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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德政发〔2010〕36号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我县老年社会福利事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8〕72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0〕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逐步建立健全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服务为依托、以机构养老为补充,服务方式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样化、居家养老普及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总体目标。以发展老年福利事业为重点,全面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增强社区照料功能,加强机构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完善社会化服务机制。到2012年,实现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覆盖,机构养老服务床位数保持年均增长10%以上,享受机构养老服务人数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3%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县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建设集养老服务、助老服务、便民服务于一体的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具有组织、指导、督查、服务、培训等功能。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设立6~8个工作岗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承担。按照社会化示范要求,组织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强化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行业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低收入老人、高龄老人、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入院评审制度和行业自律守则、行业管理制度等,提高行业管理服务水平。

(二)加快农村综合福利中心建设。依托乡镇敬老院,加大基础设施改造,拓展服务功能和服务对象,建立和完善集供养、寄养、社区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农村综合服务体系,实现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扩大服务范围,为居家老人提供日间托养、短期寄养、配送餐等服务。乡镇(开发区)农村综合福利中心设立居家养老服务1~2个工作岗位,人员经费由乡镇(开发区)财政承担。选好中心主任,规范用工制度,实行从业人员就业准入制度,优先招收具有专业护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到福利中心工作,优化工作人员的年龄知识结构,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到2012年,全县80%以上乡镇(开发区)建立综合福利中心。

(三)加快社区养老服务网点建设。依托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星光老年之家”和老年活动室,进一步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站具有老年人文化娱乐、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医疗护理、信息咨询等服务功能,承接政府为困难、残疾等老人购买的服务。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网点、服务队伍的管理,在辖区组织义工队伍,开展义工服务。到2012年,全县20个城镇社区基本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5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具有生活服务、文化活动、老年教育等基本养老服务功能的“星光老年之家”。

(四)推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通过采取资金补贴、公建民营、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扶持措施,引导社会资金从事养老服务事业,推动养老服务事业社会化。培育各种形式、各种层次的养老服务供给主体,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需求。到2012年,力争全县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占养老总床位数的50%。

三、政策措施

(一)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的补助力度。一是对乡镇农村综合福利中心建设,按照标准验收通过后,县财政通过以奖代补形式给予建设资金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二是对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县财政给予不少于3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对三星级以上具备生活服务、文体活动、老年教育等功能的农村社区“星光老年之家”,县财政给予1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乡镇配套0.5万元。三是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经费长效保障机制。将居家养老服务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用于政府购买岗位、购买服务以及居家养老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正常运行的经费补助。乡镇(开发区)及村级集体经济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运行经费保障。城镇社区内的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由县、镇财政各承担50%。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运行经费由县财政给予每个每年1万元补助,乡镇(开发区)给予必要配套。农村“星光老年之家”运行经费经考核,由县财政给予每年每个0.5万元以内的以奖代补经费,乡镇(开发区)、村给予必要配套。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补助、提供服务场所等优惠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等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为广大老年人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建立为老服务准入制度,加强对社会为老服务组织的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评估考核,考核优秀的通过以奖代补形式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队伍。把居家养老服务纳入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养老服务组织招用“4050”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长期失业人员、低保边缘户、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和农村复退军人及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县再就业优惠政策。各类养老服务组织招用上述对象,经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实行职业培训和逐步持证上岗制度。县民政、劳动保障部门对上述人员参与养老服务的开展必要培训,培训费用补贴按规定渠道列支。

(二)加大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力度。支持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单位和个人,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有自建或租赁的场所,房屋质量、消防安全符合要求,布局符合规划,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上,设置床位数在30张(含)以上,县民政部门应同意批准其申办,县建设、国土、卫生等部门优先办理审批手续。

加大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补助力度。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30张(含)以上,取得《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并投入使用的,经县老龄办审批,县财政复核同意后按照核定床位数,县财政给予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1000元。租用用房租期在5年(含)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30张(含)以上,经县老龄办审批,县财政复核同意后五年内按照核定床位数,县财政给予每年每张床位200元补贴,按年度结算。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的,应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接收需要生活照料的最低生活保障、生活困难、高龄和重度残疾等特殊困难老人,由县财政按城镇居民助老服务券发放标准计算补助款用于抵扣困难老人入托缴费。

支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社会化医疗卫生服务。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报经批准后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三)落实养老服务机构优惠政策。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8〕72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0〕5号)精神,对养老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自用房产、土地、车船使用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符合规划的,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划拔供地,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可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予以优先立项,优先审批。养老服务机构的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经县民政部门认可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收有线数字电视、电话、宽带互联网入网费、管道煤气初装费,减半收取视听维护费。

(四)健全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行机制。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要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探索将所有权、经营权进行分离,逐步实现养老机构的社会化。加强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管理。凡以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投资为主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必须用于养老服务,不得改作宾馆、饭店、写字楼和其它商业用房。

鼓励公办养老机构向社会开放。在满足当地五保、“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的前提下,利用闲置设施、空余床位接收社会老人自费寄养。向社会自费寄养老人服务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通过成本核算后核定收费标准。床位和设施还有空余的,允许向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短期(最长2年)出租,租金收入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按照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机构事业法人登记问题的通知》(浙事登〔2009〕1号)精神,为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全县所有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办理事业法人登记,确立事业法人资格。

四、组织领导

各乡镇(开发区)、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各项养老福利政策,切实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进一步加强规划引导,根据当地老年人口发展速度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认真制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财政保障以及多渠道筹集资金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

要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整合各类社会资源,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合力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县民政部门是机构养老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导。要把握养老服务机构准入条件,严格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要按照社会化养老服务评估、评审制度,对养老服务机构财政专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组织的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入住公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对象的资格审核以及政府补助的对象等方面开展评估、评审。

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招收具有专业护理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工作。要认真做好养老服务专业队伍人员培训,逐步提高养老服务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确保人员队伍稳定。要积极倡导、发展志愿者服务队伍,建立义工服务时间储备制等自助互助服务途径。

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县、乡镇(开发区)两级机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政府职能部门数据库管理,及时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需求和资源供应信息。建立完善居家养老信息服务网络,依托社区服务信息平台,建立为老服务热线、困难老人基本信息库等服务信息系统。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文章评论(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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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sdn886@163.com IP:59.173.64.45 2014-05-16 15:43:22

    讲解的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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