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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卢湾区民政局卢湾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卢湾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快卢湾区养老服务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不断满足老龄化社会快速增长带来的社会化养老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沪民福发[2006]18号)、《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养老床位建设经费补贴工作的通知》(沪民福发[2008]36号)和《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小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沪民福发[2009]26号)等文件精神,圆满完成市政府提出的“十一五”期间社会化养老服务工作目标,现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养老机构补贴

(一)社会力量在本区注册并投资兴建养老院,且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新建养老床位,市财力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补贴,我区按照1:1进行配比。

(二)2007年1月1日以后,社会力量在本区注册并投资兴建养老院的,自批准开办之日起连续三年,给予新创办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在本区注册,并建设在本区的,每平方米0.50元/天;在本区注册,建设在外区的,每平方米0.30元/天。以特殊承租房屋方式兴办的养老机构的补贴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商定。

(三)为进一步提高养老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实行养老院业务考核制度。采取平时考评与年终考评、自行考核与主管单位考核、书面申报与实地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对养老机构的设备设施、业务管理、后勤保障、老人满意度等四个方面进行考评,对考评优秀的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存在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入住养老机构老人补贴

(一)入住本区在郊区兴建养老院的补贴对象、标准及程序

补贴对象:户籍在本区的年满60周岁,同意入住本区在郊区兴建的养老院的老年人。

补贴标准:

1、凡入住郊区养老院的,给予每人100元/月的补贴;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的,每人再给予100元/月的补贴;

3、家庭人均月收入在600元以上(含600元),且在1000元以下的,每人再给予50元/月的补贴;

4、护理等级为一级(含一级)以上,且符合上述第二款规定的,每人再给予200元/月的补贴;

5、护理等级为一级(含一级)以上,且符合上述第三款规定的,每人再给予100元/月的补贴。

补贴程序:

(1)符合上述补贴条件的老人应到户籍所在街道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卢湾区老人入住本区兴办在郊区的养老院的补贴审批表》,并提供有关经济状况和健康状况的证明材料及老人入院协议书。

(2)经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确认材料完整、手续齐全后予以受理。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和初审,并报区民政局。

(3)区民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审批并回复。由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4)对老人的补贴费用,每季度由养老院统一造册送民政局,经审核后一次性拔付到养老院。养老院要根据给予老人补贴的批准标准,相应减少对老人的收费数额。

(二)困难老人入住养老院的补贴对象及标准

补贴对象:户籍在本区,年满60周岁,且家庭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补贴标准: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800元的,给予每人100元/月的补贴;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的,给予每人200元/月的补贴;

3、低保家庭老人,给予每人300元/月的补贴。

以上第(一)、第(二)条政策可同时享受。

   三、居家养老补贴

(一)居家养老补贴对象及标准

   1、户籍在本区、居住在本区,90周岁及以上、独居或纯老家庭中,本人月养老金低于全市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1232元/月),照料等级经评估为轻度、中度、重度老年人,按属地化原则可申请获得服务补贴。

   补贴标准:“轻度”每人100元/月;“中度”每人200元/月;“重度”每人300元/月。

   2、户籍在本区、居住在本区,60周岁及以上的重点优抚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失踪军人遗属),照料等级经评估为轻度及以上者,可根据评估结果,享受服务补贴。

   补贴标准:人均200元/月。

   3、为户籍在本区、居住在本区,60周岁以上,且家中无卫生设施的老人提供居家养老专项助洁服务。

补贴标准:人均50元/月。

(二)享受居家养老补贴的本区户籍老人,申请入住在本区注册的养老机构,且照料等级经评估鉴定为中度或重度的,原享受居家养老政府补贴可申请带入养老机构,用于支付或抵扣护理费用。

(三)已入住在本区注册的养老机构,且符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本区户籍老人,可申请居家养老补贴,经评估后可抵扣自费的护理费用。

(四)老人享受居家养老补贴,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但不可重复享受。

四、助餐补贴

对户籍在本区、居住在本区,有助餐需求的75周岁以上的老人,给予每人1元/天的助餐补贴。补贴经费由区民政局和上海市老年基金会卢湾分会各承担50%。

五、经费来源

养老机构补贴以及居家养老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并从民政经费统一列支。

六、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关于本区老人入住本区兴办在郊区养老院的补贴办法》(卢民发[2007]33号)同时废止。




卢湾区民政局 卢湾区财政局


二○○九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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