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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小型社会办养老机构服务标准(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发展,加强对社会办小型养老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根据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及《哈尔滨市社会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暂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小型养老机构是有固定的服务场所,20张床位以上(房屋使用面积200平方米以上)、50张床位以下,住养人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举办人利用自有闲置住房或租赁场所(租赁期不少于5年),为老年人提供养护、托管、照顾、康复等服务的小型养老机构。

第三条 小型养老机构的宗旨是为老年人提供便捷、温馨、舒适的家庭式养老服务,帮助老年人安度晚年,促进老年人事业发展。

第四条 小型养老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关心、爱护住养人员,严禁虐待、歧视住养人员人格及损害住养人员身心健康行为,切实保障住养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养老机构。小型养老机构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相关政策法规规定。

第六条 连锁式老年助养家庭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 理


第七条 护理人员与住养老人的比例为:护理人员与自理老人比例1:5至10;护理人员与介助(半自理)老人比例1:3.5至5;护理人员与介护(不能自理)老人比例1:2.5至3.5;护理员与专护(完全不能自理和瘫痪老人)老人比例1:1.5至2.5。

第八条 有工作人员和住养老人花名册。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须统一着装。

第九条 管理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应当公布上墙,便于查阅、监督。

第十条 老人有进住和退出的自由,不得借故推托和拖延办理

第十一条 有一部可供老人使用的电话。

第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家属签订住养合同。

第十三条 厨师持健康证上岗。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严防老人食物中毒。

第十四条 每周制定食谱,科学配餐,照顾不同老人的饮食习惯,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

第十五条 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通畅,配备应急灯和燃气报警器,按使用面积每50平方米至少配备1个灭火器,进行简单的消防逃生培训。

第十六条 提供必要的洗衣设备、洗浴设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和公共活动空间。环境整洁卫生,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第三章 服 务


第十七条 居室卫生

1.帮助老人早晨整理床铺,晚上铺床,定期翻晒被褥。

2.定期更换床单、被罩、保持床单整洁。介护老人(不能自理老人)被褥气垫被单保持清洁、平整、干净、柔软。

3.酌情开窗通风,保持室内外空气流通,根据季节做好防暑保暖工作。

4.每日清扫居室卫生,室内外物品摆放整齐。做到桌面、地面、门窗及墙壁清洁无积灰。室内无苍蝇、无异味、无乱堆乱放晒物品。

5.每日为老人整理清洗餐具、茶杯、毛巾、脸盆、便器等,并定期给予消毒。

第十八条 个人卫生

1.定期安排督促老人剪指(趾)甲、理发、剃须、沐浴。

2.老人身体不适期间帮助老人漱口、洗脸、洗手、洗脚、梳头,并协助老人沐浴。

3.保持老人衣着得体、干净。

4.晨起帮助介助、介护老人老人漱口、洗脸、洗手、梳头,晚上帮助介助、介护老人洗脸、洗手、洗脚、洗臀部。

5.定期给介助、介护老人沐浴,夏季每日帮助介助、介护老人擦身。

6.帮助行动不便的老人如厕,更换衣服及床上用品。

7.对大小便失禁及卧床不起的老人,做到勤查看,勤换尿布,勤清洗下身,更换衣服,保持老人清洁。

8.为发生呕吐的老人及时清洗更换衣服。

第十九条 饮食起居护理

1.每日保证开水供应。按时开饭、送药;鼓励老人到餐厅用餐。对介助、介护老人饭菜饮水供应到居室,为身体不适的老人及介护老人提供喂饭、喂水、喂药服务。

2.制定巡视居室制度,观察老人的睡眠情况。定时巡查介助、介护老人的睡眠及大小便情况,发现情况及时处理

3.观察了解老人的饮食起居、思想情绪、精神状态,并给予心理疏导。发现异常,及时告知监护人,妥善处理。

4.注意观察老人的身体变化,用药情况以及用药后反应,发现情况及时告知监护人处理,并进行必要的记录。请社区医务人员对老人的用药情况给予指导。

5.督促自理老人按时起床、休息,参加机构内组织的各种康复活动。

6.对易发生坠床、坐椅意外的老人,提供床栏等安全保护具。

7.为行走不便的老人提供临时使用的拐杖、轮椅和其它辅助器具。

8.视天气情况,带介助、介护老人到户外活动。

9.对患有痴呆症的老人根据情况定时巡视,防止随意外出或发生意外。

10.对重症老人严密观察病情变化,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视情况书写护理记录,防止并发症发生。

11.对长期卧床不起的老人定时翻身、按摩、变换卧位,检查皮肤受压情况并应详细记录备案。

12.根据特护对象的需要,应配备相关护理设施和医疗设备,满足老年人的特护服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标准由哈尔滨市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民政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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