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列表
当前位置:首页>养老动态>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湖政发〔2010〕5号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制,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8〕72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逐步建立健全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服务方式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样化、居家养老普及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总体目标。以发展老年福利事业为重点,全面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增强社区照料功能,加强机构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完善社会化服务机制。到2012年,实现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覆盖,机构养老服务床位数保持年均增长10%以上,享受机构养老服务人数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3%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市、县(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强化行业管理和指导。依托市、县(区)国办养老机构,建设具有组织、指导、服务、培训等功能的社会化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健全养老服务机构网络,强化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的行业管理和指导。到2012年,市、县(区)两级都要建成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指导中心可与现有的社会福利院合署办公,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市、县(区)财政应保证其必要的工作经费。按照社会化示范要求,组织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建立健全低收入老人、高龄老人、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入院评审制度和行业自律守则、行业管理制度等,提高行业管理服务水平。


  (二)加快农村综合福利中心建设,推动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依托乡镇敬老院,加大基础设施改造,拓展服务功能,拓宽服务范围,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加快建设集供养、寄养、社区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管理及其他社会福利功能于一体的农村综合福利中心,逐步实现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选好中心主任,规范用工制度,实行从业人员就业准入制度,优先招收具有专业护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到福利中心工作,优化工作人员的年龄知识结构,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农村综合福利中心作用,扩大服务范围,为居家老人提供日间托养、短期寄养、配送餐等服务,开放老年文体活动场所。到2012年,全市80%以上乡镇建立综合福利中心。


  (三)加快社区养老服务网点建设,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依托“星光老年之家”、老年活动室,结合城乡社区建设,建立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站点。社区养老服务站点设老年人求助电话、日托室、洗衣室、理发室、聊天室等服务设施,组织实施老年人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医疗护理、信息咨询等居家养老服务,承接政府为困难老人购买的服务。负责居家养老服务队伍管理,在辖区组织义工队伍,开展义工服务。到2012年,全市城市社区基本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点,5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具有生活服务、文化活动、老年教育等基本养老服务功能的“星光老年之家”。


  (四)加大扶持力度,推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通过采取资金补贴、公建民营、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优惠扶持措施,引导社会资金从事养老服务事业,促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推动养老服务事业社会化。培育各种形式、各种层次的养老服务供给主体,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需求。到2012年,力争全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占养老总床位数的50%。


  三、政策措施


  (一)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一是加大居家养老服务站点补助力度。对城乡社区新建具备生活服务、文体活动、老年教育等功能城乡社区“星光老年之家”,各县财政应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给予相应配套补助。市财政对市区城市社区具有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的居家养老服务站给予不少于3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二是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经费长效保障机制。各县(区)财政应将居家养老服务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用于政府购买岗位、困难老人政府购买服务以及居家养老服务站点正常运行的经费补助。乡镇(街道)财政及村级集体经济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运行经费保障。市区政府购买岗位、困难老人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由市财政、区财政各承担50%。对市本级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运行经费由市财政按平均每个每年1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区财政给予配套。市区农村三星级以上具有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的农村“星光老年之家”日常运行经费由市财政按每个每年1万元补助,区财政、乡镇(街道)、村给予必要配套。日常运行经费补助,根据服务老年人人数、服务质量及工作绩效等内容考评合格后拨付。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各地要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给予资金补助、提供服务场所等优惠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等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为广大老年人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全市每年要确定一批重点扶持的为老服务中介组织和家政服务公司,对列入重点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不少于5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建立为老服务准入制度,加强对社会为老服务组织的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评估考核,考核优秀的通过以奖代补形式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队伍。把居家养老服务纳入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养老服务组织(机构)招用本市户籍“4050”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长期失业人员、低保边缘户、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和农村复退军人及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当地政府再就业优惠政策。公益性岗位按享受政府补贴对象老人数4:1的比例设置,即每服务4个补贴对象老人设置1个岗位,为每个老人上门服务。市区各类养老服务组织招用上述对象,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实行职业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市、县(区)民政、劳动保障部门应对上述就业困难人员参与养老服务开展必要的培训,培训费用补贴按规定渠道列支。


  (二)加大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力度。支持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单位和个人,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有自建或租赁的场所,房屋质量、消防安全符合建设、消防等部门要求,布局符合规划,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上,设置床位数在30张(含)以上,民政部门应同意批准其申办,城建、规划、国土、卫生等部门优先办理审批手续。


  加大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补助力度。市区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30张(含)以上,取得《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并投入使用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每张床位市财政补助1000元。租用用房租期在5年(含)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30张(含)以上,由市财政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分5年每张床位每年补助200元。各区给予相应的配套补助。各县补助标准自行制定。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的,各地应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接收需要生活照料的最低生活保障老人、生活困难老人、高龄老人和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的,各县区要确定补助范围、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支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社会化医疗卫生服务。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报经批准后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支持农村综合福利中心建设。鼓励农村敬老院加大基础设施改造,拓展服务功能,拓宽服务对象。乡镇敬老院改、扩建为农村综合福利中心并经验收合格的,由市财政补助10万元。市区乡镇新建综合福利中心的,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市、县(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设立2-3个工作岗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人员问题,所需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由市、县(区)财政承担。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设立1-2个工作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由乡镇财政承担。


  (三)落实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优惠政策。切实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意见》(浙政发〔2008〕72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6〕88号)精神,对于养老服务机构的各项税费扶持政策要落实到位。对养老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自用房产、土地、车船使用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符合规划的,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划拔供地,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可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予以优先立项,优先审批。养老服务机构的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经民政部门认可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收有线(数字)电视入网费,并减半收取视听维护费;免收电话、宽带互联网入网费,通信费给予适当减免;免收管道煤气初装费和电表、水表接入费。


  (四)健全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行机制。大力倡导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养老机构运作模式。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要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探索将所有权、经营权进行分离,逐步实现养老机构的社会化。加强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管理。凡以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投资为主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必须用于养老服务,严禁改作宾馆、饭店、写字楼和其它商业用房。


  鼓励公办养老机构向社会开放。在满足当地五保、“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的前提下,利用闲置设施、空余床位接收社会老人自费寄养。向社会自费寄养老人服务的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通过成本核算后确定收费标准。床位和设施还有空余的,允许向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短期(最长2年)出租,租金收入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按照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机构事业法人登记问题的通知》(浙事登〔2009〕1号),为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全市所有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办理事业法人登记,确立事业法人资格。


  四、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各项养老福利政策,切实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要进一步加强规划引导,根据当地老年人口发展速度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认真制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财政保障以及多渠道筹集资金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


  要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整合各类社会资源,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合力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级民政部门是机构养老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导。要继续把好养老服务机构准入条件,严格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并通过老年福利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加强全行业规范与业务指导。要按照社会化养老服务评估、评审制度,对养老服务机构财政专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组织的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入住公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对象的资格审核以及政府补助的对象等方面开展评估、评审。


  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招收具有专业护理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工作。要认真做好养老服务专业队伍人员培训,逐步提高养老服务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队伍人员素质,确保人员队伍稳定。要积极倡导、发展志愿者服务队伍,建立义工服务时间储备制,积极探索“义工银行”等自助互助服务途径。


  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市、县(区)两级机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政府职能部门数据库管理,及时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需求和资源供应信息。建立完善居家养老信息服务网络,建立和依托社区服务信息平台,普遍建立为老服务热线、应急呼叫系统等便捷有效的求助和服务信息系统。


二○一○年二月三日

文章评论(0条)

我要参与评论
    暂无评论

发表评论

在线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