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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的要求和江苏省委实施“民生幸福工程”的部署,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努力提升广大老年人的幸福感和满意度,现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7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意见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64号)和《江苏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我市是未富先老的地区之一,至2011年底,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140.2万,占户籍总人口的17.1%;其中大市区老年人口31.4万,占户籍总人口的18.7%;预计到2020年,全市老年人口将达198万,将占户籍总人口的21.5%。人口老龄化形势十分严峻,老年人群体呈现基数大、增速快、寿龄高、空巢多等特点,迫切需要社会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老龄问题特别是养老服务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下,全市各地紧紧围绕养老服务需求,积极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目前,全市已有公办养老机构177家(其中城镇福利院8家、镇敬老院169家)、民办养老机构25家,共有养老床位数25912张,约占老年人口的1.85%,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与快速发展的人口老龄化形势、不断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和老年人盼望过上更加美好晚年生活的新期待相比,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还存在总量少,差距大,规模小,标准低,结构不合理,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政府投入不足,民间投资热情不高,专业化、个性化、社会化服务程度偏低等问题,社会养老服务供需矛盾依然十分突出。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满足社会养老需求,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是惠及百姓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是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十分紧迫的任务,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及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建立健全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信息服务为辅助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层次多样化、服务方式社会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运行机制顺畅、监督管理到位、可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新格局。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基本形成“9073”养老服务格局,即全市老年人口中,90%的老年人通过自我照料和社会化服务实现居家养老,7%的老年人通过社区组织提供的各种专业化服务实现社区照料养老,3%的老年人通过入住养老机构实现集中养老。基本建成投资多元、规模适度、城乡一体、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服务专业、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行高效、人民满意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全市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30张以上;

  ——社会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50%以上;

  ——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30%以上;

  ——每个县(市、区)建成一所政府举办的、300张以上床位的示范性养老机构;

  ——继续实施“关爱工程”,改善农村敬老院服务设施,在确保“五保”供养对象生活的前提下,扩大服务范围,拓展社会寄养、日托照料、支撑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等多种功能,逐步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

  ——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成率100%,农村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成率75%以上;

  ——积极实施“安康关爱行动”,推广“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参保率50%以上;推行养老服务责任险;

  ——进一步拓展“12349”居家养老呼叫服务平台功能,努力实现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的城乡全覆盖;

  ——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65%以上;

  ——以县(市、区)为单位,基本建立政府为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制度。

  三、进一步落实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各项重点工作

  (一)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各级政府要将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依托现有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建立市、县、镇(街道)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大力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十二五期间”,各镇(街道)都要依托社区综合性服务中心,全面建成具有一定规模、功能较强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送进家门和走出家门的社区居家服务。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等办法,为每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配备2-3名专职和若干名兼职管理人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培育服务机构、招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服务商等方式,引导各类实体进入居家养老服务领域,扩大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规模。支持各类信誉好、懂经营、善管理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连锁经营,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水平。强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功能,按照就近方便、小型多样、功能配套的要求,为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日间照料以及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购等生活服务。同时,兼顾老年人文化娱乐、学习教育、体育健身、精神关爱、社会参与、权益维护等多种需求。充分发挥老年人组织、志愿者组织作用,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志愿服务。注重老年人宜居社区建设,要把老年人服务场所和老年集中居住生活区作为重要功能配置,小区住宅、道路系统、公共绿地等方面进行无障碍设计。已建小区要整合存量资源建立托老场所,强化养老服务功能,为居家老人提供基本服务。创建养老服务示范社区,为老年人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加快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扩大养老床位总量。积极争取和用好国家、省专项扶持资金,各级财政也要安排相应的扶持资金,加快推进各类养老机构建设。继续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市区采取“福利性安排、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建设一所1000张床位(其中老年人特护床位500张,老年人专享公寓500套)的综合性、多功能的老年福利服务中心,旨在解决城市中、高收入老年人的市场性养老难题。各县(市、区)都要建成一所政府举办的、300张床位以上的示范性养老机构。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制定并落实各项扶持和优惠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特别是对护理型养老机构予以重点扶持。鼓励将基础条件较好的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私人用房等改建为托老所和护理院等养老机构。优化养老床位结构,提高具有医疗护理和临终关怀性质的护理型养老床位比例,优先保障失能半失能等困难老年人服务需求。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参与养老机构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康复保健、临终关怀等服务。到2015年,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30%以上,各县(市、区)都要依托公办养老机构建设一所老年护理院或老年护理部。

