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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闵行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和养老补贴暂行办法》的意见

闵府发[2009]3号

根据《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 沪府[1996]22号令 ) 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沪府办 [2007]64 号) 的规定, 按照区委区府提出的“统筹城乡发展、着力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的要求,在充分考虑保障农民利益和本区经济发展状况的基础上,就完善《闵行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和养老补贴暂行办法》(闵府发[2008]16号)制订如下意见:

一、补贴范围

(一) 参加农保的本区农副业从业人员。
(二) 《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前已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
(三) 《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后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

二、补贴内容及标准

(一) 养老保险费缴费补贴

区、镇两级财政对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农副业从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的6%给予缴费补贴,其中:2%计入到参保人员个人养老保险账户,4%为区统筹基金。缴费补贴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按 1:1 比例分担。缴费基数为全区各镇上年度劳均收入加权平均数。

(二) 基础养老金补贴

农保基础养老金由区、镇两级财政按 1:1 比例分担。

三、基础养老金、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标准的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区政府发布,原则上于每年1月1日调整。 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标准由区政府发布, 原则上于每年4月1日调整。

四、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闵府发[2008]16号文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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