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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为推进我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逐步解决城乡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保障问题,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民福〔2012〕32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是指对低收入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等养老困难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接受居家养老服务或者入住养老机构提供支持的一种制度。从2013年起,在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基础上,全面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老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二、基本原则


从我县困难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以城乡社区和养老机构为依托,构建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网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补贴内容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的要求,规范管理,逐步完善。


三、补贴对象


养老服务补贴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类:一类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以下简称一类补贴对象);二类是城乡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高龄、孤寡、空巢、独居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以下简称二类补贴对象)。


(一)一类补贴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属于低保对象;


2.因进食、穿衣、个人卫生、如厕、移动等不能自理而需他人帮助,或因丧失认知能力日常生活必须有人照顾,且经“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确定为重度依赖者;


3.年龄60周岁以上。


(二)二类补贴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60周岁以上独居、空巢、孤寡老人,或80岁以上高龄老人,或60周岁以上的市级以上劳模、重点优抚对象、纯居干、失独、归侨等特殊贡献老人或特殊对象;且老人(或与配偶平均收入)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月收入在3000元及以下的;


2.因进食、穿衣、个人卫生、如厕、移动等不能自理或者不能完全自理而需他人帮助,或因丧失认知能力日常生活必须有人照顾,经“生活自理能力”、“经济条件”、“居住状况”等综合评估后定为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的。


四、补贴对象的确定


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待遇,应当由本人或其家庭向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受理、初评和组织对评估意见的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评估和审核,县民政局负责核准。对批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待遇的,从批准次月起享受养老服务补贴。补贴对象确定的具体标准及方法,详见《桐庐县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实施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对象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家庭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死亡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县民政局核准后,在次月起停止享受养老服务补贴。


二类服务对象按照评估分从高到低的原则确定,但政府购买服务人数应达到老年人总数的6%以上。


五、补贴标准  


(一)一类补贴对象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入住养老机构的,每人每年补贴12000元;居家接受养老服务的,每人每年补贴4800元。


一类补贴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其本人的低保金计入养老服务补贴;居家接受服务的,其本人的低保金不计入养老服务补贴。


已经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的老人,不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


(二)二类补贴对象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按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推进统筹城乡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县委办〔2011〕149号)执行。其中:老年人如与配偶同时列入补贴对象的,实际补贴标准为两人经评估后享受补贴标准之和的80%。


六、补贴方式


(一)养老服务补贴通过向补贴对象提供服务的方式实现。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补贴对象,养老服务补贴支付给向相关的养老机构,由其为补贴对象提供与补贴金额等值的服务;对居家接受服务的补贴对象,养老服务补贴支付给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或者组织,并由其为补贴对象提供与补贴金额等值服务。居家老人因身体不适,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一个月以上)的,服务补贴可转换为护理费形式补贴给老人,以供在医院内使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或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协议。


七、服务标准及要求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入住的养老机构,应当是经民政局批准设立的的养老机构。对要求入住养老机构的一类补贴对象,有空余床位的公办养老机构不得拒收。对二类补贴对象,按照《杭州市国办养老机构准入评估办法》执行。


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组织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应符合相关的服务标准。为补贴对象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其管理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等执行《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DB 33/T 837-2011)。


各乡镇街道在签订购买养老服务协议时,应对相关养老服务机构、服务企业或组织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予排除。在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后,应对相关养老机构、服务企业或组织的服务质量进行跟踪检查的测评,对年度服务满意度达不到85%的,停止续签购买服务协议。


八、资金保障


县财政将养老服务补贴及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九、监督管理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使用的管理,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及时报送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县民政局、财政局将不定期组织对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情况和服务质量的检查,确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如发现因工作不力,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补助经费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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