  (三)推进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农村敬老院硬件设施建设,拓展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范围,使农村敬老院在确保“五保人员”供养服务的前提下,建设成为集五保供养、社会寄养、日托照料、残疾康复、临终关怀等功能于一体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配置老年人服务场所和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区。开辟多元化的投资渠道,鼓励利用集体或个人的空置房、空闲地,通过政府、集体、社会和个人出资的办法,建立小型互助式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区、幸福院和农村老年关爱之家等,并实行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每个镇至少建一处示范性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区。加大老年人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项目经费投入,加快老年人服务设施建设,满足农村老年人多方面服务需求。

  (四)推进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现有网络资源,努力为广大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的信息化养老服务。在盐都区“12349”养老服务呼叫平台的基础上,建立以“12349”平台为指挥中心、镇(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为管理中心、社区(村居)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为服务中心的大市区养老服务信息化、数字化系统。按照统一软件标准、统一操作流程、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原则,逐步向全市推广。2014年各县(市)均要建成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信息网络,2015年建成上下贯通、左右连接、覆盖全市的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数字化管理系统。为全市老年人提供家政、医疗、法律援助和应急救援等多种呼叫服务。对困难老人的呼叫服务系统安装和服务费用由各级政府分担。

  (五)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要求,认真推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依托我市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养老服务培训基地,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养老服务技能培训。鼓励具有专业护理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大中专毕业生、社会工作师到养老服务机构或养老服务组织工作。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认真落实养老服务人员社会保险政策。到2015年,全市养老机构护理人员培训率达100%;居家养老专业服务人员培训率80%以上;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率65%以上。

  (六)推进养老服务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准入、监管、退出制度,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和实施养老服务机构认证、评级、年检制度,监督养老服务机构落实设置标准、服务规范、技术要求。进一步细化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心理关爱等具体服务项目的内容和标准,规范养老服务行为。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规范化建设,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和指标评估体系。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大力推动各类标准在养老服务行业的贯彻运用。

  四、进一步完善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各项扶持政策

  (一)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各地应当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予以优先安排,专地专用,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合理用地需求。按照有关规定,养老机构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一律划拨供地;应当采取有偿方式供地的,可采取“双向竞价”、“综合评标”等多种方式合理控制地价,切实降低建设成本。乡村公益性的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投入,对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给予专项财政补助。对大市区社会兴办床位在50张以上,并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养老机构,市、区财政给予补贴,新建的每张床位给予3000元一次性补贴,改扩建的每张床位给予1500元一次性补贴,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对经考核评估合格的养老机构,按入住满半年以上老年人的实住床位,每月分别给予全护理50元、半护理40元、自理30元的日常运营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其中10%用于补贴持证上岗的养老护理员。运营补贴可根据当地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幅度,适时适度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其他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以上标准自行制定,资金自筹解决。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认真落实老年服务机构税收减免政策,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新建、改扩建的养老服务项目用地,在土地登记时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其他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对经民政部门审批认定的养老服务机构,免除本级政府留成的城市建设、行政事业收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企业对养老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规定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扣除。老年服务机构使用水、电、燃气、暖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按居民用户标准收取费用,有初装费的减半收取。

  (四)健全医疗服务政策。支持在养老机构内设置或合作设立医疗站点,并将符合条件的医疗站点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各县(市、区)、镇(街道)医疗卫生机构要免费为辖区内老年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定期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和引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变服务方式,主动为长期卧床、70岁以上和独居等行动不便老人提供上门服务。

