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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加强农村敬老院(综合福利中心)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省政府《浙江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以及民政部、民政厅有关敬老院建设与管理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敬老院(综合福利中心)规范化建设,提升五保集中供养质量与管理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立法人资格。根据《湖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事业法人登记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要求(湖编办〔2009〕34号),各县(区)民政局要会同登记机关和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对现有农村敬老院进行梳理、检查,重新确认。对于规模小、设施差、管理不规范的农村敬老院,要限期整改、暂缓登记。符合条件的敬老院(综合福利中心),应办理法人登记,确立法人资格。

二、选好配强院长(主任)。各县(区)民政局要结合农村敬老院法人登记,立足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的要求,调整和充实农村敬老院管理人员队伍,重点要选好配强院长(主任)。院长(主任)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55周岁以下,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对不符合条件的,民政部门要主动会同审计、财政部门,督促所在乡镇政府予以调整。院长(主任)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派或者聘任,并报县(区)民政局备案。工作人员与机构供养对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

三、规范财务管理。农村敬老院须有专(兼)职财会人员,会计与出纳不得由一人兼任。五保供养资金,由县(区)、乡(镇)两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有农村集体经营收入的地方,可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五保供养资金主要用于五保对象吃、穿、住、医、葬以及孤儿义务教育等方面的支出。农村敬老院应统筹安排各项费用支出,做好预算和决算,定期公布账目,自觉接受监督。农村敬老院的不动产,应明晰产权、登记入帐。

四、确定供养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应当按照确保五保对象基本生活为原则,以不低于所在县(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60%的标准确定。供养标准于当年2月底前由县(区)民政局会同财政、统计等部门拟定,报县(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开发区、度假区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参照吴兴区标准执行。

五、统一医疗保障。农村五保对象,以乡镇为单位统一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乡镇政府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不足部分由乡镇解决,县(区)民政局视情从医疗救助资金中予以适当补助。

六、发放供养证书。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应由县(区)民政局统一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持证享受五保供养。五保供养实行集中供养为主、分散供养为辅的制度,集中供养率不得低于90%。《农村五保供养证》于每年年底以县(区)为单位统一进行审核。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供养条件或者死亡的,应予以核销。

七、签订供养协议。乡镇人民政府、农村敬老院、村民委员会和五保供养对象应当签订供养服务协议,载明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五保供养对象私人财产和承包土地收益的处置办法。

八、加强档案管理。农村敬老院应及时建立入院供养人员的资料档案。供养人员档案应包括:供养人员基本情况表、入院申请书、供养协议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供养人员照片等。

九、健全规章制度。农村敬老院应根据有关法规文件,建立健全规范化建设与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主要包括:院长工作职责、各类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入院供养人员守则,值班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制度、饮食卫生制度、环境卫生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奖惩评比制度等,并公布上墙。

十、加快模式转型。农村敬老院要按照《湖州市农村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基本规范(试行)》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建设成农村综合福利中心,逐步实现由封闭型向开放型、由单一供养型向综合福利型、由单纯救济型向适度普惠型的转变。要在现有功能基础上,增设社会化养老、居家养老、老年人活动、应急避灾、临时救助、社会捐赠与接收等功能,不断拓展功能,提升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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