服务用房用于弥补养老服务收入不足。允许社会力量投资的养老机构,采取使用权出让、会员制形式进行运作,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免收养老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供水接入费按成本价收费,养老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标准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主终端基本维护费标准的50%协商收取。对从事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的税费支持政策,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132号)执行。


  七、加强机构队伍建设


  (一)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组织机构。建立县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做到有机构、有职责、有人员、有场地、有经费;镇(街道)要依托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立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城乡社区要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配备必要的养老服务工作人员,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和专门工作场所。切实增强养老服务组织机构功能,分级承担组织指导、服务培训、服务补贴审批发放、评估评审、监督检查等职责。


  (二)加快养老服务队伍建设。鼓励大中专院校护理、社会服务与管理、公共事务管理和家政学等相关专业毕业学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就业;协调专业劳务公司,以劳务外包、岗位派遣等用工形式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或照料中心工作人员纳入政府的公益性岗位开发,岗位人数按享受政府养老补助老人数的5:1比例设置,每个站点最少一名公益性岗位。实行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对公办和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护理人员,按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不同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元、75元、100 元、125元的特殊岗位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社工队伍,建立健全志愿者服务活动长效机制,本着自愿量力的原则为高龄、残疾老人提供服务。积极推广“银龄互助”、“时间银行”等行动,动员更多社会力量加入到养老服务行列。


  (三)实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评定制度。县民政和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养老护理员专业技术培训,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考评工作。设立养老护理员培训鉴定项目,对辖区内从事养老服务的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经培训鉴定合格后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推行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和居家养老服务护理员持证上岗、定期培训制度,严格执行《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加强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人员、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将其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提高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到2015年90%以上的护理员实现持证上岗。


  八、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逐级考核机制,促进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合力推进养老服务事业不断发展。镇、街道要把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进一步完善各项养老福利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把养老服务事业特别是居家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工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政府和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进行逐级考核。建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综治办)、县编委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地税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局(体育局)、县卫生局、县国税局、县工商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广播电视台、县城投集团、县水务集团等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促进我县养老服务事业快速有序发展。


  (二)营造良好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法规政策,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认真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大力开展养老服务示范活动。要加强照护文化建设,切实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广泛开展为老志愿服务,在全社会大力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风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政府此前发布的政策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О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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