  (五)落实老年优待服务政策。对城市“三无”、农村 “五保”老人,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的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各县(市、区)要切实落实尊老金发放制度,80至89周岁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90至99周岁的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10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其中100周岁以上老人的尊老金,由省人民政府承担)。各地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扩大发放范围,逐步提高发放标准。进一步落实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汽车、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公益性文化设施、旅游景点、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免费或优惠政策。加快老年文化娱乐、学习教育、体育健身等服务设施建设,关爱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六)增加养老保障渠道。发挥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障中的社会公益作用,减轻社会保障压力和个人家庭经济负担。实施“安康关爱行动”,推广“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到2015年参保率达50%以上。其中,低保、“三无”、“五保”及80周岁以上老年人群的基本保险费用由县(市、区)财政承担。鼓励老年人积极参保,在限额内多购“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的,地方财政可予适当补贴。积极推行养老服务机构财产保险和养老护理保险,推广养老服务意外保险,降低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风险。

      (七)创新养老服务产业政策。加大扶持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行业,确保到2015年全市社会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50%以上。扶持经营性养老机构发展,通过土地参股等方式,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资产进入资本市场运作。鼓励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支持民间投资兴办或参与兴办养老会所、养老公寓、养老社区等经营性养老服务机构。着力培养一批养老服务龙头企业,打造一批老年服务知名品牌。支持发展养老护理、康复保健和老年特殊用品等产业,扶持老年产品开发,促进老年消费市场繁荣。鼓励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通过“住房反向抵押”或“倒按揭”方式,探索开展以房养老业务。

     (八)创新养老服务运行机制。努力探索养老服务体制机制改革,引导养老服务向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逐步实现政府从直接提供服务到重点管理服务的方式转变。推进公建民营,公办养老机构可采用服务外包、委托管理、合作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参与。推行民办公助,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其投资额度、建设规模、床位数量、入住率等因素,给予一定的建设或运营补贴,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壮大。鼓励中介机构参与社会养老服务,提供评估、咨询和第三方论证等服务。培育社会养老服务行业组织,促进行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逐步建立起政府依法管理、行业组织规范自律、服务实体自主运营的管理新格局。

  

  五、进一步健全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各项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重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及时研究部署,明确发展目标,制定政策措施,抓好责任落实。各地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年度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建设和运营情况、养老机构床位增量等重要指标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纳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取得实效。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加强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办公室建设,健全组织机构,充实人员力量,增强对老龄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督查推进职能,形成党政主导、民政部门主管、老龄工作机构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老龄工作格局。

  (二)完善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建立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增长机制。加大对养老机构的支持力度,对非营利性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按其服务的老年人数和服务质量给予资金扶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购买岗位、购买专业和中介组织服务;拓宽养老服务业投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拿出不低于30%的资金,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体育彩票公益金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并逐年增加,用于各类养老机构的体育设施建设和购置体育健身及康复器材,每年由民政部门商体育部门予以安排。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慈善捐赠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三)规范行业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把好养老服务机构组建准入关,建立进入和退出机制,完善养老服务评估、评审制度。要加强养老机构及各类养老服务组织相关标准和管理制度建设,实现养老服务行业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要加强对政府各项扶持资金使用跟踪监管,防止挪作它用。要积极探索建立具有组织、指导、监督、评估、培训等功能的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建设,提升规范化服务和标准化建设水平。

  (四)加强督查指导。理顺老龄工作管理体制,进一步建立完善县(市、区)老龄工作机构,镇(街道)明确专人负责老龄工作,选派政治和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从事老龄工作。充分发挥各级老龄委组织协调、调查研究、检查指导职能,定期通报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情况,督促相关法规政策和工作任务的落实。老龄委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整体合力。政府主办的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功能作用,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养老服务指导、评估、培训等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措施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营造良好氛围。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教育。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增强全社会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意识,依法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把敬老、爱老、助老宣传教育作为干部职工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方面。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要做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行业管理,对困难弱势老人实施有效救助,按序时进度要求,分解落实各地年度养老床位建设数量,组织并参与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教育部门要把敬老助老作为中小学教育的重要内容,把养老机构作为学生德育教育基地,将助老服务纳入大中学生社会实践内容。宣传、文化、广电、老龄等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报道各地各部门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大力营造人人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浓烈社会氛围。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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