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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关于加强对三无救济对象出入福利机构低保金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哈民政发〔2008〕71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市直属福利机构:


为了加强城镇“三无”救济对象出入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保证“三无”救济对象基本生活需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对社会福利院扶持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54号)精神,现就我市城镇“三无”救济对象出入院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镇“三无”对象入住福利机构后低保金的使用和管理问题


南岗区、道里区、道外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享受低保的城镇“三无”对象入院时,民政部门要将“三无”对象的全额低保金交由福利机构做为服务对象的生活费用(低保证由福利机构统一保管);10县(市)和呼兰区、阿城区的“三无”对象入院时,每年交2000元做为“三无”对象的伙食补贴,此项费用从本人低保金中支付,不足部分从民政事业费中支付。各区、县(市)2003年以前入住福利机构的“三无”对象尚未办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各区、县(市)从接到此通知起,将这部分人人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二、关于入住福利机构的“三无”对象的医疗保险问题


市区“三无”对象入住福利机构前,由各区负责为入住对象办理城市居民医疗保险(低保户每年60元),医疗保险金从“三无”对象的低保金中支付,入住福利机构后,所发生的医疗保险费用由福利机构负责交纳。“三无”对象入院后,患有一般性躯体疾病的各院负责治疗;患有重大疾病的,由病人所在区接回,送综合医院进行治疗。治疗费用可从大病救助和居民医保中支付。


三、关于“三无”对象监护人、扶养人和财产的转移问题


“三无”对象入院时,如属于上述情况需要办理监护权转移的,要提供由法院裁决或者司法公正,对“三无”对象无赡养能力或扶养能力监护人放弃对其监护权的法律文书。“三无”对象的房产、财产等由司法部门指定的监护人负责保护。


四、关于“三无”对象低保费的使用和管理


各福利机构要加强低保费管理,根据各院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不得挪用和挤占“三无”对象低保费,不得擅自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哈尔滨市民政局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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