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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关于进一步加大本区养老机构建设扶持力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静府发〔2013〕7号


为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互补的养老格局,不断满足老年人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完善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实现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的目标,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沪民福发〔2006〕18号)、《关于全面落实2008年市政府养老服务实事项目,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沪民福发〔2008〕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本市“十二五”期间养老机构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2012〕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投资建设并注册在静安区,采用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建设运营的养老机构。


公建民营是指在新建养老机构时,按照管办分离的发展思路,政府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招标第三方组织去经办和管理运作,政府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负起行政管理和监督责任的一种建设运营模式。


民办公助是指以非国资为主体兴办各种养老机构,政府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的一种建设运营模式。


二、资金来源


养老机构建设的资金补贴来源于区政府财政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


区政府可根据本区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补贴范围和标准。


三、扶持措施


(一)新增养老机构扶持补贴措施


1、新增养老床位建设补贴


对符合《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本市“十二五”期间养老机构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2012〕105号)规定的“政府投资或政府补助的养老机构建设标准”、“纳入基本公共服务的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标准”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机构养老设施”等有关内容的养老机构,“十二五”期间,市级建设财力给予相应补助,区财政视情按一定比例配比给予补贴。


(1)政府投资新建并形成产权的养老机构补助标准


在本区域内由区级财力投入建设的养老床位,每张养老床位由市级建设财力按照2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2)社会投资举办并形成产权的养老机构补助标准


对社会投资举办并形成产权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如纳入市级试点项目,在机构性质锁定(民办非企业)、执行政府指导价且具备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条件的前提下,先由市级建设财力按照每张床位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区财政再按照1:1配比给予补贴。


(3)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资助标准


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未形成产权,或虽形成产权但未纳入市级试点项目的民办非企业注册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本市相关建设标准与要求的,按以下标准予以补贴:


床均建筑面积为25-29平方米的,先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床5000元的资助,区财政再按照1:1.5配比,每床资助7500元;


床均建筑面积为30-39平方米的,先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床1万元的资助,区财政再按照1:1.5配比,每床资助1.5万元;


床均建筑面积为40-42.5平方米的,先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床1.5万元的资助,区财政再按照1:1.5配比,每床资助2.25万元。


对市场化营利性的养老机构,由本市在统一研究制定的养老产业发展政策中统筹考虑予以支持。


2、一次性开办补贴


经专业社会组织评估和实地验收,符合养老机构执业条件,按照核定床位数,视情况予以补贴:一是对于形成产权的养老机构新增床位,由区财政给予每床2000元的补贴;二是对于无法形成自有产权的养老机构新增床位,由区财政给予每床1000元的补贴。一次性开办补贴专款用于建设养老机构辅助用房及购置重要设施设备。


(二)养老机构运营阶段补贴措施


1、房租补贴


凡社会组织租赁房产举办养老机构,并纳入当年市、区两级政府实事项目的,自机构开业之日起三年内,视租金支付和机构运营情况,由区财政按年度给予租金补贴每平方米每天0.30元。单床面积达到30平方米及以上的,租金补贴标准提高到每平方米每天0.50元。


2、运营费补贴


年度验审合格的养老机构,每收住一位静安区户籍老人,由区财政每月补贴200元。经专业社会组织进行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后,认定照料等级评分为中度的,每月增加补贴50元,认定照料等级评分为重度的,每月增加补贴100元。


社会投资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收住一位静安区户籍的民政救济孤老,由区财政每月补贴300元。(不与收住静安区户籍老人的运营费补贴重复)。


对完全符合《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DB31/T685-2013)的养老机构,上述补贴标准可增加50%。


3、综合责任保险资助


按照《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推行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的通知》(沪民福发〔2008〕33号)精神,综合责任保险保费由市财政、区财政(或区福利彩票公益金)分别按照养老机构投保床位数资助50元/床/年。


4、养老机构设施改造补贴


加大对存量养老机构的达标改造力度,对符合《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存量养老机构设施改造的通知》和《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养老机构设施消防安全改造的通知》相关要求,并获得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养老机构,区财政给予1:1配比的资助。


5、专业岗位补贴


养老机构在开展各项服务中,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者(持有社工师及以上资质)、注册执业医师、膳食营养师、心理咨询师等,在养老机构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工作1年以上,通过绩效评价,确实提高了服务质量和效率的,由区财政按照每人每年2万元专业岗位补贴标准补贴给养老机构。


6、护理岗位技术津贴


养老机构用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护理人员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由区财政按月给予岗位技术津贴。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每月给予100元,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每月给予200元,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每月给予300元,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每月给予400元。


7、培训补贴


对于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国家职业资格等级培训的费用,在享受国家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区财政按照实际培训费用的三分之一比例给予补贴。


8、考核奖励


在全区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考核中,全年评比结果为良好的养老机构,由区财政给予5千元-1万元的奖励,其中20%奖励给养老机构负责人。


四、申请条件


申请扶持补贴的养老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为:按照《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办理养老机构设置和执业审批,日常管理规范,年度验审合格,并符合单项补贴规定的条件。


五、申请受理


(一)养老机构建设阶段补贴


养老机构建设阶段补贴主要包括:新增养老床位建设补贴和一次性开办补贴。两项补贴与新增养老床位实事项目验收同时申请。


(二)养老机构运营阶段补贴


养老机构运营阶段补贴主要包括:房租补贴、运营费补贴、综合责任保险资助、养老机构设施改造补贴、专业岗位补贴、护理岗位技术津贴、培训补贴、考核达标奖励。其中:


1、综合责任保险资助申请:按照《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推行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的通知》(沪民福发〔2008〕33号)文件规定执行。


2、运营费补贴申请:养老机构应根据申请条件每半年向区民政局提出运营费补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房租补贴、专业岗位补贴、护理岗位技术津贴、培训补贴申请:养老机构应根据申请条件,在每年养老机构年度验审时,将补贴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与年度验审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区民政局。


4、养老机构设施改造补贴申请:养老机构成功申请市级设施改造项目补助,完成资金结算流程后,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


5、考核奖励:根据静安区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基本规范和考核细则,委托专业社会组织实地考核,综合区民政局、行业协会、相关部门意见,确定出全区养老机构考核结果,并根据结果落实考核达标奖励金。


六、复核审批


区民政局委托专业社会组织对养老机构设施状况、人员情况及申请补贴项目开展评估工作。区民政局根据评估意见,结合年度验审结果及日常考核情况,对养老机构的补贴申请进行复核审批。


区民政局按审批结果(考核结果)向养老机构划拨相关补贴资金,其中新增养老床位建设补贴、一次性开办补贴与市民政局下拨的补助经费同步配套划拨。所有补贴经费直接划拨至相关养老机构,养老机构须提供符合《会计法》规定的收款凭证。


七、说明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原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关于促进养老机构发展的实施办法》(静民发〔2008〕76号)、区民政局《关于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有关补贴的实施细则(试行)》(静民发〔2008〕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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