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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区城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公安局

盐城市民政局


盐劳社险[2008]19号

盐财 社[2008]43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

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区城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08]173号),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制定了《盐城市区城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公安局                盐城市民政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第一条 根据《盐城市区城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盐政发[2008]17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符合《办法》第二条条件的人员因参军、入学、插队、精简、下放,户口从本市市区迁出的,其参军、入学、插队、精简、下放期间,按迁出前户籍性质视为取得本市市区户籍年限。

第三条 城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从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当月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盐城市区城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申请表》(附表一),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受理。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受理申请,当场进行登记,经核对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内容后,将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退还申请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初审后报街道劳动保障所。

(三)审核。街道劳动保障所会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民政机构对申请人领取养老补贴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分别在《盐城市区城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审核表》(附表二)上签署审核意见。

(四)公示。街道劳动保障所对经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申请城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人员情况公示表》(附表三),在街道和社区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劳动保障所填写《盐城市区城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领取人员花名册》(附表四),随同《盐城市区城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申请表》、《盐城市区城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审核表》、《申请城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人员情况公示表》、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调查取证材料,报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六)发放。申请人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相关手续到指定的银行网点领取养老补贴。养老补贴从批准次月起每月10日按月发放。

第四条 街道、区各部门办理城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资格审核和审批的时间,自从社区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五条 街道劳动保障所应为申请人和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建立基础资料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盐城市区城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申请表》、《盐城市区城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审核表》、《申请城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人员情况公示表》、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调查取证材料、《盐城市区城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领取人员花名册》、《不符合城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领取条件告知书》。

第六条 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在本市市区跨街道迁移户口的,由迁出地街道劳动保障所向区劳动保障部门填报《盐城市区城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领取人员花名册》,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迁入地街道劳动保障所接收档案后,填报《盐城市区城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领取人员花名册》,经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发放养老补贴。

上述人员户口迁出的当月,养老补贴由迁出地发放;从户口迁出的次月起,养老补贴由迁入地发放。

第七条 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因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等,不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由街道劳动保障所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填报《盐城市区城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领取人员花名册》,从其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当月起停止发放养老补贴。

第八条 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户口迁出本市市区、或死亡、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初审后报街道劳动保障所,由其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填报《盐城市区城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领取人员花名册》,从发生以上变动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补贴。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九条 街道劳动保障、民政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建立申请人领取资格定期会审制度,每月对辖区内领取养老补贴人员的户籍变动、领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等情况进行信息交互和核对。

第十条 各区应建立健全城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领取资格审核管理制度,每年定期组织各街道对领取人员进行资格复核。资格复核结果应在社区和街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经复核不符合领取资格的,应及时停发养老补贴,并由街道劳动保障所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

第十一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年编制城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年度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城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城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社会化发放的银行设立“城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资金专户”,实行单独核算。

第十三条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区财政部门报送当月应发放的城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用款计划,区财政部门根据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编制的月度用款计划,在每月8日前将所需资金划拨到“城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资金专户”,确保城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办法》规定的资金分担比例和各区预算情况,在每一季度首月5日前,按季向区财政部门预拨资金。区财政部门在当季末月20日前,向市财政部门报告本季实际发放情况,由市财政部门据实进行资金结算,并预拨下一季度资金。

第十五条 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城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资金的财务、会计、统计等管理制度,在每月15日前,分别向市财政部门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财务、统计月度报表。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季末月25日前,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统计汇总季度报表。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城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各区城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实施工作统一纳入信息系统进行操作和管理。

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负责制定城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信息系统标准、开发应用软件、提供网络建设技术支持和指导、建设和维护资源数据库、制定动态数据采集变更维护操作规程等工作。

各区、街道应按照其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建立相应的业务工作操作平台,将待遇核准、支付、人员变动、查询、统计等各项业务纳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市区联网、实时互通、规范管理。

第十七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协助各区、街道加强城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业务信息的管理,协调相关经办业务,负责城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实施情况的统计和汇总。

第十八条 城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民政局、市公安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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